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G哥 的帖子
给蜀成物业老总的一封公开信 亲爱的蜀成物业的老总: 你知不知道你的错误和违法行为? 一、
没有取得在香榭春天小区继续搞物业服务的资格。 根据《南充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你们的前期服务时间只有两年,指定你们的开发商,应该在两年后向有关部门书面申请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物业建筑面积等相关资料,然后协助选举出“业主委员会”,而你们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没有开展此项工作,剥夺了业主的权利,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物业公司要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直至现在你们是谁选聘的,订立了合同吗?所以你们的“服务”是单方面的,不受法律支持。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顺庆区房管局可以终止你们的服务行为,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
自行确定物业服务费标准和停车费标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管理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南充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第三十条“车辆在共用场地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约定对车辆停车收费的,其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执行,业主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管企业分别签定保管合同”。蜀成物业在香榭春天小区没有签定合同,小区业主有权利拒交物业服务费和停车费。 三、
服务行为侵害了业主权益。 〈1〉业主为什么要向你们长期反映漏水等质量问题,因为你们是开发商指定的物管企业。业主不找你们,找谁?你们该不该解决。〈2〉合法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的过程中,对拒交,欠交费的业主,是通过起诉法院的方式解决。而你们采取划地设卡,不顾儿童上学,阻车强制收取的方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有关规定。〈3〉将小区内的共同设施的经营收入占为公司所有,违反了《南充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已构成刑法的“侵犯财产罪” 四、
不能正确对待主流媒体的批评。 南充电视台新闻630报道后,不应该或授意他人用“下三烂”的手段,在麻辣社区中编造事实,侮辱基层公务员(也是业主)公务员也是公民,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如果公安查证属实的话,你们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香榭春天业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