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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把它莫法

枉法裁判 教授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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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6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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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26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关注

发表于 2011-8-27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当今社会喊冤,只有老百姓同情。莫说“枉法裁判”只反映判决书中“有错误”原审法院审判监督办公室或院领导是不会接待的!   
   

发表于 2011-8-27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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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喊冤,只有老百姓同情,当官的不会理

发表于 2011-8-27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当今社会喊冤,不起作用,当官的不会理

发表于 2011-8-27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篡改证据有什么猫腻?纪检部门应当查清楚!

发表于 2011-8-27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篡改证据有什么猫腻?纪检部门应当查清楚!

发表于 2011-8-27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中级法院(2008)成民初字笫650号判决,明目张胆的支持假外商岷江公司董事长周茂林、总经理张剑良等人巧取豪夺,幕后操刀人得了岷江公司什么好处?谁还敢相信“秉公办案”?
冤煞的窦娥呼天抢地:“有日月朝暮悬,有鬼神掌着生死权”!窦娥冤案仅死一人,而导江电站权属纠纷案已死亡5人、1人失踪

发表于 2011-8-27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导江公司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交三级人民政府电站投资主管部门27个批文和颁发的投资许可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成都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公文书证都载明“项目名称:江水电站。建设单位(用地单位)导江公司。”电力并网权,水资源使用权人:导江公司。我国现行法律和政策规定,只有取得上述批文和许可证,才能成为项目法人(业主),才具有投资建设电站的主体资格。在导江公司取得项目法人(业主)即电站建设主体资格的同时,1996年1月至1999年9月18日期间实实在在地组织资金了全面建成了导江水电站,购买了电站需要的全部电机设备、进行了安装、调试,质量合格。支付了工程结算价款、设备价款(包括债务)。财务凭证三大箱财(法院丢失一箱),工程项目投资决算《审计报告》等证据齐全,“证据不足且予法无据”的认定结论根本不成立。导江公司除“三项实物”作价857.5万元验资设立岷江公司外,主张34项资产的所有权,有完整的证据锁链。一审判决以“证据不足且予法无据”驳回导江公司的诉讼请求,纯属枉法判决!

发表于 2011-8-27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和老百姓发现错了是纠正不转来的!让你走上诉申诉程序则遥遥无期。研究民事错案,完善制度已势在必行。
   
《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族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据说,成都中级法院两任院长十年来没有发现一个错案,正确率达100%。第177条规定已成为摆设。

发表于 2011-8-27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是制度问题,五至十年无法解决。
法院竟然采信伪证:《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无单位盖章,无原件,无授权委托书,是被告伪造的。附件《承包建设工程范围》《导江水电站执行概算》是变造的。《设备及设施移交清单》是无人签字,无时间,无公章的“三无”证据,均被法院用来判决导江公司败诉。有良心的法官不应当这么做。

发表于 2011-8-27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篡改证据有什么猫腻?纪检部门应当查清楚!
导江电站权属纠纷案,官司打了12年,5人身亡1人失踪,经济损失1亿4仟多万元,应当向人大投诉,向共产党高层机关投诉!
成都中级法院判决:导江公司主要37项财产所有权败诉!因为有三项财产作为了出资,主张34项财产所有权败诉!因为三项财产与34项财产不可分割!电站全部财产所有权属岷江公司。哪有正义可言?教授喊冤!真冤!
三位教授两位老干都用《陈情书》方式喊冤,很文明,很理智,但愿党和政府和上级法院理你们,有个理想的结果

发表于 2011-9-6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中院连审限都不遵守,怎么能保证公正地处理案件呢?
导江公司请求法院确权,先后起诉到都江堰市法院、成都市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返复一审、二审、再审、重审等三个轮回,历时12年。其中,成都中级法院审了9年,业经10多次裁判都未最终了结。看到这样的审判,令人吃惊!中国有这样的审判,令人震惊!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民事案件案件的审判期限为六个月,特殊案件经过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为什么成都中级法院不遵守法律关于的审判期限呢?连法律的硬性规定都不遵守,又怎么能保证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呢?这样的法官有谁敢相信呢?这样的法院谁会相信它是人民的法院呢?

发表于 2011-11-4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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