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 检方对康太平醉驾致人死亡逃逸案提起公诉 |
醉酒驾车先后发生两起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一死两伤的后果——去年10月19日发生在巴城的这起惨案,因为当事司机康太平的巴中医学界眼科权威身份、事故中涉嫌二次碾压、醉驾、交通肇事逃逸、顶包等因素而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秦巴都市记者获悉,此案目前已有了最新进展:5月24日,巴中市人民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回放:“医学权威”醉驾酿惨案
2010年10月19日晚7时40分许,一辆车牌号为川Y80808的别克轿车从巴城江北方向往后河桥方向行驶,驶至江北二环路望王路段时,该车将相向行走在车辆右侧的两名行人撞上,导致何某轻伤,梦某当场死亡。肇事者随后驾车逃离现场,又在江南城区与另一辆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摩托车驾驶员轻微伤,该车随后逃离现场。
事故中死者梦某是成都人,22岁,当年刚走出大学校门到巴中一公司上班,不料在异乡殒命车轮下。
案发两小时后,巴中警方在一茶楼内找到了肇事司机康太平。47岁的康太平是巴中市中心医院副主任医师、眼科主任,警方当晚对他进行了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6.5毫克/100毫升,为醉酒驾驶。
后经法医鉴定,梦某系车祸致颅脑伤、心肺挫裂伤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康太平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是否涉嫌二次碾压引争议
事故发生后,曾有市民称肇事车辆涉嫌二次碾压,这一说法的提出使得这件本已备受关注的交通事故受到各界的关注。市委主要领导先后对此案作出批示,要求严格办案,严肃处理肇事者。
据检方办案人员介绍,根据调查,事发时被告人康太平所驾车辆将相向行走在道路右侧的行人何某、梦某撞倒。何某被撞至车行方向右侧的绿化带内,梦某被撞后身体上半部卡于车头之下,下肢位于车头前方路面上。康太平未下车查看情况,短暂停留后驾车从梦某身上碾压而过逃离现场。其后在巴州区“七星商场”路段与另一辆两轮摩托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康太平停留后仍未下车查看,继续将车开至巴中市中心医院停放。
不少法律界人士对于康太平是否构成二次碾压产生了分歧,有人认为,如果当时康太平不知道车轮下有人,则不构成二次碾压;另一种说法是,从一般常识上康太平当时应该知道碾人了,他驾车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二次碾压。康太平是否涉嫌二次碾压,有待于法院的判决。
在调查中也证实了事发后的“顶包”行为。事发后有另一男子到警方为康太平顶罪,其后警方判断肇事者应为康太平,该男子顶罪未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法院近期开庭审理
此案发生后,对肇事司机的定罪也引起了极大关注。康太平最初刑事拘留时是涉嫌交通肇事罪,死者家属曾对此表示抗议,认为定罪太轻。本报记者了解到,本次市人民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报法律顾问、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蒲世军认为,相对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量刑上要重很多,最高可达死刑。检察机关以此罪名起诉,也证明检察机关认为此案性质恶劣,交通肇事罪已不足以定其罪。蒲世军还表示,如果车祸中二次碾压的行为得到确认,那么此案的性质又不一样了,肇事司机涉嫌故意杀人罪,在当前二次碾压没有认定的基础上,检方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是恰当的。
据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近期开庭审理此案。本报将继续关注。(记者陈杨吴海平)
链接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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