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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叙永任华均

[泸州市]叙永县公安局,请将我的孩子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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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5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您的关心。我哥哥被关押里37 天后取保侯审出来。

已经成了惊弓之鸟的他与2007/3/24晚上在成都抓捕回去了。

真不知道法院会怎么断这个案子。

现在我们家里因为我们两个被抓进去的时候花了不少的钱。负债累累了。

是很想告他,不过我还不了解相应的法律程序。还在学习当中。不过我哥哥被抓回去后不知道多久才进法院?

这个我一点都不清楚。看了些法律方面的内容也没有看到这一点。

知道的话请告诉我好吗。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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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5 07:01 | 显示全部楼层

诽谤罪

来源:  作者:

  2、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罗栋海犯了诽谤罪  强烈要求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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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4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久没有来了不,本希望云淡风清,但往往事与愿为.

哥哥于2007/3/22晚又被他们抓去了.

苦命的哥哥,苦命的我们,不知道会有什么样的结果.

现在罗栋海下课了.但是他们说是立了案的.所以不结案,一辈子都会抓.

但我希望哥哥的案子在成都就能结.回叙永那又将是一个无边无底的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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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4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眼泪早都哭干了。我不知道终身追捕是什么玩意。

但我想说的是我们当初如果动了他们一下。我们全家死绝。生孩子没有屁眼。永世不的在生。

我想他们昧着良心做事。拿百姓纳税的钱来做违法的事情。

得到的后果绝对不应该就我发的誓言那样。

发表于 2007-3-24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派出所不应该有罚款的权利。我们很多乡镇懂法的老百姓很少。他们会利用法律的给他们这个权利来到处收刮民脂民膏。装自己腰包。而很多拿纳税人的钱的民警说白了其实就是当地混社会的混混。招摇撞骗。无人敢惹。百姓敢怒不敢言

发表于 2007-3-24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上面那篇文章。好比吃了强心针。

但是不知道他们又用什么办法来害哥哥。哥哥没有什么文化。大多听他们摆布。他们要哥哥做的,哥哥一般都不敢不做。

欲加之罪,何患无词。苦命的哥,又有的罪受了。

现在我很想高他们非法拘禁。滥用职权,不知道有没有律师能不能帮我们。

发表于 2007-3-24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刑法的规定,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挠、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执行自己的职务,致使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所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中央及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职务活动。如果阻碍的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或者不是职务活动,或者不是依法进行的职务活动,都不构成本罪。“暴力”,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如捆绑、殴打、伤害等;“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损坏名誉等相威胁。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是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暴力、威胁的阻碍行为,只是吵闹、谩骂、不服管理等,不构成犯罪,可以依法进行治安处罚。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代表职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行使国家权力的职责和任务。这里规定的“阻碍”,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方法进行,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不构成本罪。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根据《红十字会法》规定,“红十字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根据《红十字会法》第十二条规定,红十字会有七项职责,这里主要是指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履行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的职责。这里的“阻碍”方法,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方法,否则,不构成本罪。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构成本行为之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实施了故意阻碍行为。“故意阻碍”,是指明知是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正在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而进行阻挠、妨害。

2.行为人阻碍的是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如果阻碍的不是上述两个机关或者上述两个机关执行的不是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都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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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4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勿以言轻而不愿呐喊,勿以位卑而不敢忧国!

看了这一句。有些感慨。

言轻呐喊有用吗。

位悲忧国别人会不会以为你是个精神病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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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4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0830,我想问的是袁书记会见我们吗?

发表于 2007-3-24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上说了。第八十一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然他们却直接参与这个案子的处理。

这大大的说明的司法的公正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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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 00: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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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 00: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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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罗栋海不光是要下台,而且要断子绝孙才好。孙子我不敢说什么,但他那个儿子,的确不是东西。

吃人不吐骨头,完全寄存父志

发表于 2007-4-1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下课是下课了。不过公安是二狼神拉。大嘴一张,我哥哥就被他们咬住,怎么也跑不了拉

发表于 2007-4-3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注意哈,我国是法制的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哟!乱整要遭起!

发表于 2007-4-2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罗栋海现在像个乌龟,坏事做多了,天天躲在家里。

不敢出来见人,害的人多了怕遭报应。害的人多了 会遭报应的。

发表于 2007-4-2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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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1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罗栋海这狗日的下课了没有?

发表于 2007-3-29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路可走了。律师也找不到

发表于 2007-4-4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怎么的,我的哪个帖子发不起信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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