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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要求原告递交材料时应当进行登记,对不予受理而原告坚持起诉的,必须出具书面裁定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和原告、自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 第十一条 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第十二条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制作,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但各法院为了省事,他们的通行规则是不受理不出具任何书面的东西,以便原告来理论时,没有任何依据。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但一时很难解决。我们律师界也多次向法院、司法部门反映,但没有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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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I]JK137[/I]在2005-11-10 14:15:00的发言:[BR]无论结果如何,强烈支持邢律师!!! [em19][em19][em19][em19][em19][em19]
这两天生病,今天也休息。就来网上多顶几次。
我得感谢一下青羊法院,诉讼费只收了我75元,这是我从事律师工作以来,见到收费最低的一次。
象这样的诉讼,各法院收费都不会一样的 ,上次起诉机场高速,法院收了350元,这次到新都法院告知得收400元。一般侵权纠纷其它法院至少在300元-500元。青羊法院是比较开明了。哈哈,少交了点钱。(邢连超)
攘外必先安内!
喊他闭嘴才对!
整一个奴才嘴脸!
评议时,请多些两个字(汉奸)
以下是引用[I]baiyueguang[/I]在2005-11-10 17:05:00的发言:[BR]这种情绪,最好不要带到论坛里来,ok?
这个社会,我们的言论自由本来就少得可怜,难道我们说些实话还要瞻前顾后吗?中国人一向都太软弱了。缺乏必要的血气之勇。请BAIYEUGUANG之类的朋友注意,如果你要明哲保身就不要在论坛来留言。
张天健委员、邢连超先生、陈宇MM的勇气可嘉,在需要我们的时候,我们都会以本来面目出现,毕竟,我们不偷不抢,从不做亏心事,我们都是见得阳光的人,我们争取的是大众的基本权益,争取本来就应该属于我们的东西,而不是个人的利益,我既没有车也不是搞运输的,也不开企业,没什么好回避的吧。网络之间的代号不过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而已。
像糨害烂这种人我们平时的生活中见得太多了,不外乎随时想着自己的仕途,做梦都想往上爬的,当有一天天良丧尽的时候,国家不收拾他天理都会收拾他。
知情的请报告糨某人的车牌号,老子以后见到这车要么吐口水,要么放气。
普通百姓,我们还能干什么来表达自己的愤怒???????
更正一下,为了教育下一代,为了作个文明市民,本人在1900楼说的吐口水的话收回,我们要爱护环境,本来糨这种人就够脏的了,我犯不着跟他一样脏。
老子只放他娃的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