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男人欠高利贷跑了法院查封房子我该怎么办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4-24 09:29 |
这个男人太不负责任了,不要也罢

发表于 2011-4-24 11:09 |
:@:@
发表于 2011-4-24 12:08 |
对于没有固定居所的家庭其他成员,因为债务关系被法院强制执行的,不予执行。
发表于 2011-4-24 12:39 |
信好我找男人没有去找公务员:@

发表于 2011-4-24 16:55 |
传票上有开庭时间。你老公走了,法院要使用公告传唤你老公,时间要三个月,三个月后你老公如还不回来,法院就可能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发表于 2011-4-24 21:15 |
房子都被查封了,怎么叫无固定居所呢?
 楼主| 发表于 2011-4-24 21:50 |
我打官司要用到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护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共有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商清偿;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通则》第58条第5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不生债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专门针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做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238条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利息。”

《合同法》第200条明确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贷款人违反法律规定,仍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的,那么,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就可以了。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楼主| 发表于 2011-4-24 21:56 |
我是正规教育中成长起来的,我对自己的要求一直很严格,我希望做一个不负于人的人,我知道自己如果无法饶如自己,自己就没有办法真正走出来.他欠了那么多债务,我心里一直就不好过.我一直可以宽容别人,可是说到底我实在无法宽恕自己的疏忽.我走不出来,在查阅案例中我知道了有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可是我无法轻松.为什么我就不能原谅自己呢?为什么?有时一个人静下来的时候,我的心就很痛很痛,雷风,我的心好苦.如果没有这个论坛,我该对谁诉说一切?

        人是有感情的矛盾的统一体,如果我有能力,我宁愿还完所有的债务,然后叫他从新开始,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为什么生活如此煎熬我?为什么?我知道你们的钱得不到归还很难受,更何况你们看待钱比什么都重要,可是我现在无力回天啊!!!我有心无力啊!抗争也是我最无奈的自我保护,我多么希望大家都开开心心,和睦共处啊!
 楼主| 发表于 2011-4-24 21:58 |
谢谢各位的支持,我会坚强!
 楼主| 发表于 2011-4-25 21:18 |
主审案子的法官更喜剧,他居然要我在15日之内答辩和举证。被我训斥了一通:当事人不在,事实不清,时间相隔这么久,证据收集很困难,难道你要建议程序审理。他无语,只好同意延期答辩和举证,因为债主有公安局的人,明显法院要群向他们。
 楼主| 发表于 2011-4-29 22:40 |
上面应该改为简易程序
 楼主| 发表于 2011-4-29 22:48 |
这两天病了。一方面是压力太大,没休息好,另一方面主要是给一个梅毒产妇做手术缝合伤口时被针弹回来刺伤了我的上嘴皮,心慌乱之时,又把我的手背刺破了,真是倒霉。同事们给我挤压,又给我打针,结果造成休克,命都差点丢了!所以这两天没有上线,请大家一路既往的关心和支持我。

发表于 2011-4-30 11:58 |
楼主懂的不少嘛,适用你这个案子的选几条。答辩不答辩无所谓,开庭答辩也可以。关键是证据重要!
 楼主| 发表于 2011-5-2 20:44 |
回复 老孺子牛 的帖子

多谢夸奖,都是被逼的,要去学习,代理人叫我先把证据交上去,请问证据一定要先交上去吗?

发表于 2011-5-3 12:00 |
我有个律师群,有时间在上面聊聊吧,或许众多律师会提供给你一些帮助.律师群84853886

发表于 2011-5-16 20:53 |
每个人都有潜在的能量,只是很容易:被习惯所掩盖,被时间所迷离,被惰性所消磨

发表于 2011-5-16 22:06 |
同情

发表于 2011-5-16 22:06 |
坚强的女人,我们一起支持你。

发表于 2011-5-17 11:09 |
债、权、利是共存的哈!只要不是在你们共同协商意愿下产生的债务关系或者就如赌博欠的高利贷;那就不属于夫妻共有债务,不要担心啦!
 楼主| 发表于 2011-5-21 10:48 |
回复 康老大 的帖子

多谢,好久都没有空闲了,多谢指点!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