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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新闻视点

(草根播报)无证驾驶致人死亡,肇事司机至今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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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9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特来围观

发表于 2011-6-19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肇事者不负责,为了大家的安全,强烈建议大家对他进行人肉,像这种危险分子,根本就不应该出现在这个社会上。

发表于 2011-6-19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xiao635241 的帖子

就是   如果这个事情不好好的处理
我想是难以服众的

发表于 2011-6-19 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如果视而不见,那以后人民群众的安全谁来作保障,谁都可以在街上随意开车撞人啦?不要把人们群众惹毛了哈,反正这个世界也乱了,夜路走多了总会遇见鬼的。

发表于 2011-6-19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峰跑步来围观

发表于 2011-6-20 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端跟板凳坐到等待真相出来才评论

发表于 2011-6-20 0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zhangleihan2008 的帖子

朋友,麻烦你翻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规定: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0.00元,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那么道交法是否规定无证驾车必须拘留????是否规定必须在几日内拘留司机?????既然是法制社会,就麻烦你翻一下法律条文,再做评价。

发表于 2011-6-20 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RE: (草根播报)无证驾驶致人死亡,肇事司机至今逍遥法外

回复 zhangleihan2008 的帖子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发表于 2011-6-20 0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zhangleihan2008 的帖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发表于 2011-6-20 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发表于 2011-6-20 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funk::funk::funk:

发表于 2011-6-20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望交警队的同志秉公执法,按章办事,能让死者安息,生者坚强。

发表于 2011-6-20 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黑了

发表于 2011-6-20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奶奶的      看到冒火    内江这个烂地方    政府都是吃屎的       交警队都是嫖婆娘的       这么简单的道理  开个摩托车去反过来撞死他     我是没得文化的人   一命抵一命        

发表于 2011-6-20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交警队的敢包庇 掩护   一旦被大家知道  人肉把这些包庇罪者找出来   搞成残废   有老婆的就奸污他老婆   有老公的就把他搞成中国最后一个太监   
发表于 2011-6-20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L:L:L

发表于 2011-6-20 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小小范”,太给力了,支持,听当地村民说肇事者李伟曾因为偷窃才从牢里出来不久,看来,狗改不了吃屎,这种人渣,还不如自己撞死算了,留着社会上完全是祸害。

发表于 2011-6-20 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李伟的后台是隆昌县公安局,有两个关键人物,大家对此进行人肉,这种贪官,不晓得吃了好多黑钱,社会的耻辱。
发表于 2011-6-21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天朝威武!!!!

发表于 2011-6-21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说两句,李伟的直接后台是有隆昌县公安局在插手,还有两个关键人物也在插手。这两个人一个是市中区交警队的,一个是车管所的。我们网友会继续人肉,找出更多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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