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连华与华川和怡安公司建筑承包合同糾紛案情简述
在宜宾市很有“背景”却不具备公路工程施工资质的“四川怡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郭昌平,以下简称“怡安公司”)”,为承包“宜宾中坝组团道路、管网及陆域回填工程(简称‘中坝大桥工程’”,通過關系讓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工程公司(简称“华川公司”)与工程业主宜宾市城投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后,2005年3月4日,华川公司又以其名义与本案当事人谢连华、刘海兵(内江人)签订了《宜宾中坝组团道路、管网及陆域回填工程B标段内部承包协议》,工程总价为3848万元。为全面掌控本工程的资金运作,即在工程款的给付问题上,则是由谢连华、刘海兵(以下简称谢、刘)向华川公司先出具领条后,华川公司便将工程款划拨怡安公司在宜宾市刘臣街农业银行或南街的中国银行的帐号上后,再由怡安公司工程负责人杨彬审核后,最后由该公司财会人员取出后给付谢和刘。这之前,为掌控谢、刘二人,怡安公司法人代表郭昌平,竟要求本应该将工程保证金交与华川公司的谢、刘二人将140万元保证金交与怡安公司,为进一步换取谢的信任,郭昌平还将其在宜宾市区一套价值近500万元房产的购房合同书及其夫妻结婚证(这两件证据原件至今还在谢手里)交给只有初小水平,耿直憨厚的谢连华称:“ 如果我公司在付款时拖欠你和刘海兵的工程款不给,你就可以凭这一合同和结婚证将价值500万的产权收归你名下 。”正是凭借这样规避法律和事实的忽悠,使得怡安公司在获取给付谢、刘工程款之际,常以该公司周转金暂时紧张为由“借”谢、刘工程款用,以至在工程完工后的2008年 1月 30日前,该公司竟已借谢、刘工程款达1020万元。而此后一直到2008年1月30日,谢、刘因已欠民工资达200万之巨。在民工讨要工程款时,谢、刘不得不再次找到怡安公司给付1020万借款时,怡安公司却只给付50万元并将其他借条收回,由杨彬书写了一张含混不清的“收款收据”给谢,该收据为“收到退回工程款970万正”。此后在谢、刘二人无数次要求清算970万元借款即工程款时,杨彬才不得不在2009年4月17日出具了一份谢、刘应得工程款3170万元的计算单据。于是二人又找到怡安公司法人代表郭昌平,郭昌平经与其公司管理工程资金的财会人员计算后,又出具一份“加保证金工程款共计叁千肆百柒十捌万肆仟捌佰元正”的含混不清的凭据。但对其仍欠谢和刘的工程款的问题,怡安公司则三缄其口,不予理睬。此后谢二人为求证其到底还有多少工程款被怡安公司未结算的事实,遂找华川公司核算。华川公司在2009年4 月25 日向谢、刘二人所出具的所有收条上,却载明谢、刘二人已领了工程款38776411元,为此,华川公司称其“多给付”了谢、刘70多万元。因慑于怡安公司在宜宾很有“背景”,谢为绕开这一对其不理的因素,便于2009年6月12日,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将华川公司告上法庭后,再把怡安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进行诉讼。
而同样因慑于怡安公司在宜宾的“背景”,作为外地人的刘海兵则出据“证言”称其与怡安公司的工程款已结清为由而不敢参与诉讼。
由于一审枉法判決些謝連华不服,故上訴至貴院
以上,為本案真實情況,請二审明查并重新质证或审查一审沒有写近判決书的7件证据以及我本人 在二审提供的 最新证据公正审判,依法判決。
情況說明人:謝連华
201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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