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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关于营山县事业单位改制的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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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0 12:40 | |阅读模式

各位朋友,现在我们县已经就事业单位改制提上日程,不过我们有很多问题需要咨询,因为这涉及到我们事业单位职工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所以希望广大事业单位朋友和热心关注事业单位改制的朋友共同来探讨这些问题!所有问题资料付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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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10 13:18 |

呵呵,就因我的信访,现在医院要打击报复我这信访人,不过没关系,这是作为一个中国人应该做的。

发表于 2005-10-10 13:08 |
你们单位有没有为难你?

 楼主| 发表于 2005-10-11 12:29 |

希望大家支持哟!说出自己的想法!

 楼主| 发表于 2005-10-10 20:26 |
望大家参与讨论!

 楼主| 发表于 2005-10-11 20:13 |

[讨论]关于营山县事业单位改制的问题探讨

关于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

改革聘用合同书等问题的信访咨询

各位领导

信 访 办

我们是营山县人民医院在职职工,现就下面几个问题向你们咨询,敬请在百忙中,予以答复.

一 .我们县正在进行事业单位人事业制度改革,根据一,中办发(2000)15号,第 四 条,20项,推行聘用制度,制定<<事业单位聘用制条例>> , 根据二,中组部.人事 部. 人 发

(2000)78号,19条.要抓紧研究制定((事业单位聘用制条例>>"为基础的政策法规,保障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请问:<<事业单位聘用条例>>是否出台?在签订合同前能否与聘用人见面,如果未出台,以什么为基础,又如何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 .南委发(2004)121号,第三条,1项."建立符合事业特点的用人制度<<南充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证暂行办法>>的规定的基础明确双方责任.权力.义务."(请将该办法发给每一个聘用人)

三.四川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2003年制,第四条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营人(2005)61号,第二条,正文内容,"只涉及推行聘用制内容,暂不涉及分配制度及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内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02)40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南府办发(2003)119)号文件明确规定,聘用合同应当具备工作报酬,保险福利待遇的内容.

请问:营人发(2005)61号文件规定,为何不与上级文件规定保持一致,并取消合同的主要内容,避而不谈,这样的合同算什么样的合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如何受到保护?

 四.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聘用制度后,身份发生根本改变,从原有的干部,工人变成了员工,根据营府发(2000)92号,第四条:"其本养老保险金的支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养老保险前的连续工龄或参加工作的时间视为缴费年限,"营府发(2000)109号文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第五条,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第二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其工作人员,实行养老保险前的连续工龄或参工作时间视为缴费年限."第三项"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自参加工作时间起按月补交养老保险费后,以实际交费时间计算交费年限".第5项:2条;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参加工作的缴费不满10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一次性将个人帐户累计金额支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请问(1)我们实行人事改革制度前,视为缴费年限,是算保险,还是不算保险? (2)现在我们保险在养老中心,聘用制度后养老保险关系是在养老中心,还是在社保局?如果在社保局视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又如何算?

(3)聘用制后我们的养老保险金,按什么标准缴费?

(4)聘用后退休金如何计算?(能否按川人发(2002)7号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调动或退休时,按档案记载的基本工资接转工资关系和计发退休费,")

(5)不愿意受聘人员的养老保险按什么标准缴?

(6)相关部门应该将视为保险部份和已交部份向参保人员出具依据.

(7)在聘用期满后或解聘.辞退等,养老保险又该怎么办?

(8)如果营府发(2000)92号文件视为缴费年限发生变化或转移到社保局去(改革),而要补缴养老保险的(即从参加工作时间为准)按照营府发(2000)109号文件,第五条,第三项标准补缴,聘用后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各自缴费的标准缴纳.

(9)我们离退休时缴费不满10年,我们退休时退休费在何处颔?

五 .工作报酬,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支付工作报酬.

请问:一我们在医院上班,以什么来量化,如果以经济指标,是否符合卫生部八不准第二条之规定,又以什么为基数?这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报酬,合同书上是否应该明确基本报酬?国家没出台聘用后的工资制度时仍按川人办发(2003)205号:第九条,第一项,"实行聘用后单位分配仍按国家统一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工资政策执行.''

二:川人办发(2003)205号,十一条.非公有制单位的被事业单位聘用后,工龄如何计算?以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为准,计算为连续工龄.,请问我县中医院是集单位有全民工作人员,聘用后工龄又该如何计算?

六:聘用合同的解除

第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第5条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请问:在什么情况下才算是严重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是否应该一订几年不变?如果随时修改规章制度,是否存在人为因素,签合同时是否应该一并将规章制度附上?

第6条: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请问:在什么情况下,才算严重失职或重大损失?

七.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聘用后,按聘用后的工资标准,还是聘用前的工资标准缴纳?

八.聘用合同期满又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原聘用单位未聘用的人,其经济补偿是多少?聘用前的工龄又该怎样补偿?(聘用前没有领补偿金)按什么标准算?

九.在聘用期间,由于种种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时,聘前又没有对工龄的经济补偿,按照现有的文件精神,10年以上按上月工资的75%,每年按一个月计算.

请问:(1)川办发(2002)40号第48条和南府发(2003)119号第48条,每工作一年颔的经济补偿,我们应先领取补偿金后再聘用吗?如果聘前不颔取又何时颔取?

(2)由于聘前.聘后的工资标准不一样,如果聘前工资高于聘后可按聘前算吗?或者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先算聘前工龄段,后算聘后工龄段,(按营委发(2005)54号文件办理 )

(3)10年以上75%是指聘前或聘后?

十. 我们参加工作时身体健康,经工作几十年后身体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各种疾病.

请问:(1)在聘前聘后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如何算补偿金?

(2)人事制度改革前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被解除的医药费如何补偿?(应按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补偿.

十一.签定合同后,单位性质属于什么?单位资产是否清算?资产员工能否占有?根据川人发(2003)63号第二条,"由上级部门任免的党政一把手和法人代表须由上级任免部门与之签订聘用合同"的内容,是否和职工的聘用合同相同,其合同内容是否应该向职工明确?法人代表和员工有哪些权力?责任?义务?聘用后单位效益和资产下降至员工无法正常发放工资,谁来承担责任?

十二.改制后,个人档案交于人才交流中心保管,听说每年每人缴保管费120元.请问:上级是否有明确规定?

十三.南充市人事局(2004年10月)编印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学习资料>>政策问答51条.第四项.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辞退的其他情形.已实行失业保险制的事业单位和辞退已另谋职业的人员不发辞退费.

请问:人事制度改革前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被解除前转变身份前的经济补偿,聘前我们应该是先领取补偿金吗?如果不先领取又为什么?其补偿费与辞退费有什么区别?

十四:国办发(2002)35号,一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取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川办发(2002)40号第26条和南府发(2003)119号第26条(一)违反法.法规,规章和政策的,(三)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权力义务显失公平的,聘用合同部份无效,无效部份不影响其余部分的酱效力.

请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聘用合同合法吗?

十五.以上问题有没有相适应的配套文件?合同内容有的就应该有配套文件?

综上所述,恳求领导在百忙中.在签订聘用合同前作出书面回答,以便我们公平.公正依法按时签订聘用合同.

信访人:邓勇兵

各位朋友,现在我们县政府要强迫每个职工签订合同,可是这些问题从来不解决,那么请问这份合同有效吗?我们是否可以拒绝签订合同?

发表于 2005-10-11 19:25 |

仔细推敲

不合法的事太多

不利于弱势全体的方案太多

[em02]

 楼主| 发表于 2005-10-12 20:47 |

各位朋友,现在我把我们补充的全部内容公布于下,希望大家支持讨论,因为我们县政府是要求全县事业单位职工在10月20日必须签完合同,不然就算自动离职。请大家讨论在问题没有回答之前,是否县政府在强迫职工签订合同?职工的利益体现在何处?这样的合同还有公平和公正吗?

关于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

改革聘用合同书等问题的信访咨询

各位领导

信 访 办

我们是营山县人民医院在职职工,现就下面几个问题向你们咨询,敬请在百忙中,予以答复.

一 .我们县正在进行事业单位人事业制度改革,根据一,中办发(2000)15号,第 四 条,20项,推行聘用制度,制定<<事业单位聘用制条例>> , 根据二,中组部.人事 部. 人 发

(2000)78号,19条.要抓紧研究制定((事业单位聘用制条例>>"为基础的政策法规,保障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请问:<<事业单位聘用条例>>是否出台?在签订合同前能否与聘用人见面,如果未出台,以什么为基础,又如何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 .南委发(2004)121号,第三条,1项."建立符合事业特点的用人制度<<南充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证暂行办法>>的规定的基础明确双方责任.权力.义务."(请将该办法发给每一个聘用人)

三.四川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2003年制,第四条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营人(2005)61号,第二条,正文内容,"只涉及推行聘用制内容,暂不涉及分配制度及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内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02)40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南府办发(2003)119)号文件明确规定,聘用合同应当具备工作报酬,保险福利待遇的内容.

请问:营人发(2005)61号文件规定,为何不与上级文件规定保持一致,并取消合同的主要内容,避而不谈,这样的合同算什么样的合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如何受到保护?

 四.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聘用制度后,身份发生根本改变,从原有的干部,工人变成了员工,根据营府发(2000)92号,第四条:"其本养老保险金的支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养老保险前的连续工龄或参加工作的时间视为缴费年限,"营府发(2000)109号文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第五条,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第二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其工作人员,实行养老保险前的连续工龄或参工作时间视为缴费年限."第三项"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自参加工作时间起按月补交养老保险费后,以实际交费时间计算交费年限".第5项:2条;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参加工作的缴费不满10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一次性将个人帐户累计金额支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请问(1)我们实行人事改革制度前,视为缴费年限,是算保险,还是不算保险? (2)现在我们保险在养老中心,聘用制度后养老保险关系是在养老中心,还是在社保局?如果在社保局视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又如何算?

(3)聘用制后我们的养老保险金,按什么标准缴费?

(4)聘用后退休金如何计算?(能否按川人发(2002)7号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调动或退休时,按档案记载的基本工资接转工资关系和计发退休费,")

(5)不愿意受聘人员的养老保险按什么标准缴?

(6)相关部门应该将视为保险部份和已交部份向参保人员出具依据.

(7)在聘用期满后或解聘.辞退等,养老保险又该怎么办?

(8)如果营府发(2000)92号文件视为缴费年限发生变化或转移到社保局去(改革),而要补缴养老保险的(即从参加工作时间为准)按照营府发(2000)109号文件,第五条,第三项标准补缴,聘用后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各自缴费的标准缴纳.

(9)我们离退休时缴费不满10年,我们退休时退休费在何处领?

(10)参加养老保险前参加工作的现以交费5年在聘用后或者解聘时已交满十年但距法定

退休年龄5年,我们是否可以不再交养老保险金?我们到法定退休时能否领取退休金?

五 .工作报酬,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支付工作报酬.

请问:一我们在医院上班,以什么来量化,如果以经济指标,是否符合卫生部八不准第二条之规定,又以什么为基数?这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报酬,合同书上是否应该明确基本报酬?国家没出台聘用后的工资制度时仍按川人办发(2003)205号:第九条,第一项,"实行聘用后单位分配仍按国家统一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工资政策执行.''

二:川人办发(2003)205号,十一条.非公有制单位的被事业单位聘用后,工龄如何计算?以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为准,计算为连续工龄.,请问我县中医院是集单位有全民工作人员,聘用后工龄又该如何计算?

六:聘用合同的解除

第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第5条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请问:在什么情况下才算是严重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是否应该一订几年不变?如果随时修改规章制度,是否存在人为因素,签合同时是否应该一并将规章制度附上?

第6条: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请问:在什么情况下,才算严重失职或重大损失?

七.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聘用后,按聘用后的工资标准,还是聘用前的工资标准缴纳?

八.聘用合同期满又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原聘用单位未聘用的人,其经济补偿是多少?聘用前的工龄又该怎样补偿?(聘用前没有领补偿金)按什么标准算?

九.在聘用期间,由于种种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时,聘前又没有对工龄的经济补偿,按照现有的文件精神,10年以上按上月工资的75%,每年按一个月计算.

请问:(1)川办发(2002)40号第48条和南府发(2003)119号第48条,每工作一年领的经济补偿,我们应先领取补偿金后再聘用吗?如果聘前不领取又何时领取?

(2)由于聘前.聘后的工资标准不一样,如果聘前工资高于聘后可按聘前算吗?或者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先算聘前工龄段,后算聘后工龄段,(按营委发(2005)54号文件办理 )

(3)10年以上75%是指聘前或聘后?

十. 我们参加工作时身体健康,经工作几十年后身体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各种疾病.

请问:(1)在聘前聘后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如何算补偿金?

(2)人事制度改革前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被解除的医药费如何补偿?(应按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补偿.

十一.签定合同后,单位性质属于什么?单位资产是否清算?资产员工能否占有?根据川人发(2003)63号第二条,"由上级部门任免的党政一把手和法人代表须由上级任免部门与之签订聘用合同"的内容,是否和职工的聘用合同相同,其合同内容是否应该向职工明确?法人代表和员工有哪些权力?责任?义务?聘用后单位效益和资产下降至员工无法正常发放工资,谁来承担责任?

十二.改制后,个人档案交于人才交流中心保管,听说每年每人缴保管费120元.请问:上级是否有明确规定?

十三.南充市人事局(2004年10月)编印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学习资料>>政策问答51条.第四项.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辞退的其他情形.已实行失业保险制的事业单位和辞退已另谋职业的人员不发辞退费.

请问:人事制度改革前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被解除前转变身份前的经济补偿,聘前我们应该是先领取补偿金吗?如果不先领取又为什么?其补偿费与辞退费有什么区别?

十四:国办发(2002)35号,一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取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川办发(2002)40号第26条和南府发(2003)119号第26条(一)违反法.法规,规章和政策的,(三)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权力义务显失公平的,聘用合同部份无效,无效部份不影响其余部分的酱效力.

请问:1,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可以进入合同吗?2,此合同只有对乙方诸多的约束条款而无一条约束甲方,这样的合同能体现公平公正吗?

十五:合同十一(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要负对方的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 按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1,违约金以什么为基础?交多少?2,我们从事医疗高风险职业,工资待遇又比较较低,为何要承担经济损失的责任?

十六:请问现在签订的聘用合同与人事制度改革的合同有什么不同?

十七:请问营山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否适用全部事业单位?是否这次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要求全县事业单位同时改革吗?请如实回答!

十八.:请领导在百忙之中看一下2005年8月2日的文摘周报题为<医改失败给改革敲响警钟>和2005年8月5日文摘周报题为<卫生部拟制定医改新方案>两篇文章,请问领导卫生部医改新方案出台没有?如出台,请拿出公示.

十九.以上问题有没有相适应的配套文件?合同内容有的就应该有配套文件?

综上所述,恳求领导在百忙中.在签订聘用合同前作出书面回答,以便我们公平.公正依法按时签订聘用合同.

信访人:邓勇兵

 楼主| 发表于 2005-10-14 13:35 |
各位朋友支持一下哟,因为10月20号县上就要强迫职工签订合同,如不签就要自行离职,为何所有条款只对职工有约束,而对单位法人代表没有监督和约束力呢?为何县上要强迫职工签订呢?这样的合同合法吗?在我们的信访没有得到答复的时候是否可以延期签订合同?这些都需要大家一起来探讨。

 楼主| 发表于 2005-10-15 19:16 |

大家支持哟!

发表于 2005-10-17 11:05 |

现在的改革就是改底层人的革,当官的是越改越好,越改越肥!

我县的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我县乡镇事业人员是进行考试,硬裁掉20%的工作人员,不知你县是否一样?

我县级的事业人员不进行考试,施行全部签合同,与你县一样.

看来可能我县的事业机构改革比你县还更不公平!

发表于 2005-10-18 21:22 |

  我认为你们最好在后天前把合同签了,但在签合同时你们应共同向相关部门发表一份你们反对其合同中不合理的条款之严正声明,在书面递交严正声明时应作好录音、拍照或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以利以后据理力争。理由:

  现在找一份好的工作不易!我认为为了不造成更大的损失及后果!你们应该签了,如你们不签字,当你们自动离职后,大家由于各自的生计而各奔东西,在生活上,以后有的可能生活得更好,但绝大多数人可能就生活得很差,现在的国企下岗就是很好的例子!

  好好参考吧!

 楼主| 发表于 2005-10-18 19:09 |

各位朋友,明天和后天就要签订合同,可是我们的信访还没有回答,大家说我该怎么办?签订还是不签订?可是县上硬性规定20号必须签完,如不签订就算自动离职,这样合理吗?公平吗?

发表于 2005-10-18 23:56 |

我的说法就是,对合同有利部分进行采信;对不利的,但又斗不过人家,那就只得从长远进行大算,尽量的保存己方实力,但在理性上要坚决坚持,以利后期再战!

如合同对您方完全不利,那就成了签也是下岗,不签也是下岗,那这样的合同您方就可考虑没必要签!

发表于 2005-10-18 23:24 |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

一点政策依据供参考:1、国办发[2002]35号文,2、国人部发[2003]61号文,川办发[2002]40号文,川人发[2003]22号文,都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依据。在网上可以查到。

国务院转发人事部改革规定及《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成都市政府[2001]148号文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审理人事争议案适用劳动法规定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05-10-18 22:13 |

这样的合同还叫是合同吗?

发表于 2005-10-19 13:27 |
[em01]

发表于 2005-10-19 11:53 |
应该考虑多数人的利益

发表于 2005-10-19 14:56 |

生活

 楼主| 发表于 2005-10-19 21:07 |

为何签订合同法人代表与受聘人员不当面签订?还有为何单位收我们的聘用合同不给我们收条呢?那么这份合同是否能够生效?附我们的收条,为何单位不签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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