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厅盛产腐败为何久“病”难医 新华网 (2004-02-18 08:27:09)来源:红网 2月14日的中国青年报再次披露了一起交通厅长因腐败落马的消息:原江苏省交通厅厅长章俊元被“双规”,记者在报道中写到——近些年来,交通厅长纷纷落马是经济犯罪领域一个奇特的现象。从四川省交通厅厅长刘中山,贵州省交通厅厅长卢万里开始,先后有广东、广西、湖南、河南等多省交通厅长犯下经济大案。河南更是创下了三任交通厅长“前腐后继”的犯罪记录,国家交通建设资金成了贪官的聚宝盆。
交通厅长的纷纷落马真是应了那句民语——“腐败在高速公路上延伸”。人们在震惊之余不禁一次次追问:从四川的刘中山、贵州的卢万里,乃至河南的三任厅长和现在正在接受调查的江苏的章俊元,交通厅何以会盛产腐败官员?况且交通厅长们的“前赴后继”也早就暴露出了交通建设体制上的缺陷,为什么在长达四五年的时间里,我们还没有弥补这个体制上的疏漏?司法监控为什么至今还难以走上各地交通建设的“高速路”。
交通厅盛产腐败,而又久“病”难医,这是一直没有能“对症下药”,“养痈为患”的结果。为此,我们有必要采取司法监控的强硬措施,彻底堵住腐败的黑洞。
近年来,我国始终坚持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大内需,加快基础建设。各地政府都在运用政府和市场两只手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把交通建设摆在了优先发展的地位。但是我国现行的交通投资体制是在交通系统内部封闭运行的,一切资金都由交通部门自行征收使用,对外融资又实行统贷统还,独立设置项目法人,这使得交通厅的行政地位和部门权利大大提升,被提升的权力不受节制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巨额的交通建设投资,利用官场人治体制下的各种“潜规则”,轻易绕开了国家宏观规划和政府计划的调节,逃脱了国家法规的“束缚”,使腐败工程充斥横行,腐败路越修越长,交通厅这个最容易出政绩的部门最终出了大批的贪官。
前联邦德国为了加强对高速公路建设的司法控制,在全国设立了联邦高速公路工程监理委员会,并在联邦法院专门设立了高速公路法庭,配备了懂工程的法官,实行了统一的司法监管。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有人提出,我国也应该效仿德国的做法,同样实行严格的司法控制程序。按照建设程序严格合同管理,对工程定额、工程质量发生问题的建设项目直接诉诸法律,通过司法手段对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责任划分,依法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从而确保工程的质量和效益。
交通建设和管理、交通投资和融资体制上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是腐败多发的制度性根源。那么,司法监控始终在交通部门实行不了,又是什么原因呢?这或许有着更深层的原因需要追问。高速公路建设出形象、出政绩,所以,许多地方的党政领导喜欢在高速公路的建设上强调效率、强调速度。和垄断易出效益一样,专权也容易出效率、出速度。许多地方政府总认为司法监控,增加了制约手段,影响工程效率,干扰施工进度;他们宁要封闭体制下的高速度,也不要司法监控下的阳光工程。许多地方政府有了这种错误的发展观和政绩观的思想主导,自然不欢迎司法监控了,更何况一些地方的实权领导插手工程、借机敛财的私欲膨胀,就更不喜欢司法介入,这样就使许多工程项目成为了百姓心中官员们捞钱捞名的“名利场”。假如,现在还不针对这个问题治病除根,相信还会有更多的交通厅长因腐败落马。
交通建设和管理事关国计民生,为此,我们有必要加强制约和监督,防止交通部门权力过度集中环境下滋生的腐败,建立起针对交通部门的严格的司法监控体制,尽快实施以项目、资金、市场互相分离,彼此制衡的交通投资体制改革。我们宁要速度平稳、质量保证的阳光路,也坚决不走高速度建成的腐败路。
(康劲) [em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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