原告已经无数次向法院提出请求,
第一 你如何给原告的钱 汇到了那家银行?相关票据在哪里?
第二 被告你要说是现金支付 那就应该有现场证人?
第三 怡安公司法人代表:郭昌平 在一张3480万元的条子上签了字,他的委托人也承认是郭昌平本人所签,仅仅因为条子没有注明是那项工程,法院就不理睬了,也不去问郭昌平为什么要在此条上签字,法院为什么不问呢?为什么不问?
第四 任何工程不论大小到最后完工后都应该有结算单?打个比方,比如我帮你家装修房子装修完工后,你肯定会问我此装修有多少的工程量 人工 材料 等等~~~等业主确认后业主才会付钱!以上我说的这些被告根本就没有!为什么种种疑点法院尽然无动于衷,完全不查证?
我很怀疑你武侯区法院刘原法官你是如何思维的?我以上所说全是人之长情,难道身为法官的你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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