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6月7日政务院颁布《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中国的信访制度开始实行。
当时国内尚未完全解放,外部抗美援朝激战正酣,各级民政官吏基本由军人充任,全国处于战争状态,所以国家实际上是军事管制,没有也不可能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
事实上,直到三年后的1954年,中国才有了近代社会议会形式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颁行第一部《宪法》;而直到28年后的1979年,中国才有了第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在此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人民信访制度,其合理性在于,当时的党政军立法司法权力是一体化的,人民向党政机关告诉,就等于向司法机关告诉;其必要性在于,这个制度有 “代民事、刑事诉讼法”的实质。
时代在进步,国家在完善。1979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已完备存在了,此时这个制度基本就应该走进历史了。即使保留一个“训政期”,那么到1997年,民法、民事诉讼法也已经颁行,依法治国被写入十五大报告,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载入宪法,此时,信访制度再也没有存在下去的理由了。
为什么?
先看目前信访的内容:
一项统计数据表明,目前络绎不绝走向各级信访机构的民众,主要是:
1、申诉求决,争取权利。信访者不满来自形形色色的社会权力机构的不公裁决、不当处置,要求更高的权力部门为自己“作主”。这部分大约占信访的50%;
2、检举揭发,寻求正义。控告权力组织或掌权个人违法乱纪,渎职失职等行为。这部分大约占40%;
3、表达民意,建言监督。对权力机关和个人的的工作进行表扬批评,建言献策。这部分大约占10%。
第一第二项内容占90%,也就是说当前信访的主要内容是“告状”。
那么这些信访的内容,法律有规定应该如何处理吗?当然有。
1、不服从权力机构裁决处置的,法律规定公民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刑事、民事、行政诉讼;
2、对权力机构或者人员违法乱纪,渎职失职等行为,法律规定可以向公安局、检察院等法律部门检举揭发;
3、司法定谳了的案件或者检举揭发无效的案件,法律规定公民可以向这些法律部门的权力来源、赋有监督义务的人民代表大会申诉;
4、当这些手段统统无效后,公民可以依据《宪法》赋予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力,或者诉诸社会舆论,或者走上街头,行使公民的抵抗权。
什么是法治社会?处理一切社会事务时,法有明文,依法处理,才是法治社会。
上述信访内容,法律已经系统规定了处置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机构。
所以,信访制度早已完成了其历史使命,早该立即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