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小学省级骨干教师选拔培养管理办法
一、省级骨干教师的选拔
(一)条件
1、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素养。
2、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与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和教研中能起到示范和指导作用,具有承担培养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教龄8年及以上。
3、身心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男45周岁、女40周岁,具有相应高级教师职务和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中学教师应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和本科及以上学历。
4、在县(市、区)级及以上上过公开课、观摩课、示范课、辅导课、专题讲座,或获市(州)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或在市(州)级及以上刊物上有论文发表。
5、校级领导除具备上述条件外,须兼任一门与专业技术职务一致的课程的教学工作。
6、省级骨干教师原则上从各市(州)级骨干教师中产生,没有市(州)级骨干教师的市(州)按以上条件选拔。
7、农村学校省级骨干教师(县城以下学校教师)的选拔,在职称、论文成果方面可适当放宽条件。
8、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可以破格推荐为省级骨干教师。须另附说明材料。
9、“十一五”期间已取得省级骨干教师培训结业证的教师不再推选。
(二)遴选
1、原则
坚持公开选拔、择优推荐。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公示。
坚持面向全体,兼顾学校、学段和学科均衡。
2、范围
普通中小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室(课程教学计划包含的学科)教师和幼儿园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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