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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李小华001

[群众呼声] 四川达州李小华因工致残导致肝硬化 计生委违法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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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14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大竹县石委发[1994]字第47号文件精神,李小华同志与正式计生干部享受同等待遇,并且1996年6月李小华同志经大竹县人事局考试录用为合同制用工人员。

 楼主| 发表于 2012-7-14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大竹县石委发[1994]字第47号文件精神,李小华同志与正式计生干部享受同等待遇,并且1996年6月李小华同志经大竹县人事局考试录用为合同制用工人员。

 楼主| 发表于 2012-7-14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2000年,大竹县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文件清退了该县因工致残的11名工作人员,但没有李小华同志的名单,后来政府却一直不安排李小华同志上班,莫名其妙地剥夺了李小华的工件,与李小华同志1996年一起参加县人事局考试的10名计生工作人员至今仍在计生部门上班。

 楼主| 发表于 2012-7-14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大竹县石委发[1994]字第47号文件精神,李小华同志与正式计生干部享受同等待遇,并且1996年6月李小华同志经大竹县人事局考试录用为合同制用工人员。

 楼主| 发表于 2012-7-14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从2000年5月至今10多年来,李小华同志一直在向大竹县人民政府、达州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国家领导人、国家计生委等相关部门上访和求助,但至今没有得到依法妥善解决。

 楼主| 发表于 2012-7-14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小华的请求:请求计生部门从即日起恢复我的工作;补偿我从2000年5月以来至恢复工作之日的工资;解决我从94年参工以来的医保、社保等问题;报销因工致残导致肝硬化、重度肝炎现已产生的医药费用160000多元及后续费用。

 楼主| 发表于 2012-7-14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领导:希望您能站在公正立场上,及时处理好此事,切盼!给予我生存的一线希望。再次多谢了!

发表于 2012-7-14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人大监督!促进政府早日解决此问题!

发表于 2012-7-14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7-14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对此问题久拖不决??

发表于 2012-7-14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该让新闻暴下光了!

发表于 2012-7-14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了解群众疾苦, 为人民服务!

发表于 2012-7-14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办事,政府才能取信于民!

 楼主| 发表于 2012-7-21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数十年上访  求助无门

——四川达州市大竹县李小华同志在执行计划生育中致六级伤残,政府数十年来仍未依法解决
一、基本情况
1997年12月25日,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李小华同志在大竹县石子乡段家村执行计划生育工作中,不幸被该乡超生户李子良用匕首刺伤左颈颈部,致使李小华左胸锁乳头肌断裂2/3,并活动性出血。1998年元月6日,大竹县石子乡党委、政府向大竹县委、县政府和大竹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及相关部门作了《关于计生工作人员李小华执行公务被刺的情况汇报》,引起了上述部门的高度重视。98年经大竹县法院法医鉴定为9级伤残,2004年5月12日,被大竹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6级伤残,并且李小华在此次事故住院期间染上了乙肝病毒,2011年5月4日李小华被西南医院确诊为重度肝炎,他将终身用药,每月至少1400多元医疗费,现已花费16万多元。
二、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石子镇李小华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竹府信复[2011]4号)、达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达市府信复[2011]7号)严重违背事实和法律。
(一)因工受伤造成六级伤残,政府除了应支付李小华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外,同时还应该保留他的工作,二者之间是并列关系。
无论李小华是否属于应被清退对象,他与大竹县人民政府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只要因工受伤造成六级伤残的李小华不提出与大竹县人民政府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大竹县人民政府就不应当解聘李小华。
(二)大竹县政府运用《关于清理清退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的意见》清退没有因工受伤致残的临时人员是正确的,但李小华已因工致6级伤残,该《意见》就不能适用于李小华了;解决李小华的问题只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三)政府错误地适用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因为但李小华当年并没有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四)根据大竹县石委发[1994]字第47号文件精神,李小华同志与正式计生干部享受同等待遇,并且1996年6月李小华同志经大竹县人事局考试录用为合同制用工人员。
(五)2000年,大竹县人民政府文件清退了该县因工致残的11名工作人员,但没有李小华同志的名单,后来政府却一直不安排李小华同志上班,莫名其妙地剥夺了李小华的工件,与李小华同志1996年一起参加县人事局考试的10名计生工作人员至今仍在计生部门上班。
(六)竹府信复[2011]4号和达市府信复[2011]7号两个文件均把李小华提供的证椐放在一边,不予以考虑,达州市人民政府复核之前,李小华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提交了复核申请,申请书客观地反映了李小华的真实情况,但市人民政府根本就置之不理。
(七)1997年12月25日李小华受伤治疗后,再没有住过院,也没输过任何液,在97年受伤期间,由于当时区卫生院医疗条件有限,没有一次性注射器,李小华就在那时染上了终身不能治愈的慢性乙肝,并进一步导致肝硬化。故李小华现在的乙肝完全是因1997年12月25日受伤治疗产生的,与李小华的因工受伤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乙肝病毒之传播途径主要为输液(输血液制品)注射等。
三、数十年上访  求助无门
    2000年李小华被四川省府发[1999]字第78号文件无故解聘,自从清退后,李小华一直不服,数十年来多次找镇、县、市、省、国务院及各部委局,但至今未得到合法解决;各部门互相推诿,踢皮球;一群口头干部,作一些表面答复,根本落不到实处;并且大量干部存在严重官僚主义作风,见上一面都很难。
目前,各级部门均是找本人做维稳工作,根本不注重事实,也不依法处理,李小华亲自找到达州市委书记焦伟侠,他只是应付了事,口头表示:“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决不姑息”,但根本不见行动,一拖再拖,一推再推,后来多次预约,均不见面,也不督促大竹县人民政府落实相关事项。
四、李小华的请求
请求计生部门从即日起恢复我的工作;补偿我从2000年5月以来至恢复工作之日的工资;解决我从94年参工以来的医保、社保等问题;报销因工致残导致肝硬化、重度肝炎现已产生的医药费用160000多元及后续费用。
希望领导引起高度重视,如果得不到解决,李小华将于2012年8月再次到北京上访。


求助人:李小华
联系电话:13548273098
2012年7月14日

 楼主| 发表于 2012-7-21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数十年上访  求助无门

——四川达州市大竹县李小华同志在执行计划生育中致六级伤残,政府数十年来仍未依法解决
一、基本情况
1997年12月25日,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李小华同志在大竹县石子乡段家村执行计划生育工作中,不幸被该乡超生户李子良用匕首刺伤左颈颈部,致使李小华左胸锁乳头肌断裂2/3,并活动性出血。1998年元月6日,大竹县石子乡党委、政府向大竹县委、县政府和大竹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及相关部门作了《关于计生工作人员李小华执行公务被刺的情况汇报》,引起了上述部门的高度重视。98年经大竹县法院法医鉴定为9级伤残,2004年5月12日,被大竹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6级伤残,并且李小华在此次事故住院期间染上了乙肝病毒,2011年5月4日李小华被西南医院确诊为重度肝炎,他将终身用药,每月至少1400多元医疗费,现已花费16万多元。
二、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石子镇李小华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竹府信复[2011]4号)、达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达市府信复[2011]7号)严重违背事实和法律。
(一)因工受伤造成六级伤残,政府除了应支付李小华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外,同时还应该保留他的工作,二者之间是并列关系。
无论李小华是否属于应被清退对象,他与大竹县人民政府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只要因工受伤造成六级伤残的李小华不提出与大竹县人民政府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大竹县人民政府就不应当解聘李小华。
(二)大竹县政府运用《关于清理清退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的意见》清退没有因工受伤致残的临时人员是正确的,但李小华已因工致6级伤残,该《意见》就不能适用于李小华了;解决李小华的问题只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三)政府错误地适用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因为但李小华当年并没有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四)根据大竹县石委发[1994]字第47号文件精神,李小华同志与正式计生干部享受同等待遇,并且1996年6月李小华同志经大竹县人事局考试录用为合同制用工人员。
(五)2000年,大竹县人民政府文件清退了该县因工致残的11名工作人员,但没有李小华同志的名单,后来政府却一直不安排李小华同志上班,莫名其妙地剥夺了李小华的工件,与李小华同志1996年一起参加县人事局考试的10名计生工作人员至今仍在计生部门上班。
(六)竹府信复[2011]4号和达市府信复[2011]7号两个文件均把李小华提供的证椐放在一边,不予以考虑,达州市人民政府复核之前,李小华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提交了复核申请,申请书客观地反映了李小华的真实情况,但市人民政府根本就置之不理。
(七)1997年12月25日李小华受伤治疗后,再没有住过院,也没输过任何液,在97年受伤期间,由于当时区卫生院医疗条件有限,没有一次性注射器,李小华就在那时染上了终身不能治愈的慢性乙肝,并进一步导致肝硬化。故李小华现在的乙肝完全是因1997年12月25日受伤治疗产生的,与李小华的因工受伤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乙肝病毒之传播途径主要为输液(输血液制品)注射等。
三、数十年上访  求助无门
    2000年李小华被四川省府发[1999]字第78号文件无故解聘,自从清退后,李小华一直不服,数十年来多次找镇、县、市、省、国务院及各部委局,但至今未得到合法解决;各部门互相推诿,踢皮球;一群口头干部,作一些表面答复,根本落不到实处;并且大量干部存在严重官僚主义作风,见上一面都很难。
目前,各级部门均是找本人做维稳工作,根本不注重事实,也不依法处理,李小华亲自找到达州市委书记焦伟侠,他只是应付了事,口头表示:“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决不姑息”,但根本不见行动,一拖再拖,一推再推,后来多次预约,均不见面,也不督促大竹县人民政府落实相关事项。
四、李小华的请求
请求计生部门从即日起恢复我的工作;补偿我从2000年5月以来至恢复工作之日的工资;解决我从94年参工以来的医保、社保等问题;报销因工致残导致肝硬化、重度肝炎现已产生的医药费用160000多元及后续费用。
希望领导引起高度重视,如果得不到解决,李小华将于2012年8月再次到北京上访。


求助人:李小华
联系电话:13548273098
2012年7月14日

 楼主| 发表于 2012-7-21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数十年上访  求助无门

 楼主| 发表于 2012-7-21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达州市大竹县李小华同志在执行计划生育中致六级伤残,政府数十年来仍未依法解决

 楼主| 发表于 2012-7-21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基本情况
1997年12月25日,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李小华同志在大竹县石子乡段家村执行计划生育工作中,不幸被该乡超生户李子良用匕首刺伤左颈颈部,致使李小华左胸锁乳头肌断裂2/3,并活动性出血。1998年元月6日,大竹县石子乡党委、政府向大竹县委、县政府和大竹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及相关部门作了《关于计生工作人员李小华执行公务被刺的情况汇报》,引起了上述部门的高度重视。98年经大竹县法院法医鉴定为9级伤残,2004年5月12日,被大竹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6级伤残,并且李小华在此次事故住院期间染上了乙肝病毒,2011年5月4日李小华被西南医院确诊为重度肝炎,他将终身用药,每月至少1400多元医疗费,现已花费16万多元。

 楼主| 发表于 2012-7-21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石子镇李小华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竹府信复[2011]4号)、达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达市府信复[2011]7号)严重违背事实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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