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江公司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交三级人民政府电站投资主管部门27个批文和颁发的投资许可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成都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公文书证都载明“项目名称:江水电站。建设单位(用地单位)导江公司。”电力并网权,水资源使用权人:导江公司。我国现行法律和政策规定,只有取得上述批文和许可证,才能成为项目法人(业主),才具有投资建设电站的主体资格。在导江公司取得项目法人(业主)即电站建设主体资格的同时,1996年1月至1999年9月18日期间实实在在地组织资金了全面建成了导江水电站,购买了电站需要的全部电机设备、进行了安装、调试,质量合格。支付了工程结算价款、设备价款(包括债务)。财务凭证三大箱财(法院丢失一箱),工程项目投资决算《审计报告》等证据齐全,“证据不足且予法无据”的认定结论根本不成立。导江公司除“三项实物”作价857.5万元验资设立岷江公司外,主张34项资产的所有权,有完整的证据锁链。一审判决以“证据不足且予法无据”驳回导江公司的诉讼请求,纯属枉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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