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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康太平醉驾逃逸致人死伤案最全面客观公正的报道——《秦巴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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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6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检方对康太平醉驾致人死亡逃逸案提起公诉

www.bznews.org 巴中传媒网 2011-05-27 来源:秦巴都市 陈杨吴海平 【打印】【关闭


醉酒驾车先后发生两起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一死两伤的后果——去年10月19日发生在巴城的这起惨案,因为当事司机康太平的巴中医学界眼科权威身份、事故中涉嫌二次碾压、醉驾、交通肇事逃逸、顶包等因素而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秦巴都市记者获悉,此案目前已有了最新进展:5月24日,巴中市人民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回放:“医学权威”醉驾酿惨案
  2010年10月19日晚7时40分许,一辆车牌号为川Y80808的别克轿车从巴城江北方向往后河桥方向行驶,驶至江北二环路望王路段时,该车将相向行走在车辆右侧的两名行人撞上,导致何某轻伤,梦某当场死亡。肇事者随后驾车逃离现场,又在江南城区与另一辆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摩托车驾驶员轻微伤,该车随后逃离现场。
  事故中死者梦某是成都人,22岁,当年刚走出大学校门到巴中一公司上班,不料在异乡殒命车轮下。
  案发两小时后,巴中警方在一茶楼内找到了肇事司机康太平。47岁的康太平是巴中市中心医院副主任医师、眼科主任,警方当晚对他进行了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6.5毫克/100毫升,为醉酒驾驶。
  后经法医鉴定,梦某系车祸致颅脑伤、心肺挫裂伤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康太平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是否涉嫌二次碾压引争议
  事故发生后,曾有市民称肇事车辆涉嫌二次碾压,这一说法的提出使得这件本已备受关注的交通事故受到各界的关注。市委主要领导先后对此案作出批示,要求严格办案,严肃处理肇事者。
  据检方办案人员介绍,根据调查,事发时被告人康太平所驾车辆将相向行走在道路右侧的行人何某、梦某撞倒。何某被撞至车行方向右侧的绿化带内,梦某被撞后身体上半部卡于车头之下,下肢位于车头前方路面上。康太平未下车查看情况,短暂停留后驾车从梦某身上碾压而过逃离现场。其后在巴州区“七星商场”路段与另一辆两轮摩托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康太平停留后仍未下车查看,继续将车开至巴中市中心医院停放。
  不少法律界人士对于康太平是否构成二次碾压产生了分歧,有人认为,如果当时康太平不知道车轮下有人,则不构成二次碾压;另一种说法是,从一般常识上康太平当时应该知道碾人了,他驾车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二次碾压。康太平是否涉嫌二次碾压,有待于法院的判决。
  在调查中也证实了事发后的“顶包”行为。事发后有另一男子到警方为康太平顶罪,其后警方判断肇事者应为康太平,该男子顶罪未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法院近期开庭审理
  此案发生后,对肇事司机的定罪也引起了极大关注。康太平最初刑事拘留时是涉嫌交通肇事罪,死者家属曾对此表示抗议,认为定罪太轻。本报记者了解到,本次市人民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报法律顾问、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蒲世军认为,相对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量刑上要重很多,最高可达死刑。检察机关以此罪名起诉,也证明检察机关认为此案性质恶劣,交通肇事罪已不足以定其罪。蒲世军还表示,如果车祸中二次碾压的行为得到确认,那么此案的性质又不一样了,肇事司机涉嫌故意杀人罪,在当前二次碾压没有认定的基础上,检方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是恰当的。
  据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近期开庭审理此案。本报将继续关注。(记者陈杨吴海平)
    链接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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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6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案将于近日开庭。

是依法严惩,杀一儆百;还是雷声大雨点小?

巴中今后的社会秩序如何、老百姓正常的生命安全能不能得到保障,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该案的宣判结果。

让我们拭目以待!

发表于 2011-6-16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哈:lol:lol:lol

发表于 2011-6-16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6-16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发表于 2011-6-16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晓得碾死比碾伤来的撇脱。医生更懂得起,何况象老康这种教授级里。太歹毒了,杀人不用刀。你啥子不晓得,看到咋回事的人多。

发表于 2011-6-16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他都晓得把车开回屋头去,晓得找人来顶包,碾了人就不晓得了?一点做人的诚信都没有!!!

 楼主| 发表于 2011-6-17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关注中......
发表于 2011-6-17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说,别个有人,弄重了,怕是有人不安逸了。

发表于 2011-6-17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关注中

发表于 2011-6-18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我们有恩的人,要懂得知恩图报,我们对一切众生都要有报恩的心。有些众生今世可能对你没有什么恩,但前世对你一定有恩,因为一切众生都曾是我们的父母,所以一切众生都对我们有恩。哪怕是曾经伤害过我们的人,想想他们也曾经有恩于我们,所以不要计较,要放下仇恨,学会报恩,要有一颗感恩的心!

发表于 2011-6-18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21岁大学生药家鑫,深夜驾着私家车看望女友,途中撞倒骑电动自行车的女服务员张萌(化名),下车后发现张萌在看自己的车牌号,药家鑫拿出刀子,对张萌连捅8刀,致其死亡。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已引起公安部高度关注。10月22日,专案组将犯罪嫌疑人药家鑫抓获。专案组民警透露,经审讯,药家鑫起初没有供述自己撞伤人持刀杀人的犯罪事实。直到10月23日,当其父母再次带他到专案组后,经进一步审查,药家鑫这才交待了自己于10月20日晚将受害人张萌撞倒后又杀害的犯罪事实。

  据疑犯药家鑫供述:案发当晚11时许,自己驾驶枣红色自家的雪佛兰科鲁兹轿车前往事发地附近的某高校看望女友。在自己返回途中,到翰林路中段时将正在骑电动车同向行驶的女子撞倒。"我担心受害人记住我的车牌号码。"药家鑫向警方称,自己遂下车用携带的一把水果刀又连捅受害人8刀致其死亡,后驾车逃跑。

  11月23日晚,疑犯药家鑫被长安警方依法刑事拘留。11月25日,经长安检察机关批准,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疑犯药家鑫被依法逮捕。

  疑犯供述刚拿驾照家人就给买了车

  昨晚10时许,据长安警方"10·20"专案组负责人介绍,正是由于药家鑫对受害女子连刺数刀,其中有一刀致人非命。

  经警方调查,张萌被撞时,伤势是左腿骨折、后脑部被磕伤,如抢救及时不至于丧http://www.chddh.cn/bbs/命。

  法医鉴定,张萌死因系左前胸受锐器穿透伤致动脉血管破裂大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我的眼睛是高度近视。"落网后,疑犯药家鑫向警方供述称,今天9月份,通过驾校考试,自己才拿到了驾驶证。疼爱儿子的父母出资十多万元在案发前不久才给他买了辆雪佛兰科鲁兹小轿车。

  行凶者药家鑫自述杀人理由--

  "怕撞到农村的人,特别难缠"

  "怕撞到农村的人,特别难缠。"药家鑫说,进看守所的当天夜里他彻夜未眠,头发在一夜之间变白。

  据药家鑫讲,自己是高度近视眼。药家鑫在案发当晚,开着他的新车和女友约定在大学城附近的一所高校门口见面,走到西北大学和外院附近的翰林路中段时,道路突然变得有些漆黑,药家鑫想这样的路应该很少有人经过,于是加速前进,就在这时他突然感觉车撞上了什么东西,但并没有在意,继续前行,在开出一百多米后,他突然觉得有些不对,于是掉头查看,发觉受害人张萌并未死亡,就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连戳受害人8刀,直至张萌死亡,之后因为心虚开出没多远又撞了人。据陕西电视台《第一新闻》

 



发表于 2011-6-18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惩不贷

发表于 2011-6-18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案将于近日开庭。

是依法严惩,杀一儆百;还是雷声大雨点小?

巴中今后的社会秩序如何、老百姓正常的生命安全能不能得到保障,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该案的宣判结果。

让我们拭目以待!

发表于 2011-6-18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啥事审理,去看看
发表于 2011-6-18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拭目以待!
我想还要追究他找人定罪

发表于 2011-6-18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

发表于 2011-6-18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拭目以待

发表于 2011-6-18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1.醉驾方式本身对公共安全就具有严重危害性。2.醉驾中致他人死伤肇事后逃逸,又再次肇事,其行为更加恶劣。3.找人顶罪,其行为既违法也可耻。康太平-案,应该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法可依。只要排除人为因素影响,应该是一件很好判的案子。
发表于 2011-6-18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喜欢读书 发表于 2011-6-18 08: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对我们有恩的人,要懂得知恩图报,我们对一切众生都要有报恩的心。有些众生今世可能对你没有什么恩,但前世对 ...

看来老康对你有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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