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的规定,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挠、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执行自己的职务,致使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所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中央及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职务活动。如果阻碍的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或者不是职务活动,或者不是依法进行的职务活动,都不构成本罪。“暴力”,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如捆绑、殴打、伤害等;“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损坏名誉等相威胁。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是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暴力、威胁的阻碍行为,只是吵闹、谩骂、不服管理等,不构成犯罪,可以依法进行治安处罚。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代表职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行使国家权力的职责和任务。这里规定的“阻碍”,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方法进行,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不构成本罪。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根据《红十字会法》规定,“红十字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根据《红十字会法》第十二条规定,红十字会有七项职责,这里主要是指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履行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的职责。这里的“阻碍”方法,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方法,否则,不构成本罪。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构成本行为之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实施了故意阻碍行为。“故意阻碍”,是指明知是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正在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而进行阻挠、妨害。 2.行为人阻碍的是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如果阻碍的不是上述两个机关或者上述两个机关执行的不是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都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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