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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成都技监人

[原创]强烈要求版主删除这两篇恶毒攻击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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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8 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真是厉害,一来就掀起大风大浪,如同我的网名一样可爱。

你所说的第一个帖子,是先放在成都市政府人民法制办公室网站上的,时间是2005-7-4 8:08:00

网址是http://www.cdlao.chengdu.gov.cn/index.asp?go=disclosureDetail&id=45

按先后顺序,你应该先告成都市政府人民法制办公室。再告新闻网。

第二个帖子,在人民网上也帖有。你难不成打算去告人民网?????

厉害喔!!!!向你学习!!!

网址给你:http://www.qglt.com/bbs/ReadFile?whichfile=14345&typeid=108

请你把你们的获胜结果给我们说一声,拜托!!!

不懂论坛游戏规则的人,真是可悲。


发表于 2005-9-18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心虚了,害怕阳光!你会适得其反啦!

发表于 2005-9-18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媒体同其他媒体一样,既要报道正面的,鼓舞士气,也要暴光反面的,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这才能体现新闻公正,兼听则明,偏信则暗。

发表于 2005-9-18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喜欢听赞歌的,听到不如意的声音就暴跳如雷,出言不逊,与国家机关形象不符,与保持社会安定团结不符,与构建和谐社会不符,损坏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人民内部矛盾只能用民主的方法解决,威胁解决不了问题,只会加深矛盾。

发表于 2005-9-18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7、据我们调查,文章里面所写的涉及成都市技监局金堂分局的当事人的人名和事件都是作者凭空虚构的,金堂分局根本不存在这些人名和事件;

看了这个帖子,我打过当事人的电话,当事人说,什么证据他们都可以拿出来,不怕你们抵赖,就怕你们不理。电话号码帖子里都写得一清二楚。

法律不是支持实名制吗?你们不会去打击报复人家吧?

&&&&&&&&&

投诉举报人:黄祖华 王道美
住 址:四川省金堂县三溪乡八村四组
联系电话:(0)13880895640, (028)89289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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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对国家机关处理老百姓的控告反映,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发表于 2005-9-18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人不要怕犯错误,只要能改,改了就好,就是一好同志,我们欢迎他回到革命队伍中来。

另外:野斑竹我们支持你和他们做坚决的斗争,真理掌握在少数人手里。

一石激起千层浪,激起了网友的公愤。网友的力量是无穷的。

发表于 2005-9-18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成都技监人在2005-9-18 7:54:00的发言:
强烈要求版主删除这两篇恶毒攻击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文章!
野笏版主:
近来一段时间,经常听到有人议论,说互联网上有关于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文章,经人指点后,才在你主持的这里看到了这些文章。
看后,我们都感到非常愤怒。这样攻击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文章,居然也能通过你的审查发表出来!
为什么老百姓喊点冤的就不能发出来?你们是黄世仁?
并且,内容之恶毒,看的人之多,跟着发表攻击言论的人之多,都超出了我们预先的想象。
我看了帖子并没什么恶毒的语言,不知道你们看到什么地方是恶毒的,请指出来!
一、要求删除的文章是:
1、成都市技术监督局对其下属执法人员故意作伪证包庇制假售假的违法乱纪行为包庇纵容;
2、1370亿假冒伪劣产品泛滥与成都质监金堂分局的假打劣迹。
心里有鬼啊,师兄,不然不会这么穷凶极恶。
二、要求删除的理由:
1、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一个先进单位,一直是严格要求执法人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非常优秀的行政执法机关。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本不允许、也根本不存在文章中所写的那些不堪入目的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内容;
那我以前看到那些媒体反应你们的事情,都是乱反应的?如果真是那样,我支持楼主你去把成都的媒体都封杀掉。要不要我帮你?
2、据说,有几篇攻击法院的文章你已经删除了;
好像是法院答应了要尽快解决,你们说过要尽快解决吗?

3、刊登这样的文章,直接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给成都市党和政府的脸上抹黑;
我认为和谐社会,要敢于揭露阴暗面,才能达到和谐,你这样子大包大揽叫着影响政府,请你先自己想想有没有影响自己的形象?有没有影响到自己单位的形象?老百姓对你们的期待,你们就这样子来对待?

4、这两篇文章会直接影响成都市创建文明城市;
和上几楼的师兄同感,成都没评上文明城市是因为这两篇文章,我帮你拉他们出去枪毙,让他们一死以谢天下。

5、我们认为,网络媒体同其他媒体一样,都应该刊登正面报道内容,不应该刊登曝光方面的内容
难道其它媒体就没有登载过负面的,曝光的新闻吗?请你看看“焦点访谈”,看看“今晚十分”,看看“道德观察。”楼主,你没看过电视我不怪你,可是来这里发贬言,我真看不下去。

6、据我们调查,这两篇文章中的内容全部不属实,里面所说的报纸和电视台都没有发表和播放过那些内容。
人家吃饱了没事做,以为都像你一样?

7、据我们调查,文章里面所写的涉及成都市技监局金堂分局的当事人的人名和事件都是作者凭空虚构的,金堂分局根本不存在这些人名和事件;
我打了电话的,人证物证据在,就等你们敢和他们面对面说事情了。

8、这两篇文章的作者,是别有用心,诋毁成都市人民政府设置的专门打假的工作部门,在网民的思想上制造混乱。
别有用心????想得出来!成都质监局有你这种思维的人,真是一大悲哀。你们有错误,为什么不能让百姓指出来?先进性教育就是这么学的?

三、如果拒不删除的法律后果:
1、前段时间,有报纸报道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个状告互联网站的案例,可以将互联网站告到法庭,追究互联网站的法律责任;
2、我们可以到法院起诉你们四川新闻网和你这个版主,以及文章的作者。
请将起诉的全部过程发到网上,做事情要有始有终,对不对?不要让我们失望!我会调动我所有的媒体朋友对这件轰动的大事做全程报道。

四、删除后的处理方式:
1、你将文章删除后,将文章和文章作者的详细资料移送到检察院和公安局,由司法机关追究作者的法律责任。
请问作者是否犯错?在事情没调查清楚以前,就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是你们家开的?怪不得这么猖獗。

2、你一定要吸取这次的经验和教训,以后审查文章,一定要从严掌握,为党和政府站好岗,把好关!不要被那些别有用心的人把你当枪使。
以上要求,请版主为四川新闻网和自己作想,立即删除。
否则,后果自负。
野笏版主,你好自为之吧!

最后这几句写得真妙,如果我们野笏版主出了任何问题,你们质监局绝对脱不了干系。以野版主的声望,我想联系网友为野版主申冤,小事一桩。
最后严重警告你们,版主的安全,高于一切,我们所有网友绝不容忍你们对版主造成任何伤害!这个论坛你没踩熟悉。你要说横话我也可以说,请你也好自为之。点到为止,你们自己看着办!不要以为丢几句吓人的话就可以吓住大家,你这样子只会让天下所有的人看清楚,你们质监局的真实面目。

[em02][em02]

发表于 2005-9-18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30楼!!!

发表于 2005-9-19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几天不上网,没有想到这么热闹。

野版主和四川新闻网,看来,是我很对不起你们啊!发表了我的文章,给你们添了这么大的麻烦!请多多原谅!

但是,我要说像文章中那些个成都技监局的人,干了那么多见不得人的坏事,还居然敢来威胁版主和四川新闻网!真是自不量力!

成都技监局的这些干了我文章中那些坏事的人,你们要采取什么卑鄙违法的手段,你们要想到法院起诉,你们都应该快点!

难道还怕了你们不成!

事实胜于雄辩,何必在这里提虚劲儿,到这里来威胁版主和四川新闻网呢?

但愿你们早日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拜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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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9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怕什么??? 攻击版主, 急着要求版主删帖,帖子刺痛了你哪根神经???

正是你这一窝耗子屎坏了一锅汤,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给成都市党和政府的脸上抹了黑;还来攻击版主,威胁版主,真是猪儿八倒打一钉耙,有本事站出来,一个扇你龟儿两耳光,打你龟儿一个七荤八素你龟儿才晓得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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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9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从这篇帖,看成都技监局的丑恶面目。
想问一句,“后果自负”是什么意思?
有胆量来发帖,就不要怕回答,怎么成缩头乌龟了?

发表于 2005-9-19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能有这样一位成都技监人感到恶心。

臭名远扬的楼主快你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吧!!!

你哑巴了吗???????????

发表于 2005-9-19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专打操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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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9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在发这篇《强烈要求版主删除这两篇恶毒攻击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文章!》

就在这一刻,楼主无法掩盖你内心极度的恐慌和惶惶不可终日的心跳,你这几招三脚猫功夫简直小儿科。

楼主你有本事就告,如果不告就不是人生父母养的!!!!!!

人民网也是被告哈!!!!

还有,楼主你在百度》等搜索输入关键字“1370亿假冒”、“成都技监局”,就会看到更多关于揭露你们违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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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9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掌楼主的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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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9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嘴巴臭,臭不可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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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9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各位,你们激动什么?
人家技监局的现在话都不敢说了,饶了他们吧

发表于 2005-9-19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保护斑竹  踩瘪楼主
--------------------------------------------------------------楼主脑壳有乒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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