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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SDYB

[讨论]关于营山县事业单位改制的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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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0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何我们补充的条款就无效呢?这样的合同有效吗?为何有些职工把补充条款写上去单位就说补充条款无效呢?

发表于 2005-10-20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YSDYB在2005-10-20 19:52:00的发言:
为何我们补充的条款就无效呢?这样的合同有效吗?为何有些职工把补充条款写上去单位就说补充条款无效呢?

不然要你们在此呐喊及上访干啥?

如你们认为侵犯了你们的合法权益就继续争取吧!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1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朋友,下面是我们营山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几个问题,希望大家探讨。

1,县政府副县长戚辉同志在《在县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行规定必须在1020日签订人事制度改革聘用合同,如不签订就强行叫职工自主择业,不管你有什么原因还是有什么过去的问题解决没有都必须执行,请问这样签订的合同是不是合法合同?如果职工有理由表明现在还不是签订合同的时候那么请问违背职工意愿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甲方在没有争得乙方同意,强行把下列条款写入合同:合同甲方补充约定1,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因取得相应专业执业资格方能执业,有三年内仍没有取得执业资格者,甲方可以解除合同。2,医院一切收支由医院财务统一收支,按医院规定,应交纳业务收入的科(室)或者个人,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不向医院交纳发票者,视为矿工,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其合同。所交收入连续三个月无法保证其最低基本消耗和个人工资的60%,视为不能胜任工作,按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甲方可解除合同。3,未经医院批准,私自在院外行医(做手术)、私收费者,经教育不改者,甲方可解除合同。4,医务工作者,擅离职守,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纠纷或者责任事故,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者,甲方可视其情节可解除合同。请问各位朋友,这些内容合法吗?在没有争得乙方同意就强行把这些条款写入合同,我们作为乙方可不可以不遵守这些条款?

3, 我们作为乙方也在合同条款下补充约定如下条款:

合同乙方补充约定

1,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如有违反,必须依法处理.

2,领导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下瞒上,假公济私,公报私仇,不按照法律法规办事,给医院或者乙方造成经济或者荣誉损失的,必须主动提出辞职,由上级解除聘用合同,并且给医院或者乙方赔偿所造成的经济和荣誉损失.赔偿金额按照10万至20万之间赔偿,如果触犯法律法规,必须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理。

3,聘用后根据国办发(2002)35号文件规定.保证职工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为此甲方必须每月将收支明细帐目向职工发放一份.并且工资中所扣除的各种费用必须给乙方出示收据发票.

4,在聘用后每月工资总和保持原工资不变按月发放,随政策调资和补贴而上调,三保一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必须按现有规定执行,如国家有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如不按时发放工资和不按时足额缴纳100%三保一金,则应当全额补发应该发的总工资和100%补足三保一金费用和赔偿违约金,违约金按没有发放的总工资或者所欠三保一金的百分之二百赔偿.2000年以前没有缴纳的养老保险在辞退解聘辞职等情况下必须由单位全额缴纳由单位和个人全部缴的部分,而且算清从参加工作之日至解聘辞退辞职之日内所有的三保一金、各种补偿费用以及全部补发工资等问题手续后方可生效解聘辞退辞职协议生效后最迟2日内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所有一切费用,甲方如不支付清所有费用则必须从第三日起支付应该支付的总费用和相关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是:X*(1+30%)N (X代表所欠总费用,N代表所欠天数)并且乙方继续在本单位领取档案工资和平均效益工资直至甲方全额支付所有一切费用(包括总费用和违约金)后乙方与甲方才能终止一切关系。

5,因单位工作量或者岗位超编等情况下解除或者辞退乙方,甲方必须给乙方从参加工作之日单独每工作一年补偿5000元的中途解聘或辞退费.(此费用不包括前2所列的一切费用).乙方因疾病被甲方解聘辞职辞退的医药补偿必须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乙方因不可抗拒的因素等被甲方解聘辞退辞职,甲方必须补偿乙方所有的损失,补偿金按照从参加工作之日每工作一年补偿5000元。

6,医院的规章制度必须依法制定而且经甲乙双方认可才能生效,甲方必须在此合同生效时拿出规章制度,否则此合同无效。甲乙双方必须各有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和乙方签字和手印的规章制度,在合同期内不得修改。如有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认可。

为何我们把这些条款附加到合同上现在县人事局领导和单位领导就说此合同无效?为何只有甲方规定乙方,而没有乙方规定甲方?我们的附加条款并没有和法律法规相违背,甲方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都可以强行生效而乙方的合法规定为何就无效呢?竟然单位不给我们签订合同,还说到时候就叫我们离开单位自主择业,请问各位朋友,这样的操作是否合法?是否有违纪现象?为什么作为县人事局领导在懂法的情况下竟然说出我们补充的条款无效呢?《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是在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为何县政府就不执行呢?我们百思不得其解。

4, 我们单位现在有很多历史遗留问题没有解决,主要问题如下:

历史遗留问题

1:医院必须全面真实地书面回答纪委提走30万元的组成是什么和提走的理由是什么。

2:关于医院水电私分15万多元的事件必须书面全部真实公布纪委处理意见和整个事情的经过。

3:关于2001年购售假药白蛋白事件必须全面书面公布真实的事情经过?

4:公布医院1995年到2005年的医院所有经济账,接受医院每个职工的监督和审查。

5:要求彻底全面清查医院的资产,然后公布医院净资产到底有多少?

6:书面公布95年到2005年县审计局到医院审计的所有结果。

7:解决单位职工几年没有领取工资的问题,并且解决职工应该领取而没有领取的福利待遇。

8:单位领导应当以医院的名义书面要求公安局尽快侦破医院丢失杜冷丁案件。

作为信访人,我们从5月就信访到现在,县政府和县纪委也没有给我们一个真实的答复,据说县上已经调查过,所有的问题医院都有问题,并且有领导说这些问题无法回答,请问各位朋友,为何县纪委和政府不能把真实的事情公布于众?县纪委曾经口头对我表态,说出了医院被县纪委提走30万的组成和理由、水电私分问题、故意购售假药的事件、县审计局领导亲自对县人大领导表态说医院绝对有问题、我们职工几年没有领取一分钱的工资况且是在职工坚持上班的情况下没有发一分钱的工资、医院丢失几百支杜冷丁事件到现在也没有侦破、医院每年收入几千万元而现在欠外债几千万元,所以我们要求公布1995年至2005年之间的所有详细帐务并且接受全体职工的监督和审查,最后在我的坚决要求下,县纪委就给我一份完全与事实不相符合的答复,并且回答称呼还是省纪委和监察厅,所以我在给他们收条的时候就写到:今收到县纪委送给我《关于反映营山县人民医院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其中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相符合,故我保留继续上访的权利。到现在我们的问题也没有解决,但是这次签订合同又是强迫我们在10月20号必须签完,否则就自动离职,所以我们在合同上约定在我们信访没有得到依法真实的回答和解决前,此合同为无效合同,待信访问题完全依法回答和解决后方可生效,为何我们的要求写入合同县人事局和单位就说我们所签合同不生效?请问既然要说我们不应该写入合同那么为什么不积极解决我们的问题,我们的信访到现在也没有解决?那么我们的权益和利益在什么地方体现?这次所签合同是否公平公正?如果单位强行将信访人辞退,这算不算打击报复和公报私仇信访人?

5,本来签订合同应该是甲乙双方当面签订,为何这次签订合同要职工先签完全部交给单位然后由单位签订?这样的签订合同程序合法吗?还有既然叫我们把全部合同交给单位,我们要求单位写一份收条给我们,可是单位竟然说什么麻烦不写,请问我们交了这样贵重的东西给单位,为何单位不写一个收条给我们?这样的程序合法吗?所有的事情经过详见四川新闻网的群众呼声里的《营山县政府不作为》,希望各位朋友能够亲自看看,了解一下一名普通职工信访的艰难历程和事情的真实经过。


13980316377 邓勇兵 营山县人民医院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2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支持探讨!
kv

发表于 2005-10-23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去找市、省人事争议仲裁委!人事制度改革是有政策的,如果你们县人事局乱来,你们可以到市、省上访,在政府部门中,人事系统还是比较规范的,可能你们县人事局在制定政策时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的干预。[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3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我们县人事局和单位说我们这些写了附加条件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到时候就按照自主择业处理,请问县人事局和单位这样做合法吗?为什么他们不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呢?为什么要用行政手段来干预合同的签订呢?

发表于 2005-10-24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慢慢的摸索[em05][em05][em05][em05][em05][em05][em05][em05][em05][em05][em05][em05][em05][em05][em05][em05][em05][em05][em05][em05][em05][em05][em05][em05][em05][em05][em05][em05][em05][em05][em05][em05][em05][em40][em40][em40][em40][em40][em40][em40][em40][em40][em40][em40][em40][em40][em40][em40][em40][em40][em40][em40][em40][em40][em40][em40][em40][em40][em40][em40][em40][em40][em40][em40][em40][em40][em40][em40][em40][em40][em40][em40][em40][em40]

[转帖]气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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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4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紧急申明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们是营山县人民医院的普通职工,这次营山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存在诸多问题,我们所签订合同被县人事局和单位认定为无效合同,并且说要求我们自主择业,现在我们把这次签订合同的所有过程向各位领导详细说明。

A,营山县政府副县长戚辉同志在县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到此次合同必须在1020号签完,如不签订,就强行叫职工自主择业,也不管你有没有正当理由和以往的诸多问题解决没有都必须执行,请问这样所签订的合同合法吗?如果职工有理由表明现在还不是签订合同的时候而强行叫职工签订的合同是否是属于胁迫合同?{依据《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下列聘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2,采用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3,权利义务显示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4,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异议的。”}

B,甲方在没有争得乙方同意,强行把下列条款写入合同:合同甲方补充约定1,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因取得相应专业执业资格方能执业,有三年内仍没有取得执业资格者,甲方可以解除合同。2,医院一切收支由医院财务统一收支,按医院规定,应交纳业务收入的科(室)或者个人,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不向医院交纳发票者,视为矿工,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其合同。所交收入连续三个月无法保证其最低基本消耗和个人工资的60%,视为不能胜任工作,按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甲方可解除合同。3,未经医院批准,私自在院外行医(做手术)、私收费者,经教育不改者,甲方可解除合同。4,医务工作者,擅离职守,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纠纷或者责任事故,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者,甲方可视其情节可解除合同。请问各位领导,这些内容合法吗?在没有争得乙方同意就强行把这些条款写入合同,我们作为乙方可不可以不遵守这些条款?{依据1,《合同法》第一章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在聘用合同上第一页明确规定: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聘用合同。}

C,我们作为乙方也在合同条款下补充约定如下条款:

合同乙方补充约定

1,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如有违反,必须依法处理.

2,领导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下瞒上,假公济私,公报私仇,不按照法律法规办事,给医院或者乙方造成经济或者荣誉损失的,必须主动提出辞职,由上级解除聘用合同,并且给医院或者乙方赔偿所造成的经济和荣誉损失.赔偿金额按照10万至20万之间赔偿,如果触犯法律法规,必须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理。

3,聘用后根据国办发(2002)35号文件规定.保证职工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为此甲方必须每月将收支明细帐目向职工发放一份.并且工资中所扣除的各种费用必须给乙方出示收据发票.

4,在聘用后每月工资总和保持原工资不变按月发放,随政策调资和补贴而上调,三保一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必须按现有规定执行,如国家有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如不按时发放工资和不按时足额缴纳100%三保一金,则应当全额补发应该发的总工资和100%补足三保一金费用和赔偿违约金,违约金按没有发放的总工资或者所欠三保一金的百分之二百赔偿.2000年以前没有缴纳的养老保险在辞退解聘辞职等情况下必须由单位全额缴纳由单位和个人全部缴的部分,而且算清从参加工作之日至解聘辞退辞职之日内所有的三保一金、各种补偿费用以及全部补发工资等问题手续后方可生效解聘辞退辞职协议生效后最迟2日内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所有一切费用,甲方如不支付清所有费用则必须从第三日起支付应该支付的总费用和相关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是:X*(1+30%)N (X代表所欠总费用,N代表所欠天数)并且乙方继续在本单位领取档案工资和平均效益工资直至甲方全额支付所有一切费用(包括总费用和违约金)后乙方与甲方才能终止一切关系。

5,因单位工作量或者岗位超编等情况下解除或者辞退乙方,甲方必须给乙方从参加工作之日单独每工作一年补偿5000元的中途解聘或辞退费.(此费用不包括前2所列的一切费用).乙方因疾病被甲方解聘辞职辞退的医药补偿必须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乙方因不可抗拒的因素等被甲方解聘辞退辞职,甲方必须补偿乙方所有的损失,补偿金按照从参加工作之日每工作一年补偿5000元。

6,医院的规章制度必须依法制定而且经甲乙双方认可才能生效,甲方必须在此合同生效时拿出规章制度,否则此合同无效。甲乙双方必须各有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和乙方签字和手印的规章制度,在合同期内不得修改。如有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认可。

为何我们把这些条款附加到合同上现在县人事局领导和单位领导就说此合同无效?为何只有甲方规定乙方,而没有乙方规定甲方?我们的附加条款并没有和法律法规相违背,甲方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都可以强行生效而乙方的合法规定为何就无效呢?竟然单位不给我们签订合同,还说到时候就叫我们离开单位自主择业,请问各位领导,这样的操作是否合法?是否有违纪现象?为什么作为县人事局领导在懂法的情况下竟然说出我们补充的条款无效呢?《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是在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为何县政府就不执行呢?我们百思不得其解。{依据《合同法》中的规定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D, 我们单位现在有很多历史遗留问题没有解决,主要问题如下:

历史遗留问题

1:医院必须全面真实地书面回答纪委提走30万元的组成是什么和提走的理由是什么。

2:关于医院水电私分15万多元的事件必须书面全部真实公布纪委处理意见和整个事情的经过。

3:关于2001年购售假药白蛋白事件必须全面书面公布真实的事情经过?

4:公布医院1995年到2005年的医院所有经济账,接受医院每个职工的监督和审查。

5:要求彻底全面清查医院的资产,然后公布医院净资产到底有多少?

6:书面公布95年到2005年县审计局到医院审计的所有结果。

7:解决单位职工几年没有领取工资的问题,并且解决职工应该领取而没有领取的福利待遇。

8:单位领导应当以医院的名义书面要求公安局尽快侦破医院丢失杜冷丁案件。

作为信访人,我们从5月就信访到现在,县政府和县纪委也没有给我们一个真实的答复,据说县上已经调查过,所有的问题医院都有问题,并且有领导说这些问题无法回答,请问省纪委监察厅领导,为何不能把真实的事情公布于众?县纪委曾经口头对我表态,说出了医院被县纪委提走30万的组成和理由、水电私分问题、故意购售假药的事件、县审计局领导亲自对县人大领导表态说医院绝对有问题、我们职工几年没有领取一分钱的工资况且是在职工坚持上班的情况下没有发一分钱的工资、医院丢失几百支杜冷丁事件到现在也没有侦破、医院每年收入几千万元而现在欠外债几千万元,所以我们要求公布1995年至2005年之间的所有详细帐务并且接受全体职工的监督和审查,最后在我的坚决要求下,县纪委就给我一份完全与事实不相符合的答复,并且回答称呼还是省纪委和监察厅,所以我在给他们收条的时候就写到:今收到县纪委送给我《关于反映营山县人民医院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其中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相符合,故我保留继续上访的权利。到现在我们的问题也没有解决,但是这次签订合同又是强迫我们在10月20号必须签完,否则就自动离职,所以我们在合同上约定在我们信访没有得到依法真实的回答和解决前,此合同为无效合同,待信访问题完全依法回答和解决后方可生效,为何我们的要求写入合同县人事局和单位就说我们所签合同不生效?请问既然要说我们不应该写入合同那么为什么不积极解决我们的问题,我们的信访到现在也没有解决?那么我们的权益和利益在什么地方体现?这次所签合同是否公平公正?如果单位强行将信访人辞退,这算不算打击报复和公报私仇信访人?。{依据根据《合同法》中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我们多次向省劳动保障厅和县上信访咨询《关于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聘用合同书等问题的信访咨询》,可是到现在也没有得到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的答复,故我们在合同书上约定在上述信访得到依法满意的书面答复后此和同方可生效{依据根据《合同法》中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F, 本来签订合同应该是甲乙双方当面签订,为何这次签订合同要职工先签完全部交给单位然后由单位签订?这样的签订合同程序合法吗?还有既然叫我们把全部合同交给单位,我们要求单位写一份收条给我们,可是单位竟然说什么麻烦不写,请问我们交了这样贵重的东西给单位,为何单位不写一个收条给我们?这样的程序合法吗?{依据根据《合同法》中规定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一)收条一般适用于下列一些场合-- 原来借钱物或欠钱物一方将所欠、借的钱物还回时,借出方当事人不在场,而只能由他人代收时可以写收条。如果当事人在场,则不必再写收条,而只把原来的欠条或借条退回或销毁即可。--个人向单位或某一团体上缴一些有关费用或财物时,对方需开据收条,以示证明。--单位和单位之间的各种钱物往来,均应开据收条。当然,在正式的场合下,一般都有国家统一印制的正式的票据,这属于另一类情况。}
各位领导,上述这些问题是我们县这次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问题,县政府和单位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故我们在此强烈申明:营山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我们所签订的合同必须在我们附加的条件成熟时方可生效,并且要求县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立即依法办事。

申明人 ;邓勇兵

2005年10月24日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5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支持和关注!

发表于 2005-10-25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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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5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权与法的探讨,谁大谁小,这就要看在什么人的眼中,在普通老百姓和那些有正义和正直的人眼中永远是:法大于权,在这些人的眼中法律永远是维持真理和正义的上锋宝剑,是和腐败贪污分子作斗争的保障;但是在那些腐败分子和贪污分子眼中永远就是:权大于法,权力就是他们腐败和贪污之人的保障,法律就是他们眼中遮羞布,天天在台上讲要如何努力防止腐败和贪污,其实他本人就是最大的腐败和贪污分子,要用尽法律和钻井法律空子,为自己的私人利益谋取最大化,置国家和集体利益于不顾。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6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和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7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大力支持!为了明天更美好!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8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县政府都作了些什么?到现在为止,我这个普通信访人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也没有一个领导明确表态给我回答,现在的状况是所有的领导都在拖延,为什么作为县政府要这样?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知道这些领导还记得没有?我的信访现在已经相近有半年时间都没有解决,为什么经过县政府调查了的而不敢写出事情的真实情况呢?这其中有什么秘密吗?这些问题是:

历史遗留问题

1:医院必须全面真实地书面回答纪委提走30万元的组成是什么和提走的理由是什么。

2:关于医院水电私分15万多元的事件必须书面全部真实公布纪委处理意见和整个事情的经过。

3:关于2001年购售假药白蛋白事件必须全面书面公布真实的事情经过?

4:公布医院1995年到2005年的医院所有经济账,接受医院每个职工的监督和审查。

5:要求彻底全面清查医院的资产,然后公布医院净资产到底有多少?

6:书面公布95年到2005年县审计局到医院审计的所有结果。

7:解决单位职工几年没有领取工资的问题,并且解决职工应该领取而没有领取的福利待遇。

8:单位领导应当以医院的名义书面要求公安局尽快侦破医院丢失杜冷丁案件

发表于 2005-10-28 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9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到目前为止,我们所签订的合同也没有生效,还锁在医院的保险柜里,据听说现在有的个别领导说我们这些有附条件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并且还要开出我们这些信访人,请问各位朋友,他们手中的权力道德是为谁服务?这样可以用权力来打压信访人。

 楼主| 发表于 2005-10-30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支持!关注营山县事业单位改制和营山县人民医院的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05-10-31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政府怎能一个(拖)字了得,我们的信访已经快要半年多,可是又有谁来解决?现在有些政府官员对我说什么我在网上发表的主题对县政府和营山的形象不好,希望我不要再发,可是当我就对他们说如果不要我说可以,那就尽快解决问题,不要这样久拖不决,群众事情无大小,为人民服务你们是如何做的?我们群众现在连基本的生活保障都得不到保障,难道你们就没有责任吗?现在来说对县政府和营山有影响,早做什么?群众的生活你们不管,就管自己的乌纱帽,要知道你们也是群众监督的对象,现在我明确告诉他们说我的问题一天不解决,我就会走下去,不管今后你们用什么手段来折磨我我都会一如既往走下去,并且是永远。

发表于 2005-10-31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天理何在?公道何在?

 楼主| 发表于 2005-10-31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本就是领导为了自己能够完全统治单位职工,使自己不受单位职工的约束,所以便可以任意约束乙方,使乙方的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失。而乙方的要求便被认定为不合法,因为他们手中有权,所以乙方就是案板上的肉,任由他们宰过,这样才能使他们又满足感‘。大家不信就请看看营山县人事制度改革的诸多问题。关于营山县人民医院的问题,大家看看我说话的帖子就知道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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