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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欠高利贷跑了法院查封房子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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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8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清&恋 发表于 2011-5-26 16: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天杀的男人。害苦了女人

男人女人,都有好人,也有坏人。
不要一杆子打翻一船人。

发表于 2011-5-28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哥只是南部人 的帖子

2011年第N个笑话了!

发表于 2011-5-28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环境促进人的成长,经历了这番事情,会让你对人生有更深的体悟。相信你的生命经过这番磨砺后会如璀璨的珍珠一般弥足珍贵!

发表于 2011-5-28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追梦十年繁花十年 发表于 2011-5-28 11: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男人女人,都有好人,也有坏人。
不要一杆子打翻一船人。

我说的也只是针对此帖的男女主人


你用不着这么敏感


你说呢?
发表于 2011-5-28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清&恋 发表于 2011-5-28 22: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说的也只是针对此帖的男女主人

我说要得。

为什么女人总说:男人不坏女人不爱?

发表于 2011-5-28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正我没说过

但不代表其它人的看法

但像此帖中的这种坏男人估计也没人敢爱哦
 楼主| 发表于 2011-5-29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上过法庭.我把材料全部上交了。
我在想:不知道有没有高人能帮助我胜诉.至少我还有一个月的时间。因为找不到当事人,公告期要结束了。估计还有一个月才能开庭!
  确实我也在思考这个问题,我想法律应该是服务于合法公民的吧?但是,我不懂我到底怎么样才能胜诉,我还需要查找资料和请求高人的救助.谢谢你,.但愿各位姐妹们不要遇上我这样的境遇,这实在不是人过的日子.
后悔当初没有铁下心来离婚,我主要是想让儿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实在是天不随愿!
 楼主| 发表于 2011-5-29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清&恋 的帖子

说得好,其实好坏平时我们都不好评论谁好谁坏,但是关键时刻就显山露水了,像这种男人的做法,就很丢人了。堂堂公务员,我现在只有一种解释能说服我:他已经死了!现在我母子到了这种地步,连屁都不放一个,你还能说啥?
 楼主| 发表于 2011-5-29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典型的低情商男人,但愿你们引以为鉴!
发表于 2011-5-29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应该继续播报事情的进展。
网友支持你,同情你的遭遇。

发表于 2011-5-29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很久没来了,一上来就看到了揪心的事情。

人都是有良心的,可金钱使他们的贪婪暴露无遗。

认清真面目后心里也就轻松了,毕竟他们肯借钱的目的不纯,不是站在同情的立场上。

那么,你也就坚强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就行了,不用同情他们,不能承担债务,就是有钱也不能,何况现在连基本的生计都不好维持呢。

坚强一点,走过去,前面阳光明媚!

我能做的只是支持你,最讨厌遇事就跑的男人,不过遇到了就当上天对你的锤炼吧,想想今后怎么活,尤其是儿子,有了她,才是希望,才有未来!
但愿有机会相见!http://bbs.eduol.cn/images/Emotions/20.gif

发表于 2011-5-29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男人要负责任啊!怎样赌的那么厉害!以前发现没有,怎么不制止?
不过困难是暂时的,如果那个男人还能回来跟你一起分担,那以后的生活肯定还会好起来的!

发表于 2011-5-29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curse:

发表于 2011-5-30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部县城不能成为一座赌城。  望公安局好好管管】

发表于 2011-5-31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
 楼主| 发表于 2011-5-31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次我侧面问一个地下钱庄,讲了我的故事,问钱庄如果打官司,我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吗?那钱庄的老板说:除非早点转移财产,否则根据经验必输无疑.

         法庭是维护社会秩序,支持公正\公平\客观的地方,法律法规也明文规定了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赌债以及高利贷是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为什么地下钱庄放高利贷却能赢得官司呢?

         我想除了法官的个人意志决定法之外,是不是与当事人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观念以及法律意识淡薄有关呢?是不是与自己的知识和律师的不尽心有关呢?是不是与自己的缺乏底气有关呢?

       即使我输了.,我在想我也要让法官们对有些问题引起足够的思考,我也要给人民带来一些启示和经验,我也要放高利贷的人对他们的非法行径有所收敛......
      
      我泪眼婆娑,也许没有有力的保护,今天我们母子的生活又会怎么样呢?
      
      法官更是喜剧,我第二次去的时侯.居然不让我看卷宗.

发表于 2011-5-31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你去妇联看看,她们会给你最大的帮助.她们有法律顾问团,争取她们给以舆论支持和关注.如果她们向你伸出援助之手,关注整个事情的发展过程,你会轻松很多。

         你是女人,有要带着孩子,还有老人,肯定会感到很无助,象有你这样遭遇的人很多.所有的人都可以看出,完全是因为丈夫赌博而导致家庭的破裂.而且那个天杀的男人没有把事情搞清楚,连累了你们一家老小,再说事实一目了然,任谁都可以看出家里这几年没有做什么事情 ,你的工资足够我们母子生活,那么你男人借的数百万元钱 去哪里了呢?  多么清楚的事实为什么上了客观\公正  为代名词的法庭却说不清楚了呢?你在害怕什么?你应该有把握赢的.

"我想胜诉,哪怕就是开这个先河!我知道那是有难度的,但是我要努力,我至少要用我的努力给所有的家庭一个警示:家庭存在着怎么样的隐患,而作为家里不赌博的一方可以做哪些预防措施,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孩子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你很伟大,在这个时候,你还在想着别人.      你很伟大,在这个时候,你还在想着别人.

       为你鼓劲,呐喊!

发表于 2011-5-31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你去妇联看看,她们会给你最大的帮助.她们有法律顾问团,争取她们给以舆论支持和关注.如果她们向你伸出援助之手,关注整个事情的发展过程,你会轻松很多。

         你是女人,有要带着孩子,还有老人,肯定会感到很无助,象有你这样遭遇的人很多.所有的人都可以看出,完全是因为丈夫赌博而导致家庭的破裂.而且那个天杀的男人没有把事情搞清楚,连累了你们一家老小,再说事实一目了然,任谁都可以看出家里这几年没有做什么事情 ,你的工资足够我们母子生活,那么你男人借的数百万元钱 去哪里了呢?  多么清楚的事实为什么上了客观\公正  为代名词的法庭却说不清楚了呢?你在害怕什么?你应该有把握赢的.

"我想胜诉,哪怕就是开这个先河!我知道那是有难度的,但是我要努力,我至少要用我的努力给所有的家庭一个警示:家庭存在着怎么样的隐患,而作为家里不赌博的一方可以做哪些预防措施,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孩子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你很伟大,在这个时候,你还在想着别人.      你很伟大,在这个时候,你还在想着别人.

       为你鼓劲,呐喊!

 楼主| 发表于 2011-6-1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皓月星空 的帖子

多谢你的指点,我试试看.这段时间要忙着考试,靠职称,忙坏了,但我还是要做一些该做的事.
每次我泄气的时候就上来,看看你们的鼓励,我心很大的安慰,谢谢大好人.

发表于 2011-6-1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这个对你有用吗?祝你母子端午快乐!


谈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问题的认定



  案情]

  张某与王某原是夫妻。2000年,张某与王某就夫妻财产问题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的财产实行分别所有制,若王某发生的借款行为均属个人行为,夫妻各方自己所负之债为夫妻个人。2006年2月28日,吕某借钱给王某人民币10万元。为此,王某向吕某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利息为10万元,到期(2006年5月28日)王某应连本带息共计人民币20万元支付给吕某;2006年5月28日准时还吕某,如超过一天吕某可打电话到家里来。”2006年7月张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吕某于2008年5月将王某与张某一起诉至法院。吕某向法院仅提供《借条》一份,认为该债务是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为王某与张某的共同债务,张某应承担共同偿还的义务。而张某则向法院举证提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张某为女儿交纳的学杂费发票、王某的情况说明、吕某与王某的谈话录音笔录等,证实该借款是在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吕某和王某瞒着张某达成的借款协议,且该债务并未用于交纳他们女儿的学杂费,应为王某的,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王某向吕某借款10万元时,张某并不知情,并无共同举债之合意。吕某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王某借款后,将该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张某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故本案债务属王某个人债务,应由王某承担清偿责任,张某对该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王某与吕某约定归还本息人民币2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由被告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返还原告吕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149532元。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一、判断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标准。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为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依据。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举债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2)夫妻双方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但夫妻双方共同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除外。(3)举债的目的是夫妻共同生活或从事合法经营活动。(4)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责任不因夫妻双方协议约定、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对债务清偿的分担认定等而消灭,债权人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精神,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系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有两个基本的判断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时所产生的债务。

  上述中,首先,王某向吕某的借款是在张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所为,且该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其次,王某明确告知了吕某,王某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实行分别所有制的约定,若一方发生借款均为个人行为。同时,王某在向吕某借款时,叫吕某不要告诉张某向其借款一事,若超过借期才可打电话到家里来。再次,2006年7月21日王某与张某的《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近几年王某在外借款时,从未与张某商量,借钱用途也不知情,王某在外借钱没有用于家庭,所借资金去向不明,且至今不告诉张某真实情况。因此,王某在外借钱的责任全部由其承担并负责处理,与张某无关。最后,吕某诉称王某与张某商定因其女儿在学校上学急需解决学费向吕某借款的问题。王某向吕某借款时间为2006年2月28日,并且规定在三个月就要归还,但王某女儿的学费,张某已于2005年8月26日就已交纳了2005年至2006年的全部学杂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吕某有责任对王某的借款用途和该款项的走向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依照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以及本案的事实、证据,可知该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更不是吕某所诉称的为了交纳女儿的学费。张某与王某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张某也未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应属王某的个人债务。若认定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并由债务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既超出了一个公民的防范能力,也与社会的善良风俗以及民法的公平原则相悖。同时,根据权利和义务一致性的原则,对于未参与交易的债务人配偶而言,债务承担是一种负担行为,在债务人配偶未享有利益的情况下由其承担还款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

  本案中,吕某与王某之间表面上看是一种民间借贷纠纷,但从《借条》上反映出吕某与王某之间是一种非法的经济利益共同体。2006年2月28日,吕某与王某多次协商,借钱给王某人民币10万元,借期三个月,到期(2006年5月28日)王某应连本带息共计人民币20万元支付给吕某,年利率高达400%。该利息远远高于法律规定,实属非法牟取暴利,是一种极其不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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