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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3826|评论: 41

大气的南部 小气的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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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2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话实说,不晓得要遭删不?
    新政府夜晚的灯效采用过多色彩的霓虹灯,俗气!
    正面墙体上的国徽实在太小,一点都不大气,跟墙体大小比例严重失调,没有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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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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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2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草民目前还没见过,没有发言权。

发表于 2011-4-12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此帖都要删除,网民还有必要上网么?任何人都可对不同事提出自己的看法。

发表于 2011-4-12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个给你们说的要删?

请勿对论坛的“言论自由”保持怀疑,这是大家评论政府工作的权利。
 楼主| 发表于 2011-4-12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云中霜雪 发表于 2011-4-12 10: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如果此帖都要删除,网民还有必要上网么?任何人都可对不同事提出自己的看法。

曾经被和谐过
 楼主| 发表于 2011-4-12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神圣中国 发表于 2011-4-12 10: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哪个给你们说的要删?

请勿对论坛的“言论自由”保持怀疑,这是大家评论政府工作的权利。

:lol

发表于 2011-4-12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四川省南部县火峰乡满福坝村四组村民∶高玉波。电话13183765040
   我家住房建于2008年10月份,在2009年2月份竣工后,我多次向乡政府要求给我办产权证,他们一直推委;我也多次向县、市信访局上访,至今,都没有给我一个合理的答复。
   我要求办产权证理由如下∶
   一∶在我建房之前,已多次向村、乡、县及有关部门申请建房,各级政府一直推委,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我只有上访。
   二∶因老房子经5:12地震后不能居住,我就上访到省、市、县各级相关部门,因上访情况属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于2008年10月来我家实地调查,取证后,于10月9日下午,县、乡、村带领有关领导和部门查看我的建房位置后,同意我建房,并要求我拆掉老房子。(我已拆掉老房子,父亲分给我的那部分,老房子的国土使用证已被南部县河东国土所收走)。
三∶在2008年10月中旬,县委副书记胡修云带着国土、规划、城建、县、乡、村各级领导和部门给我放了线,叫我如何修建,并叫我以后补办手续。这件事,满福坝村四组部分社员可以作证。
四∶满福坝村委会也出示了书面证据。而乡政府在我的信访回复里,居然不按事实说话:说我是违章建筑,难道南部县的各级领导也违章了吗?我申请信访局的各级领导在四川省南部县火峰乡满福坝村四组举行公开听证。谢谢!
五∶乡政府在我的信访回复里,说我的情况特殊。试问∶我的情况特殊在什么地方?难道我建好房子要求办产权证叫特殊吗?难道乡政府不按事实说话也叫特殊吗?县政府的<<关于冻结满福坝城市规划区村民户口的通知>>是在2011年2月28日公布的,(其中一条就是:村民不得改建、扩建、新建房屋及其它构建筑物。)而我的住房是在2009年2月就建好了,还经过政府规划、放线后建的。为什么还说情况特殊办不了产权证呢?

发表于 2011-4-12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感

发表于 2011-4-12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合理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政府应当的,也是人民群众的权力。没有监督的政府最容易造成腐败。神圣中国说的好,不会删除。

发表于 2011-4-12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说的有理,顶!

发表于 2011-4-12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忙咯做
主题是个啥?

发表于 2011-4-12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位置挂的太高了也有影响。

发表于 2011-4-12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lol

发表于 2011-4-12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

发表于 2011-4-12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微的的大小不是南部县政府能改变的,国家有统一的标准,法律有严格的规定。也许是县政府的楼太高而引起的。

发表于 2011-4-13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小鸡啄米图之南部版;P!
 楼主| 发表于 2011-4-13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1-4-12 21: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国微的的大小不是南部县政府能改变的,国家有统一的标准,法律有严格的规定。也许是县政府的楼太高而引起的 ...

外行了吧。
 楼主| 发表于 2011-4-13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杏林青梅 发表于 2011-4-12 17:0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位置挂的太高了也有影响。

看看其它地方的国徽就晓得了。

发表于 2011-4-13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国徽实在太小

发表于 2011-4-18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按照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
  第四条 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四)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六)外交部;
  (七)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悬挂国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第五条 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一)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
  (三)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三)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第六条 下列机构的印章应当刻有国徽图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办事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其他机构。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四)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第七条 下列文书、出版物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国务院颁发的荣誉证书、任命书、外交文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国务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的封面;
  (四)国家出版的法律、法规正式版本的封面。
  第八条 外事活动和国家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九条 在本法规定的范围以外需要悬挂国徽或者使用国徽图案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广告;
  (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庆吊活动;
  (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第十一条 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规格的国徽。
  第十二条 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其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三种:
  (一)一百厘米;
  (二)八十厘米;
  (三)六十厘米。
  在特定场所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
  第十三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徽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法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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