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达公司、利达公司违法暗箱低价转让资产
的相关证据
证据一:巴府信发【2006】26号文件载明:
1、2002年9月27日,巴中市人民政府批准了后坝土地储备中心总体规划(巴府函【2002】23号)。2003年3月,市土地储备中心正式进场开工建设。
2、2002年11月25日,市通达公司与利达公司签订了《资产出售合同书》。约定通达公司将其原厂区28.5亩土地及其地上的建筑、附属设施以3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利达公司。
该证据证明:本该进入到土地储备中心依法拍卖的国有资产及其土地,两公司却私下暗箱成交了。
这一违法暗箱转让国有资产的行为是如何麻痹公司职工的呢?请看证据二、三、四。
证据二:通达公司《关于同意公司资产议标出售的决议》载明:
1、举行议标决议的时间是2002年12月12日。(其与利达公司之间签订的《资产出售合同书》已于同年11月25日就已签字生效。)
2、议标的原因是因公司房产证被抵押(这是通达公司向员工阐述不能拍卖的理由),不具备拍卖条件。
3、签字人数22人,公司职工在册人数总共为73人,退休14人,在岗59人
证据三:巴市国用【2003】02号《巴中市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审批表》载明。
1、 第一页,申请单位:巴中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
2、 第四页,调查意见:时间2003年4月1日,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2001年3月29日确权发证。
证据四:2002年12月18日通达公司会议记录,编号0159载明。
1、会议议题:召开提前退休人员会议,研究讨论公司改制方案和资产出售的问题。
2、会议内容中讲到:我们的改制形势是出售资产安置职工,经国资局审核,已出文同意出售,按理应拍卖,但目前无房产证,不具备拍卖条件,无法参与拍卖,最后只有议标出售,由大家来议定出底价,不少于320万元。
证据二、三、四三份证据组成的证据链清楚地证明:通达公司领导隐瞒“确权发证”的真实情况,以“无房产证和房产证被抵押”为借口,打着“只能议标出售”的幌子,上欺领导,下骗单位职工,从而实现了违法暗箱轩让国有资产的犯罪目的。
难道就没有政府职能部门管他们吗?请看证据五。
证据五:巴区国资企18号《关于同意企业国有资产的批复》载明:
1、 该批复的时间是2002年12月2日;
2、 国资委规定出卖的底价是320万元;
3、 批复中引述巴州区政府巴州府发【2002】36号文件,陈述了该文件批复你司出售资产安置职工的改制方案。
这一份证据我要特别说明的是:巴州府发【2002】36号文件的时间是2002年5月14日,该文件的内容却是巴州区人民政府印发的一份《关于企业改制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证据六),真正的批复是巴州府函【2003】2号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证据七)。该批复的时间是2003年1月8日。
这一份证据可以证明“官商勾结”的魅力,公然假借政府文号,让“通知”变“批复”,给违法暗箱转让的国有资产罩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
那么,国有资产处置,政府倒底有没有硬性、明确的规定呢?请看证据六、七、八。
证据六:巴州府发【2002】36号《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改制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载明:
1、时间是2002年5月14日。
2、附巴州区企业改制目标责任分解表。
证据七:巴州府函【2003】2号《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载明:
1、 时间是2003年1月8日,
2、 批复第二条强调:企业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 附《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改制方案》。
证据八:巴州府发【2002】34号《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载明:
1、时间,2002年4月26日,
2、第四条:企业资产处置:出售国有资产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依法拍卖,否则一律无效。
这三组证据的时间,内容已清楚地证明,通达公司与利达公司倒行逆施,跨越人民政府的文件,通知及批复,最终达成了违法暗箱转让国有资产的罪恶行为。
证据九:《巴中市巴州区人法院刑事判决书》中载明:
四川巴中:索要“好处费”30万 4人牢里过晚年
时间:2010-05-20 08:47:24 来源: 中新网 河南新闻手机网 wap.henannews.com.cn
20日,记者从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获悉,身为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却利用单位改制之机,向房产商索取“好处费”30万元。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的4名工作人员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他们将在牢房里度过晚年。
鲁盛原系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经理、巴州区商务局酒类流通管理局综合科副科长。孙大强,系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职工,现已退休。61岁的屈佳荣、63岁的易传银均原系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副经理,现均已退休。
法院审理查明,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原系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2002年公司进行改制,并成立了改制领导小组,由时任该公司经理的鲁盛任组长,副经理屈佳荣、易传银任副组长,职工孙大强等任组员。2002年10月,该公司召开职工大会,决定将位于巴州区红碑湾路20号该公司资产及土地使用权以320万元价格出售给巴中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双方正式签订合同之前,鲁盛、屈佳荣、易传银、孙大强4人共同商议,以还要为对方解决诸多问题且4人家庭都比较困难为由,向巴中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明璋所要好处费20万元,每人分5万元。孙大强出面联系后,李明璋在2002年11月25日双方正式签订资产出售合同后的一天,在巴城某茶楼一雅间内,当面将20万元现金交给鲁盛等4人,4人当即各分得5万元。
2002年12月初的一天,鲁盛给李明璋打电话,称自己家庭困难,还欠有8万元外债,叫李明璋“支持”一下。李明璋考虑到很多后续工作还需要鲁盛协助,遂约鲁盛在巴城街心花园附近见面,在其轿车内,将10万元现金送给鲁盛。2009年3月,鲁盛、屈佳荣、易传银、孙大强在接受纪委调查时,退清了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鲁盛、屈佳荣、易传银、孙大强身为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趁单位改制之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出售国有资产的过程中,共同向他人索取现金20万元,各分得5万元。同时,鲁盛另向他人索取现金10万元。4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法院一审判处主犯鲁盛有期徒刑10年,屈佳荣、易传银、孙大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5年。(刘先贵 刘忠俊)
• 紧急求助,我父亲“受贿”罪的判定是否成立?
• 2009-12-7 7:42:04 悬赏 10 咨询类别:其他咨询 地区:重庆-万州区 找重庆律师回答6)
•
•
• 苇苇
• 悄悄话
• 联系方式
•
这件事的起因是:巴中市国税局领导:赵申平(音)因犯挪用公款罪被起诉,供出将几十万元借予当地开发商巴中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明璋等,而李供出将这几十万元给了巴中市通达公司管理人员:易传银(我父亲),鲁晟,孙大强,屈佳荣。作为通达公司将土地低价卖给他的好处费。而现在本案的主要当事人之一,李明璋却逍遥法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