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告规定的登记截止时间。是否太仓促?
2,通告要求业主提供2009年2月1日后配套等费用不在房价内的证据,这条对广大业主是否太苛刻:因为
房地产商们为了300%的利什么都敢干会干,有的房地产商闻到味道早已把配套等费用算在房价内,使业主有苦说不出!难道不能采取证据倒置????
3,为何2009年2月1日以后能登记?而此后不行?换言之2009年2月1日以前不承在退费了,错就错了!
这条好像不符我们觉的一贯政策"有错必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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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可以不谈。因为延长了!
关键的第二条呢?有很大一部分业主已被房产商愚弄了:将配套等费用混进房价!
难道就算了?????
为何
关键的第二条呢?
为何2009年2月1日以后能登记?2009年2月1日以前不予登记?
难道因为当时房价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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