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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把它莫法

枉法裁判 教授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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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3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8-18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把它莫法 的帖子

!!!!!!!!!!!!!!!!!!!!!!!!!!1

发表于 2011-8-20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必依

发表于 2011-8-21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1-8-21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8-21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学教授常在成都市中级法院门口喊冤,只有群众围观,法院不予理采

发表于 2011-8-22 01:26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8-22 0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冤是无处伸的,只能另想他法.

 楼主| 发表于 2011-8-23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L:L

发表于 2011-8-23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1-8-23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社会还是有公理存在的

发表于 2011-8-23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可恶了!:@:@:@对于这种以欺诈手段骗取他人的劳动果实的人,法院应该予以严厉惩罚!希望法律能够帮老教授们讨回公道,给社会一个公平,公正的经济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发表于 2011-8-23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世道,太说不清楚了

发表于 2011-8-23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很多事情大家都懂的

发表于 2011-8-23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案子打了十几年?法官?还是法官?

 楼主| 发表于 2011-8-26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知情人报料:去年聚源镇社会名人张么哥岳母70大寿,摆几十桌酒席,牛敏院长派司机开专车赴宴祝寿,需要特别指出的是2011年8月18日,张剑良在都江堰郡守府酒楼宴请省高法院两位法官一攴花费8000多元,其中一位姓马。

 楼主| 发表于 2011-8-26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3位教授两位老干部
陈   情   书

敬启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刘玉顺院长:

陈情人:原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法学教授秦大雕、中共四川省委党校法学教授高克明、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杨树明、四川省公安厅退休老干部王尔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退休高级法官王祥等以参与开发导江水电站的出资人和债权人身份就导江水电站权属纠纷,怀着沉重心情,陈情如下:  
一、该案审理历时12年,业经一审二审再审重审三个轮回,十多次裁判都未能体现依法公正判决,损失巨大。十一年过去了,2011年1月案件又上诉到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可怜时年70岁的法学副教授、成都导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周德先2007年12月19在寒风中向都江堰市人大主任、市委书记下跪求助,市委、市政府重视,指定政府法律顾问进行案件调查,2008年1月法律顾问向政府提交了《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意见书》的叙述和确认,这起权属纠纷案的基本情况如下:
1996年,导江公司各股东出资,并通过向离退休人员个人集资400多万元以及向都江堰市信用联社贷款投资,依照法定程序和施工组织计划于1999年11月13日建成了导江水电站并投产发电,总投资3185.4万元人民币。在电站竣工前夕,导江公司为了企业的发展和电站的运行管理,决定招商引资成立一个中外合资企业。1999年1月12日与外商英属维尔京群岛.动力通用有限公司(下称英属公司)签订《合资合同》约定:导江公司以导江电站的3项实物作价857.5万元出资占49%股份,英属公司以相当于892.5万元人民币的等值美元现汇出资占51%股份。在注册资本没有到位的情况下,2月8日登记注册成立了合资岷江公司。在签订合资合同当天还签订了《导江电站运行管理承包协议书》、《电站维修管理协议书》,由英属公司向导江公司承包电站运营,有效期为一年,这两份协议就是纠纷的关键所在。99年3月26日至11月13日电站竣工前,外商控股的岷江公司汇款给导江公司472万元人民币用于工程建设。运行电站满一年后,坚持继续经营不愿退还经营权,独占电站全部发电收益。《法律意见书》认为:岷江公司坚称导江公司将导江电站整体出资入股岷江公司,岷江公司拥有导江电站全部财产所有权是电站的实际业主,这一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岷江公司进入电站运行8年多来,产生发电收益6000多万元,导江公司没有收到一分钱,曾多次向政府部门投诉无结果,建议市府领导组织各方协商解决。争议各方聚众数十人私力维权,波及社会稳定。政府必要时调查英属公司是否虚假出资,谁是英属公司和岷江公司的幕后控制人等等,拿到强有力的证据,便于纠纷的解决,但政府除协调外无权裁决。
二、陈情人认为,从民事纠纷角度讲,本案的难点在于导江公司和外商英属公司协议约定的出资额度存在巨大差距,表现为岷江公司转款472万元吃掉了导江公司投资2700多万元的建设成果。有些法官认为:导江公司因有3项实物作价出资,主张拥有电站全部资产所有权,只能败诉;导江公司主张除3项资产以外的34项资产的所有权,由于电站资产的不可分割性,也不能胜诉。这种裁定的后果是:导江公司不主张应属本公司的34项资产的所有权,客观上就出现了借款472万元吃掉了导江公司依法投资建造的导江水电站和收益等极不公正的现象。资产的客观事实与法官们认定的法律事实发生了矛盾,客观上损害了导江公司众多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切身利益。这个荒缪结果,相对方心知肚明,他们为了分化瓦解出资人、债权人曾经私下偿还了覃天云,李军华等人30多万元债款,而对其他众多出资人和债权人的钱则不予偿还,其恶果导致了出资人和债权人谢重九、张德丰等5人死亡,一人失踪(谢重九借债投资10万元因无法收回,债权人追索,家庭矛盾突出,导致上吊自杀)。我们已是耄耋之年,一生积蓄的血汗钱无法收回,心情沉重,只好向公力救助机关陈述。
陈情人秦大雕,高克明是导江电站的见证人、出资人、受害人。据陈情人所知,导江电站的建设,是我们西南政法大学同学支持的一件“大放光明的事业”。这是我们响应1997年胡耀邦书记在二滩电站的指示办的一件大事。省高级法院法官王祥、原省司法厅厅长郑文举,成都军区师职退休干部邹光忠等10多位西政同学出资支持周德先做好这件大放光明的事业。陈情人秦大雕1997年1月在电站开工典礼上和2000年元旦节在电站竣工典礼上讲话,引用胡耀邦“兴办电站是一个大放光明的事业”的指示即兴吟诗:大放光明初创就,灿烂辉煌待共筹;从业诸公尚努力,身手大显多建树。为了电站运行有个良好的治安环境,秦大雕还请都江堰市公安局局长王昕亲临典礼热情沉祝贺,他明确表示要为电站的安全服好务。
三、导江水电站40多位出资人和债权人提供了400多万元资金,由于审理本案久拖不决,造成以王祥为代表的30多位债权人起诉周德先,陈情人秦大雕、高克明等不愿为难周德先同学,未起诉到法院。我们深知建设导江电站的投资总额已进行了决算,周德先报告导江公司财务账目上投资3185.42万元人民币的凭证齐全,并经过股东同意的建设项目投资决算审计报告确认的金额,这是一个客观事实。导江公司仅以导江电站三项实物作价857.5万元出资设立岷江公司,相对方按合资合同约定892. 5万元人民币的等值美元现汇出资,实际上转入导江公司使用的只有472万元人民币,应认定相对方违约,资金没有到位。在未依法作违约处理前,简单地以电站整体不可分割为由,判导江公司败诉是极不公正的,并且无法律依据。怎么不讲建设方导江公司的投资总额,只讲合资合同上约定的出资金额呢?岷江公司仅用472万元就吃掉了导江公司的投资建设成果,这是一个无法推翻的事实。如果允许472万元吃掉投资3100多万元的导江水电站,除本身认定事实不公正之外,相对方利用周德先的谦让、善良,独占10多年来电站的全部发电收益据称8000多万元,而且得到政府有关部门及法院的支持。陈情人了解导江电站的建设投资情况,合资情况,其内心不平如何能抚平?我们只好乞求公力救助,公正司法,使我们的心态得以抚平!
四、陈情人对待导江水电站财产权属纠纷与不公平现象的态度没有过份的要求,简单地就个人利益来讲,就是按照相对方认可覃天云、李军华的债权一样,对我们的出资和债权及合理的增值部份给予补偿,以了却一切债务关系,便于各自在自己利益范围内愉快地生活。周德先10多年来兢兢业业,历尽艰辛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建成了导江电站,除偿还其投资外,也应给予适当补偿。我们的观点是:岷江公司独吞导江电站的全部财产和8000余万元的发电收益是不公平和不正义的,法律是不能允许的!导江电站的权益为什么不能共享呢?因为现代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是指一种合理的社会状态,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备条件。472万元吃了我们2700多万元,绝对不是合理的社会状态,希望本案的判决兼顾各方利益,共享电站成果。胡锦涛说:“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和谐,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这种执政理念广大人民是拥护的!

           秦大雕、高克明、杨树明、王尔逊、王 祥签名
                      2011年5及月8日

 楼主| 发表于 2011-8-26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中级法院枉法判案,致5人死亡1人失踪
内容提要:导江水电站物权属纠纷案,三级法院三个轮回己审了12年,比8年抗日战争和3年解放战争的时间之合还多一年,业经10多次判决、裁定,仍未了结。周茂林等几个假外商以合资公司名义,编造谎言获得有利判决,导致假外商诈骗导江公司1亿4仟多万元资产,致5人死亡1人失踪。

导江水电站由37项资产组成,项目总投资3184.5万元。导江公司1996年1月至99年9月18日期间历时4年投资建成。竣工前夕,缺少资金500万元,周茂林等假外商联系借款472万元人民币给导江公司用于电站扫尾工程,条件是:承包经营电站一年。一年后拒不交还电站,声称是“电站唯一合法业主”,由此发生权属争议,四川省三级法院从1999年开始,审理至今已历时12年,业经一审、二审、再审、重审等三个轮回。12年过去了,2011年1月20日,案件又上诉到了四川省高级法院……
12来,由于导江公司丧失了对电站的控制权和电费收益权,40多个家庭集资400多万元人民币投入电站建设,没有一分钱的收益,致5人死亡,1人失踪,1人患精神病己住院7年。当地村民反映,岷江公司董事长周茂林等人杨言,每年拿100万元打官司,要办很多事情,哪里没有贪官,法官是凡人不是神仙,只要有钱,拖垮、拖死导江公司没有问题。诉讼过程中他们利用审判制度中的缺陷提出延期审理、管辖权异议、中止诉讼等拖长审理期限,法院纵容其恶意诉讼,让周茂林等假外商以岷江公司名义独占现值6000多万元的电站财产和12年的电费收益8000多万元,两项合计1亿4仟多万元财产。
电站权属纠纷案第三个轮回是:2008年至2010年11月,成都中级法院65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三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由导江公司投资建设电站的立项批文和颁发给导江公司的许可证照等公文书证“不具有证明财产权属的效力”;岷江公司己“转化为实际项目法人,续建了导江水电站”。导江公司主张电站37项财产所有权败诉;主张除3项实物出资设立岷江公司之外的34项资产的所有权证据不足败诉;导江公司建造电站购买建筑材料、机电设备的正式发票、项目投资审计报告等证据与岷江公司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由此导致荒谬结果;借款472万元就取得了工程造价3185.42万元(现值6000多万元)的导江水电全都财产所有权。一些法学教授和律师认为:故意歪曲客观事实,作出与法律规定相悖的判决,就是枉法判决。  
根据我国投资基本建设工程的政策法律制度,项目法人(业主)资格必须经过政府部门批准才能取得(指:原计委现发改委)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导江公司未将电站出售、转让给岷江公司,项目法人地位并未依法变更给岷江公司。受害人提出,政府批文不作数,什么证据才作数?自己买东西的发票不作数,什么凭证才作数?法官如此认定证据,其目的在法官思想深处……
  本案的基本情况,都江堰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是比较客观公正的,现将部分内容摘要如下:
    1996年,导江公司各股东出资,并通过向离退休人员个人集资400多万元以及向都江堰市信用联社贷款投资,依照法定程序和施工组织计划于1999年11月13日建成了导江水电站并投产发电,总投资3185.4万元人民币。在电站竣工前夕,导江公司为了企业的发展和电站的运行管理,决定招商引资成立一个中外合资企业。1999年1月12日与外商英属维尔京群岛.动力通用有限公司(下称英属公司)签订《合资合同》约定:导江公司以导江电站中的3项实物作价857.5万元出资占49%股份,英属公司以相当于892.5万元人民币的等值美元现汇出资占51%股份。在注册资本没有到位的情况下,2月8日登记注册成立了合资岷江公司。在签订合资合同当天还签订了《导江电站运行管理承包协议书》、《电站维修管理协议书》,由英属公司向导江公司承包电站运营,有效期为一年,这两份协议就是纠纷的关键所在。99年3月26日至11月13日电站竣工前,外商控股的岷江公司汇款给导江公司472万元人民币用于工程。运行电站满一年后,坚持继续经营不愿退还经营权,独占电站全部发电收益。岷江公司坚称导江公司将导江电站整体出资入股岷江公司,岷江公司拥有导江电站全部财产所有权是电站的实际业主,这一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岷江公司进入电站运行8年多以来,产生发电收益6000万元左右,导江公司没有收到一分钱,曾多次向政府部门投诉无结果,建议市府领导组织各方协商解决。争议各方聚众数十人私力维权,波及社会稳定。政府必要时调查英属公司是否虚假出资,谁是英属公司和岷江公司的幕后控制人等等,拿到强有力的证据,便于纠纷的解决,但政府除协调外无权裁决。附《法律意见》全文……
了解案情的人
2011年8月

 楼主| 发表于 2011-8-26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民事枉法判决的表现
   比故意杀人行为更凶残!!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1月23日(2008)成民初字笫 650号《民事判决书》,把工程造价3185.42万元(现值6000多万元)的导江水电站财产,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巧妙判归虚假注册成立的、借款472万元人民币的中外合资成都岷江通用电力有限公司
    导江水电站,位于四川省都江堰市聚源镇导江村徐堰河上游。1996年1月,三级政府部门批准,成都导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导江公司)投资兴建,竣工投产前夕,时遇“外商”英属维尔京群岛.通用电力有公司,约定中方用电站中的“3项实物”作价与其签订“合资合同”,成立中外合资成都岷江通用电力有限公司(简称岷江公司)。“外商”通过岷江公司借款472万元人民币给导江公司用于电站扫尾工程,为物权归属发生纠纷,业经12年诉讼,2008年成都中级法院竞把“物权纠纷案”改成“中外合资合同纠纷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案”审理,仍然纵容岷江公司占有导江水电站全部财产。是最明显的枉法判决!其表:

          屏蔽原告证据80%,彰显被告证据100%
        把“物权纠纷案”改成“中外合资合同纠纷案”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案”审理
     
     一、 请看:2010年11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成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笫4页至13页“审理查明”部份:原告证据屏蔽80%,被告证据彰显100%
   (一)、“审理查明”一、《关于导江水电站的建设经过》(判决书4至6页)。导江公司主张导江水电财产所有权,提交形成了证据链的73份证据,屏蔽了80%,用的20%只是证据名称,主体不明,无证据内容,无认定结论,内容在判决书上无反映。电站建设期间导江公司购买5600多吨水泥,支付25.8万个工日的人工工资及工程款,购买226台套设备的合同及财务凭证(三大箱,被相关案件的主审法官丢失一箱)、电站建成后的项目投资决算审计报告等证据都未予采信。在“本院认为”部分(判决书第17页)对都江堰市、成都市、四川省三级人民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颁发的许可证共27份都被成都市中级法院认定为:“不具有证明财产权属的效力”(笫16至20行),最后结论是:“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导江公司享有“3项实物”以外其它(34项)资产的财产所有权,故导江公司请求确权……因证据不足,且于法无据,本院不于支持。”法院究竟需要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电站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判前不作释明,判后拒绝答疑,全盘否定导江公司1996年1月至99年11月13日期间,依法投资3185.42万元建成导江水电站,享有其不动产物权这个客观事实,为枉法判决:“驳回导江公司诉讼请求”打了“基础”。   
   (二)、采信被告证据100%,既用完整的名称又引用详细内容,也有明确的认定结论。请看:
    “审理查明”二、三、四、五等四部分(判决第6至13页)其组成:
    1、关于导江公司与动力公司设立岷江公司基本情况(6—8页);
    2、关于导江公司涉诉及其股权变动情况(8--9页);
    3、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的签订及履行(9--10页);
    4、涉及本案的其它诉讼情况(10--12页)。
    第12至13页集中罗列40多份证据名称,与证明的事实不对应,完全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证据制作裁判文书的规定。
    笫1部分内容说明:“合资合同己经履行”;笫2部分内容说明:导江公司为合资成立岷江公司出资的水轮发电机、土地使用权、主厂房部分工程量等“三项部分实物”作价857.5万元在岷江公司49%股份,被法院的生效判决执行完了,导江公司己不是岷江公司的股东了;笫3部分内容说明:99年3月2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己履行”;笫4部分内容说明:涉及本案的其它两个诉讼:(1)四川广夏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已审结,岷江公司承担了“连带”返还责任;(2)建设工程承包协议纠纷案,成都市中级法院“驳回导江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4个部份(即“审理查明”二、三、四、五)与导江公司的诉讼请和被告抗辩主张都没有关联性。内容是大杂烩。涉及了4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都不是审理的“电站权属纠纷案”的证据,而是审理“中外合资合同纠纷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案”的所谓证据,这就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成民初字笫650号案件的根本性错误:其结果:审非所诉,判非所诉。
               
               判决理由瞎编   胡说八道乱谈
     
    二、请看:“本院认为”部份,见判决书笫13页至18页:
   
   (一)、“前期基础工作”。判决书笫14页1至8行:把导江公司“实施导江水电站项目的全面建设”认定为“前期基础工作”。专业人士认为:“前期基础工作”一般是指:建设方为施工队伍进现场施工之前,所作的通路、通水、通电、平整场地等项工作。法院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的一审判决认定“导江公司实施导江水电站项目的全面建设”为“前期基础工作”,可见:审委会成员把不足1/20的“前期基础工作”否定了导江公司的全面建设”为违背事实的枉法判决设定了基点。
    (二)、“资金匮乏”,“虚构事实”。判决书笫14页8行至13行:“此后(指:“实施导江水电站项目的全面建设”后,“由于(导江公司)后续建设资金匮乏……引入动力公司相当于892.5万元人民币的等值美元现汇出资(无证据),随后,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协议的方式,使导江水电站建设及输电线路工程得以竣工完成”。
    “后续建设资金匮乏”是被告和法官共同低贬导江公司投资建设导江水电站的理论观点。“匮乏”多少万元?法官有数额统计吗?没有。
    “引入动力公司892.5万元人民币的美元现汇”纯属虚构事实,上百万的美元现汇,法官能拿出证据吗?与岷江公司主张电站财产所有权有法律关系吗?没有。
    “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协议的方式,导江水电站得以竣工完成”的事实也是被告同法官共同骗造的,根本没有证据支持!
    如果成都市中级法院牛敏院长(原都江堰市聚源镇党委书记)有勇气面对650号民事判决,纠正错误,挽回公信力,请你与合议庭成员在警察的保护下,拿出证据与导江公司的三名出庭人员见面,讲法评理!
    (三)、乱下“发生变化”的结论,对牛敏院长的“廉洁”有怀疑。判决书笫14页13至15行:“基于《合资合同》及《工程承包协议书》的签订和履行,导江水电站资产的权利归属及导江公司的在导江水电站中所处的地位均应发生变化”。导江公司的实际身份和行为性质己由原‘单一项目法人’‘转化’为合资企业基于分工而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的中方股东’……导江公司将电站批文、权利证书、文件资料、职工花名册‘移交’给岷江公司,随即‘退出导江水电站’经营管理,岷江公司取得了‘项目法人地位’”,“‘参与’导江水电站的继续建设”。
外行看来,理由十分充足,理论分析十分高深,内行一看,该案法官的专业知识几乎等于“0”!认定的事实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分析问题脱离了客观实际。我们认为:判决书上的理论分析不顾客观事实,是“想像”出来的!
(四)、法院认定的事实却不是事实。认定《合资合同》及《工程承包协议》已“履行”无证据支持。
1、认定《合资合同》已“履行”与事实不符。1350万元“借贷资金”双方均未履行。合资合同约定1350万元借贷资金双方按比例投入,动力公司不兑现借贷资金投入导江公司自然不会投入。岷江公司称导江公司将电站除“三项资产”外的资产作为借贷资金投入岷江公司,完全不是事实。
2、认定《承包协议书》已“履行”无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都江堰市法院(2009)都江民初字第2040号民事判决,成都市中院(2010)成民终字第2853号民事判决,都认定“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并非通常意义上及法律上的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标的己不复存在,是虚假的工程承包协议,它不存在“履行”问题。
3、认定《合资合同》己“履行”超出了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该合同是中方和外方签订的“岷江公司既非合资合同的签约主体,也非投资主体”,原被告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它不存在相互履行问题。该合同笫49条约定:执行合同发生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判决认定《合资合同》己“履行”超出了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
4、认定事实无证据证明:例如“岷江公司代导江公司偿付各种债务”(判决笫16页倒数7行);又如“892.5万元人民币的美元现汇出资”(判决笫14页11行);再如“导江公司随即退出电站经营管理”(笫16页12行),认定“导江公司退出电站”的结论违背常理!
(五)、判决认定被告为“实际项目法人”没有证据支撑。判决书笫16页笫13行至20行:“基于《合资合同》及《工程承包协议书》,岷江公司事实上取得了导江水电站项目法人的地位”。原项目法人发生了变化:导江公司成了“名义项目法人”岷江公司成了“实际项目法人”,法院认定“名义项目法人”、“实际项目法人”超出了权限。 在国家调控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方面没有“名义项目法人”和“实际项目法人”的提法。“项目法人”不是当事人自封或者单位之间互称互换取得的。“项目法人”是一项工程建设制度。水利部水建(1995)129号“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家计划委员会(1996)673号文件“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等规章载明:“建设方即项目法人”,它必须经过政府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照后才具有合法性。
1997年4月28日成都市计划委员会成计投资(1997)089号《投资通知》规定:“未经我委批准,项目法人不得变更”。导江电站项目法人是导江公司。原审判决书上以所谓“实际项目法人”取代“合法的项目法人”,违反了国务院相关部门关于项目法人制度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作出《司法解释》前,成都市中级法院的“造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六)、判决虚构两个投资主体。“两个投资主体”的认定结论是错误的。判决书16页倒数1至2行载:“在投资主体之间无法区分各自投资份额”。导江水电站不存在两个投资主体,只有一个投资主体:导江公司。认定投资主体错误造成了“三个无法”判断的尴尬局面:判决书第16页18行至17页2行载:“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岷江公司参与导江电站项目建设时,电站的施工进度和完成的工程量”;“在投资主体之间无法区分各自投资份额的情况下,也无法确定导江公司与岷江公司对三项实物之外的其他财产各自享有投资比例及权利份额”等。“三个无法”让法官陷入了无力自拔的泥潭。要拔起来方法筒单:一个“投资主体”。岷江公司没有依法取得“一书三证”,它不是投资主体即“项目法人”。被告“参与”导江电站建设就成为了电站“项目法人”的认定结论是错误的。   
(七)、认定“续建导江电站”无事实依据。1999年2月8日注册成立成都岷江通用电力有限公司”后,根本没有“续建”导江电站。理由:(1)电站建设工程96年开始施工建设一直没有停工;(2)无“续建导江电站”完成的工程量、工程价款结算和付款的凭证。“续建导江电站”是承办法官的主观判断。
(八)、“472万”是岷江公司同导江公司的全部经济往来。判决书10页17至18行上载明“岷江公司直接向导江公司支付工程款481万元,其中扣“中介服务费9万元”,导江公司实收472万元人民币。472万元是岷江公司同导江公司在电站投产前全部经济往来的总金额,以此金额诈骗了造价3185.42万元的导江水电站全部财产。
(九)、认定验资“到位”与导江公司建设电站无关系。“2000年4月13日岷江公司注册资本到位”即岷江公司帐户。电站已于99年11月13日投产发电,注册资本“到位”与建造电站没有关系。
(十)、认定“主要资产”是法官思想上的一个无标准的概念。判决称“导江公司为引入后续建设资金(472万元)已将导江水电站“主要资产”即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东出资转至岷江公司名下”其意图是将工程造价3185.42万元的导江水电站判归借款472万元的岷江公司,实施“物随地走”的判决试验。
    以上事实证明:成都中级法院故意把“物权纠纷案”当成“中外合资合同纠纷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案”审理,审判结果大相径庭。
三、判决回避重大问题,对牛敏院长的“廉洁”有怀疑

(一)、回避导江水电站是导江公司依法投资建成的水电站。导江公司的证据十分充分:【1】项目《决策阶段》,政府批准文件和颁发的许可证11份,行业主管部门批复16份,国务院部门规章3份;【2】《设计阶段》证据5份,附件3个;【3】《建设阶段》〔1〕『建筑工程全面施工』证据8份,附件2个;〔2〕『机电设备全面采购、安装』证据9份,附件1个;〔3〕《组织实施管理工作项目》证据10份,附件1个;【4】《验收阶段》证据8份;【5】《建设项目投资决算阶段》证据两部份(1)财务凭证(2)《审计报告》;【6】《生产阶段》证据4份。以上六个阶段73份证据并形成证据链,在判决书上只用11份证据的名称,证明对像及证据内容全部屏蔽,最后认定结论为:“导江公司请求确权的证据不足,且予法无据”,原因何在?我们认为同牛敏院长有关,牛院长曾任都江堰市聚源镇任党委书记,任院长后自已和家属及身边的人都同当地有密切联系,我们对牛院长的“廉洁”有怀疑。
(二)、回避法律关系。岷江公司的设立与导江公司建设导江水电站没有法律关系。三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了两年另6个月,凭知识水平和法律水平应当是知道的,但竟然出现导江公司“由原‘单一项目法人’‘转化’为合资企业基于分工而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的中方股东”等错误结论?令人不可理解!但我们知道:判决是牛敏院长主持审委会讨论决定的,牛敏院长有责任!

判决乱采证据  法官另有心思
   
    四、请看:650号判决所采用的证据:
    1、采用伪证:例如“承包建设工程范围”(判决9页12行,即被告证据笫一册112页至126页共14页);《导江水电站执行概算》(判决13页6行,即被告证据笫一册127页至161页共34页);《设备及设施移交清单》(判决12页2行,即被告证据笫一册103页至106页)。按证据要件说明,原审把被告伪造的“三无”证据:无人签字、无时间、无公章的证据作为判决案件的事实根据错了。
2、采信被告虚构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据:例如“99年3月29日导江水电站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判决简化为“承包协议书”,第9页9行至11页倒2行,即被告证据笫一册108页至111页,衍生证据见112页至171共59页),主体不合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第52条规定,标的物不存在的非法证据都予采信。
3、编造使用内容不特定对被告有利的证据:例如:“电站批文”、“权利证书”( 判决笫10页5行、笫16页9至10行)、“承包协议书”(笫11、16页)等,这些内容不特定的证据,为被告主张权利增加了光采。
4、帮助被告篡改原告承诺作为证据采用。例如“资产转移手续(包括产权证)在电站竣工验收后一个月之后办至岷江公司名下”(判决书笫8页7至8行)篡改为“导江水电站房屋所有权证”(判决书笫10页7行)、“房屋所有权证书”(判决书16页11行),以上“产权证、导江水电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书”等不特定的3证改了三次,究竟是谁篡改的?是承办法官。请看「《甲方出资作价协议书》附件2」,却不是“房屋所有权证书”而是土方工程量。
5、采用了断章“取句”的证据。例如采用1998年11月20日《报告》,12月16日政府《批复》见被告证据笫一册1页至4页共4页);被告岷江公司提供,改了两处,判决书上舍了“至今己完成工程量80%左右”,取了“续建电站”一句话。这两份证据,公司名称改了三次(一导江,二都江,三岷江)。它是孤证,并且是单方报告并非双方共同报告,它是批复给单方的不是批给双方的,且与岷江公司亳无关系。但判决书推定:“岷江公司‘续建’了导江水电站、取得了‘项目法人地位’成为‘实际的项目法人’,认定导江公司己变为‘名义项目法人’”等。上述认定无任何证据支撑,与客观事实完全不符。成语为“断章取义”,我们称它“断章取句”,由此造成了一审判决的基本错误,
6、采信与被告权利义务不对应的证据,故意混淆是非:例如“移交清单”“移交书”“移交手续”等证据,判决书使用次数最多。但很混乱,可称谓“大杂烩”、“大品盘”。它涉及了《合资合同》,《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电站运行管理承包协议书》,《运行维修管理协议书》等1个合同3个协议。这些“大杂烩”“大品盘”与《合资合同》,《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约定的权利义务没有相对性,被告声称“导江公司把导江电站资产移交给了岷江公司”,“电站己属于岷江公司所有”,纯属无稽之谈。
7、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反复利用:例如“财产转移保证书”、“国有土地转让合同”、“国有土使用权证”。提高使用频率给人的印象是导江公司把导江水电站全部资产移交给了岷江公司。上诉人声明:除土使用权271万元中的180万元出资外,“财产转移保证书”中的另外两项实物资产作价出资,如果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裁定履行,导江公司则履行,反之则不履行,因为导江公司与岷江公司没有权利义务关系。  
8、像征性的使用投资主体不明的11份证据的名称,屏蔽原告73份证据的内容。例如判决第5页10至15行上用的第一标“土建工程承包合同”等3个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的名称而未用内容(见原告证据笫二册98页至152页;再如217至228页上的四川大公会计师事务所2000年6月30日《审计报告》及财务凭证等。
9、应当采信的证据却故意不采信:例如,四川省高级法院2009年10月13日(2009)川民提字笫128《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虽然针对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的主管权问题。但是,该裁定的核心内容是“岷江公司既非合资合同的签约主体,也非投资主体”,这对审理本案及相关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不予采信是不对的!

五、质证认证存在的问题:
1、与被告无法律关系的原告证据,被告无权质证,法官却允许质证,让其搅乱事实。例如:都江堰市、成都市、四川省三级人民政府,批准导江公司投资建设导江水电站的27个文件和颁发的许可证,岷江公司不应当有质证审查权;又如:导江公司投资建设导江电站的财务凭证、《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决算审计报告》等证据,岷江公司没有质证权!质证资格!导江公司的“家”不应由岷江公司当!
2、举证质证的方法有问题。不明确归纳争议焦点,不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而把与争议焦点无关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
3、采信证据违反公开原则。在庭审过程中,没有说明本庭对其对证据的采信,违反《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笫79条规定。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本案法官的自由心证既没有在判决书上体现,更没有向社会公开。

综上事实,成都市中级法院,2010年11月23日(2008)成民初字笫 650号判决,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是典型的民事枉法判决,给导江公司造成了5人死亡1人失踪,经济损失1亿4仟多万、相关企业破产、数百职工下岗无业的严重后果!比故意杀人的行为更凶残!!
                                
                    一群研究650号判决书的人

 楼主| 发表于 2011-8-26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给成都中级法院院长下战书

两个居民下战书——法官敢不敢应战?
     
辩论判断三个问题:时间20分钟,面对30位群众
     1、我去商店买了一批建材,付了款开了发票,提货后无运输费同车主约定用其中100公斤钢材折抵运费,建材卸在车主库房里被车主使用了,为所有权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法院怎么判?
     2、导江公司出钱购买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固定在一块土地的建筑物上,因土地使用权转让,为材料和设备的所有权发生争议,土地受让人主张“物随地走”,牛敏院长你怎么判?
     3、导江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财务凭证,购了建筑材料和设备的发票,主张其所有权,财务凭证和发票有无证据效力?
   
                          杨旭友   陈孝全

         

         法学教授下战书——牛敏院长敢应战么?

辩论判断两个问题:时间30分钟,面对30位群众

    1、导江公司主张电站37项财产所有权败诉;主张除3项实物出资设立岷江公司之外的34项资产的所有权被认定为证据不足,仍判败诉,牛敏院长你认为正确吗?适用其什么法律规定?
    2、岷江公司借款或投资481万元(扣走中介服务费9万元)实付472万元给导江公司用于导江水电站扫尾工程,籍此吃掉导江公司投资3185.42万元建造的导江水电站全都财产,公平吗?历经12年诉讼10多裁判都没有搁平,是天平不平或者承办法官的心灵不平?判决不公,怎能把出资人和受害人的内心不平而抚平?
   
    送上五位教授给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书记王怀臣、四川省高级法院院长刘玉顺的————陈情书

           四川大学法学教授   秦大雕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法学教授  高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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