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15600|评论: 53

枉法裁判 教授喊冤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8-12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枉法裁判  教授喊冤
   
   成都市中级法院,枉法裁判:四川省都江堰市聚源镇导江水电站物权纠纷案 :把工程造价3185.42万元、年发电收益1100万至1200元的导江水电站,判归借款472万元的假外资企业——岷江公司,致5人死亡1人失踪,骗走电费收益8000多万元………
   
    导江水电站,位于四川省都江堰市聚源镇导江村,都江堰渠系中的徐堰河上游。它是四川省水利电力厅规划建设的小1型水电站之一。
    西华大学退休法学教授周德先,现年73岁。1996年1月开始办理投资建设导江水电站的法律手续,都江堰市、成都市、四川省三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由成都导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导江公司)投资兴建。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德先组织西南政法大学部分老校友、省市机关离退休干部、大专院校教师和当地群众筹集资金400多万元,连续4年投资,1999年9月18日建成,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11月13日正式投产发电。电站由37项资产组成,项目总投资3185.42万元(包括债务)。
    1999年初电站竣工前夕,时遇退职人员郭廉洁、周茂林等人以外商代表身份介绍导江公司与英属维尔京群岛.动力通用有限公司(简称英属动力公司)签订合资合同,设立中外合资成都岷江公司物色新项目。导江公司缺少资金500万元人民币,他们同意借款解决,其条件是:“承包导江水电站的运行管理,时间一年。”在签订合资合同时签订了“运行承包协议书”。合资合同约定对岷江公司总投资3100万元人民币,其中注册资本1750万元,外方以892.5万元人民币的等值美元现汇出资占岷江公司51%股份,中方导江公司用电站37项资产中的“3项实物”作价857.5万元出资占49%股份,凡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若协商不能解决,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99年2月8日周茂林凭一份假的资信证明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岷江公司。公司成立后,外商根本没有美元现汇出资,郭廉洁从老家江苏省的电力公司筹资,以岷江公司名义先后16次借款472万元人民币给导江公司用于电站扫尾工程。郭廉洁任岷江公司总经理、周茂林任办公室主任进入电站运行后散布:“导江公司已将导江水电站‘全部资产’作价857.5万元出资给了岷江公司”、“岷江公司是导江水电站的唯一合法业主,财产所有权人”等系列谎言,蒙骗法院连续获得了有利的判决,侵占了导江公司1996年1月至99年9月18日期间依法投资建造的导江水电站财产。运行一年后拒绝交还电站,电站月发电量300多万度电费收益100至110万元,年电费收益1100万至1200万元人民币。导江公司请求法院确权,先后起诉到都江堰市法院、成都市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返复一审、二审、再审、重审等三个轮回,历时12年(其中成都中级法院审了9年),业经10多次裁判都未最终了结。
2008年成都市中级法院把“电站物权纠纷案”,当成中外“合资合同纠纷案”审理,结果判决驳回导江公司的确权请求,导江公司不服,2011年1月20日案件又上诉到了省高院……  
12年来,导江水电站的发电收益8000多万元被周茂林等假外商全部侵占,导江公司和40多个筹资人家庭没有收不到一分钱,导致5人死亡1人失踪,成都大学教师李成秀借款12万元投入电站无法收回,患精神病己住医院7年。现年73岁的法学教授、导江公司法定代表周德先,愧疚死者和家属,愧疚筹资人,去成都市中级法院喊冤,法院不予理采……
周德先和受害人代表决定:先在网上公布成都市中级法院2010年11月23日(2008)成民初字笫650号民事枉法判决,欢迎关心司法公正、对个案有兴趣的网友、各界人土、专家学者、媒体记者调查询问,发表评论,采访成都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成员以及主审法官,了解实情,为国家司法改革献策,为受害人支招。
   
联系人周德先,电话13056698615。邮箱
   导江公司副总经理、工程师张宇飞,电话13678096127。
   电站建设期间副指长、导江村原村长杨旭友13881703246

   我们愿意陆续提供被采访单位和人员名单及电话号码。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124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11-8-12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网友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1-8-12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8-12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看看你的判决书。

发表于 2011-8-12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P:P

发表于 2011-8-13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公理何在?

发表于 2011-8-13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周德先是法学教授,他向几十人借款,投资3千多万元的水电站被骗子用472万元霸占了11年。官司也打了11年。由于看不到希望,几十个债权人中已经有5人自杀,一人失踪。

 楼主| 发表于 2011-8-13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律师贺博士 的帖子

谢谢贺博士的关注。我们希望成都中院在网上公布(2008)成民初字第650号判决书。请你告诉地址,我会很快跟你送一份来。

 楼主| 发表于 2011-8-13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事枉法判决的表现
          比故意杀人行为更凶残!!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1月23日(2008)成民初字笫 650号《民事判决书》,把工程造价3185.42万元(现值6000多万元)的导江水电站财产,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巧妙判归虚假注册成立的、借款472万元人民币的中外合资成都岷江通用电力有限公司
    导江水电站,位于四川省都江堰市聚源镇导江村徐堰河上游。1996年1月,三级政府部门批准,成都导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导江公司)投资兴建,199年11月13日正式投产发电。电站由37项建筑物、构筑物、机电设备等不动产和动产组成。装机规模4800千瓦,月发电量300多万度,电费收益100至110万元,年电费收益1100万至1200万元人民币。竣工投产前夕,时遇“外商”英属维尔京群岛.通用电力有公司,约定中方用电站中的“3项实物”作价与其签订“合资合同”,成立中外合资成都岷江通用电力有限公司(简称岷江公司)。“外商”通过岷江公司借款472万元人民币给导江公司用于电站扫尾工程,为物权归属发生纠纷,业经12年诉讼,2008年成都中级法院竞把“物权纠纷案”改成“中外合资合同纠纷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案”审理,仍然纵容岷江公司占有导江水电站全部财产。为巨大经济利益的讼争,(2008)成民初字笫 650号民事判决,是最明显的枉法判决!其表:

          屏蔽原告证据80%,彰显被告证据100%
        把“物权纠纷案”改成“中外合资合同纠纷案”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案”审理
     
     一、 请看:2010年11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成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笫4页至13页“审理查明”部份:原告证据屏蔽80%,被告证据彰显100%
   (一)、“审理查明”一、《关于导江水电站的建设经过》(判决书4至6页)。导江公司主张导江水电财产所有权,提交形成了证据链的73份证据,屏蔽了80%,用的20%只是证据名称,主体不明,无证据内容,无认定结论,内容在判决书上无反映。电站建设期间导江公司购买5600多吨水泥,支付25.8万个工日的人工工资及工程款,购买226台套设备的合同及财务凭证(三大箱,被相关案件的主审法官丢失一箱)、电站建成后的项目投资决算审计报告等证据都未予采信。“本院认为”称都江堰市、成都市、四川省三级人民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颁发的许可证“不具有证明财产权属的效力”,最后结论是:“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导江公司享有“3项实物”以外其它(34项)资产的财产所有权,故导江公司请求确权……因证据不足,且于法无据,本院不于支持。”全盘否定导江公司1996年1月至99年11月13日期间,依法投资3185.42万元建成导江水电站,享有其不动产物权这个客观事实,为枉法判决:“驳回导江公司诉讼请求”打下了“基础”。   
   (二)、采信被告证据100%,既用完整的名称又引用详细内容,也有明确的认定结论。请看:
    “审理查明”二、三、四、五等四部分(判决第6至13页)其组成:
    1、关于导江公司与动力公司设立岷江公司基本情况(6—8页);
    2、关于导江公司涉诉及其股权变动情况(8--9页);
    3、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的签订及履行(9--10页);
    4、涉及本案的其它诉讼情况(10--12页)。
    第12至13页集中罗列40多份证据名称,与证明的事实不对应,完全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证据制作裁判文书的规定。
    笫1部分内容说明:“合资合同己经履行”;笫2部分内容说明:导江公司为合资成立岷江公司出资的水轮发电机、土地使用权、主厂房部分工程量等“三项部分实物”作价857.5万元在岷江公司49%股份,被法院的生效判决执行完了,导江公司己不是岷江公司的股东了;笫3部分内容说明:99年3月2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己履行”;笫4部分内容说明:涉及本案的其它两个诉讼:(1)四川广夏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已审结,岷江公司承担了“连带”返还责任;(2)建设工程承包协议纠纷案,成都市中级法院“驳回导江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4个部份(即“审理查明”二、三、四、五)与导江公司的诉讼请和被告抗辩主张都没有关联性。内容是大杂烩,涉及了4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都不是审理的“电站权属纠纷案”的证据,而是审理“中外合资合同纠纷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案”的所谓证据,这就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成民初字笫650号案件的根本性错误:其结果:审非所诉,判非所诉。
               
               判决理由瞎编   胡说八道乱谈
     
    二、请看:“本院认为”部份,见判决书笫13页至18页:
   
   (一)、“前期基础工作”。把导江公司“实施导江水电站项目的全面建设”认定为“前期基础工作”。专业人士认为:“前期基础工作”一般是指:建设方为施工队伍进现场施工之前,所作的通路、通水、通电、平整场地等项工作。可见:审委会讨论时用不足1/20的“前期基础工作”否定了导江公司“全面建设”的事实,为枉法判决设定了基点。
    (二)、“资金匮乏”,“虚构事实”。判决称“由于(导江公司)后续建设资金匮乏……引入动力公司相当于892.5万元人民币的等值美元现汇出资(无证据),随后,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协议的方式,使导江水电站建设及输电线路工程得以竣工完成”。
    “后续建设资金匮乏”是被告和法官共同低贬导江公司投资建设导江水电站的理论观点。“匮乏”多少万元?法官有数额统计吗?没有。
    “引入动力公司892.5万元人民币的美元现汇”纯属虚构事实,上百万的美元现汇,法官能拿出证据吗?与岷江公司主张电站财产所有权有法律关系吗?没有。
    “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协议的方式,导江水电站得以竣工完成”的事实也是被告同法官共同骗造的,根本没有证据支持!
    如果成都市中级法院牛敏院长(原都江堰市聚源镇党委书记)有勇气面对650号民事判决,纠正错误,挽回公信力,请你与合议庭成员在警察的保护下,拿出证据与导江公司出庭人员面对面评理!
    (三)、乱下“发生变化”的结论。判决称“基于《合资合同》及《工程承包协议书》的签订和履行,导江水电站资产的权利归属及导江公司的在导江水电站中所处的地位均应发生变化”。“综合分析《合资合同》和《工程承包协议》相关约定,导江公司的实际身份和行为性质己由原‘单一项目法人’‘转化’为合资企业的中方股东’随即‘退出导江水电站’经营管理,岷江公司取得了‘项目法人地位’”,“‘参与’导江电站的继续建设”。
        外行看来,理由十分充足,理论分析十分高深,内行一看,该案法官认定“导江公司随即退出电站经营管理”的结论违背常理;专业知识几乎等于“0”!
        1、认定《合资合同》已“履行”,既与事实不符又与导江公司投资建设导江电站没有法律关系。因合资合同不是导江电站项目的转让合同、买卖合同、也非电站的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与电站根本没有法律关系。主审法官温淼答疑:“合资合同是双方约定出资设立岷江公司的合同,岷江公司成立了合资合同就履行完了”。可见温淼法官对合资合同与电站建设的法律关原系全然知。
        2、认定《承包协议书》已“履行”与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相违背。都江堰市法院(2009)都江民初字第2040号民事判决,成都市中院(2010)成民终字第2853号民事判决,都认定“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并非通常意义上及法律上的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标的己不复存在,是虚假的工程承包协议,它不存在“履行”问题。
        3、认定《合资合同》己“履行”超出了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该合同是中方和外方签订的“岷江公司既非合资合同的签约主体,也非投资主体”,原被告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它不存在相互履行问题。该合同笫49条约定:执行合同发生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判决认定《合资合同》己“履行”超出了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
        (四)、判决认定被告为“实际项目法人”没有任何证据支撑。判决称“基于《合资合同》及《工程承包协议书》的履行,岷江公司事实上取得了导江水电站项目法人的地位”。原项目法人发生了变化:导江公司成了“名义项目法人”岷江公司成了“实际项目法人”,法院认定“名义项目法人”、“实际项目法人”超出了权限。 在国家调控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方面没有“名义项目法人”和“实际项目法人”的提法。“项目法人”不是当事人自封或者单位之间互称互换取得的。“项目法人”是一项工程建设制度。水利部水建(1995)129号“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家计划委员会(1996)673号文件“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等规章载明:“建设方即项目法人”,它必须经过政府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照后才具有合法性。
        1997年4月28日成都市计划委员会成计投资(1997)089号《投资通知》规定:“未经我委批准,项目法人不得变更”。判决认定“实际项目法人”取代“合法的项目法人”违反了国务院相关部门关于项目法人制度的规定,成都市中级法院的“造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五)、判决认定“两个投资主体”是错误的。导江水电站只有一个投资主体:导江公司。判决认定“两个投资主体”造成了“三个无法”判断的尴尬局面: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岷江公司参与导江电站项目建设时,电站的施工进度和完成的工程量”;“在投资主体之间无法区分各自投资份额的情况下,也无法确定导江公司与岷江公司对三项实物之外的其他财产各自享有投资比例及权利份额”等。“三个无法”让法官陷入了无力自拔的泥潭。要拔起来方法筒单:一个“投资主体”。岷江公司没有依法取得“一书三证”它不是“项目法人”,“参与”导江电站建设就成为了电站“项目法人”的认定结论是完全错误的。   
        (六)、认定“续建导江电站”无事实依据。“续建导江电站”的结论根本不成立。理由:(1)电站建设工程96年开始施工建设一直没有停工;(2)无“续建导江电站”的工程量、工程价款结算和付款的凭证。“续建导江电站”是承办法官的主观意断。
        (七)、“472万”是岷江公司同导江公司的全部经济往来。判决载明“岷江公司直接向导江公司支付工程款481万元,其中扣“中介服务费9万元”,导江公司实收472万元人民币。472万元是岷江公司同导江公司在电站投产前全部经济往来的总金额,以此金额诈骗了工程造价3185.42万元的导江水电站全部财产。
        (八)、认定“验资到位”(到岷江公司帐户)与导江公司投资建设导江电站没有经济法律关系。判决载“2000年4月13日岷江公司注册资本出资到位”即岷江公司帐户。电站已于99年11月13日投产发电,注册资本“到位”与导江公司建造电站没有关系。
        (九)、认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主要资产”是法官思想上冒出来的新概念。判决称“导江公司为引入后续建设资金(472万元)已将导江水电站“主要资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作为股东出资转至岷江公司名下”,冒出新概念的意图是3000多万元的导江水电站应判归借款472万元的岷江公司,理由是“物随地走”。
    以上事实证明:成都中级法院故意把“物权纠纷案”当成“中外合资合同纠纷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审理,审判结果大相径庭。

        三、判决回避重大问题,对牛敏院长的“廉洁”有怀疑
       
        (一)、回避导江水电站是导江公司依法投资建成的水电站。导江公司的证据十分充分:【1】项目《决策阶段》,政府批准文件和颁发的许可证11份,行业主管部门批复16份,国务院部门规章3份;【2】《设计阶段》证据5份,附件3个;【3】《建设阶段》〔1〕『建筑工程全面施工』证据8份,附件2个;〔2〕『机电设备全面采购、安装』证据9份,附件1个;〔3〕《组织实施管理工作项目》证据10份,附件1个;【4】《验收阶段》证据8份;【5】《建设项目投资决算阶段》证据两部份(1)财务凭证(2)《审计报告》;【6】《生产阶段》证据4份。以上六个阶段73份证据并形成了证据链,只用11份证据的名称,连土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价款结算书、购买机电设备发票、财务凭证、项目投资决算《审计报告》等载有投资数额的证据内容都全部屏蔽,最后认定结论:“导江公司请求确权的证据不足,且予法无据”。其原因与牛敏院长有关,他曾任都江堰市聚源镇任党委书记,任院长后自已和家属及身边的人都同当地有密切联系,我们对牛院长的“廉洁”有怀疑。
        (二)、回避法律关系。岷江公司的设立与导江公司建设导江水电站没有法律关系。三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了两年另6个月,凭知识水平和法律水平应当是知道的,但竟然出现导江公司“由原‘单一项目法人’‘转化’为合资企业的中方股东”等错误结论?令人不可理解!但我们己经知道:判决是牛敏院长主持审委会讨论决定的,牛敏院长有直接责任!

判决乱采证据  法官另有心思
   
    四、请看:650号判决所采用的证据:
    1、采用伪证:例如“承包建设工程范围”、“导江水电站执行概算”、“设备及设施移交清单”等是被告伪造的无签字、无时间、无公章的“三无”证据,作为了判决案件的事实根据。
        2、采信被告虚构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据:例如“99年3月29日导江水电站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是标的物不存在的非法证据,并明显违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第52条规定而予以采信。
        3、使用内容不特定而对被告有利的证据:例如“电站批文”、“权利证书”等,采用内容不特定的证据支持被告主张权利混水摸鱼。
        4、帮助被告篡改“原告承诺”作为证据采用。例如“资产转移手续(包括产权证)在电站竣工验收后一个月之后办至岷江公司名下”篡改成“导江水电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把不特定的1证改了两次,究竟是谁篡改的?是承办法官。请看「《甲方出资作价协议书》附件2」,却不是“房屋所有权证书”而是土方工程量。
        5、采用了断章“取句”的证据。1998年11月20日《报告》,12月16日政府《批复》被告岷江公司改了两处,判决书上舍了“至今己完成工程量80%左右”,取了“续建电站”一句话。这两份证据上的公司名称改了三次(一导江,二都江,三岷江),且为单方报告并非双方共同报告,与岷江公司亳无关系。但判决书上推定:“岷江公司‘续建’了导江水电站、取得了‘项目法人地位’成为‘实际的项目法人’,与客观事实完全不符。成语为“断章取义”,我们称它“断章取句”,由此造成了合法投资人导江公司失去不动产物权的惨重悲剧:5人不幸身亡1人失踪。
        6、采信与被告权利义务不对应的证据。例如“移交清单”“移交书”“移交手续”等概念性证据,且使用频率最高,它涉及了《合资合同》,《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电站运行管理承包协议书》,《运行维修管理协议书》等1个合同3个协议,是“大杂烩”与《合资合同》,《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约定的“权利义务没有相对性”,被告以此声称“导江公司把导江电站资产‘移交’给了岷江公司”,“电站己属岷江公司所有”,把“资产使用权”与“所有权”的“移交”混在一起,纵容被告“吃混堂锅魁”。
        7、应当采信的证据却故意不采信:例如,四川省高级法院2009年10月13日(2009)川民提字笫128《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虽然针对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的主管权问题。但是,该裁定的核心内容是“岷江公司既非合资合同的签约主体,也非投资主体”,这对审理本案及相关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不予采信是不对的!
       
        五、质证认证存在的问题:
        1、被告主张电站财产所有权没有证据,法官放纵被告否定原告的基本证据,不依职权作释明,让其搅乱事实。例如:都江堰市、成都市、四川省三级人民政府批准导江公司投资建设导江水电站的27个批文和颁发的许可证,导江公司投资建设导江电站的发票、财务凭证、建设项目投资决算审计报告等证据,岷江公司质证否定“关联性”,判决予以采信!这是枉法判决行为的重要例证。
        2、举证质证的方法有问题。不明确归纳争议焦点,不围其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而把与争议焦点无关的被告证据进行详细的举证质证。
        3、采信证据违反公开原则。在庭审和判决书中,对证据的采信和不采信都没有说明理由,严重违反《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笫64条和笫79条规定。
        综上事实,成都市中级法院,2010年11月23日(2008)成民初字笫 650号判决,故意违背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是民事审判活动中,枉法判决的典型,给导江公司造成了5人死亡1人失踪,经济损失1亿4仟多万元、相关企业破产、数百职工下岗的严重后果,比故意杀人行为更凶残!
       
        我们知道:判决是牛敏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牛敏院长对枉法判决造成的恶果有直接责任!
                                       
                            一群研究650号判决书的人

发表于 2011-8-13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联想到以前成都中院在海灯法师案中以及“阴阳判决书”等等丑恶表现,现在怂恿恶意诉讼,居然支持以472万元吃掉别人投资3200多万元建成的导江水电站,就不足为怪了!这起权属纠纷案已经历时12年之久,已经有5位出资人自杀,一人失踪。一人精神失常。成都市中院在新一轮的诉讼中,仍然作出如此荒谬的判决,公平正义何在!法官的良心何在!

 楼主| 发表于 2011-8-13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中院本案的法官w某某曾经对原告周德先等人说过:这个案子的结果已经出来了,两个结果。不是a,就是b 。我们已经上报领导。究竟是a,还是b,由领导决定。

 楼主| 发表于 2011-8-13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中院的判决书竟然虚构事实:该判决书中说到:“由于后续建设资金匮乏等因素,导江公司以导江水电站水轮发电机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部分在建工程等实物作价857.5万元人民币出资。引入动力公司相当于892.5万元人民币的美元现汇出资,与动力公司共同设立岷江公司。随后,导江公司又与岷江公司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协议的方式,导江水电站建设及输电线路得以竣工完成。”
   判决书的这些话完全是虚构事实。892.5万等值美元现汇纯属子虚乌有,根本没有到导江公司的帐户。出没有用于工商登记验资。外商只是通过岷江公司以工程款付给了导江公司481万元。扣除9万元中介费后,导江公司实际上只得了472万元。
    即使外方有892.5万元等值美元出资设立岷江公司,是否到了岷江公司帐户,都与导江公司无任何关系。怎么能说有了这个出资才建成了导江电站!

 楼主| 发表于 2011-8-13 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学教授下战书——牛敏院长敢应战么?

辩论判断两个问题:时间30分钟,面对30位群众
    1、导江公司主张电站37项财产所有权败诉;主张除3项实物出资设立岷江公司之外的34项资产的所有权被认定为证据不足,仍判败诉,牛敏院长你认为正确吗?应适用什么法律法规规定?
    2、岷江公司借款或投资481万元(扣走中介服务费9万元)实付472万元给导江公司用于导江水电站扫尾工程,籍此吃掉导江公司投资3185.42万元建造的导江水电站全都财产,公平吗?历经12年诉讼10多裁判都没有搁平,是天平不平或者是承办法官的心灵不平?判决不公,怎能把出资人和受害人的内心不平而抚平
   
               四川大学法学教授   秦大雕88091700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法学教授  高克明13882150103
           西华大学副教授周德先 13056698615


 楼主| 发表于 2011-8-13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成都中院院长和我论辩,我是周德先,电话13056698615。

 楼主| 发表于 2011-8-13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12365

发表于 2011-8-13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把它莫法 的帖子

现在的法院是“为人民币服务”的,很多当事人的律师和法官勾结。你一个教授又其奈何???

发表于 2011-8-13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法院是“为人民币服务”的,很多当事人的律师和法官勾结。你一个教授又其奈何???

发表于 2011-8-13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  平民百姓到那里去申冤啊!!!

发表于 2011-8-13 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究竟是一个法治国家呢?还是一个人治的国家?

发表于 2011-8-13 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301607826 的帖子

唉!!!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