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级法院枉法判案,致5人死亡1人失踪
内容提要:导江水电站物权属纠纷案,三级法院三个轮回己审了12年,比8年抗日战争和3年解放战争的时间之合还多一年,业经10多次判决、裁定,仍未了结。周茂林等几个假外商以合资公司名义,编造谎言获得有利判决,导致假外商诈骗导江公司1亿4仟多万元资产,致5人死亡1人失踪。
导江水电站由37项资产组成,项目总投资3184.5万元。导江公司1996年1月至99年9月18日期间历时4年投资建成。竣工前夕,缺少资金500万元,周茂林等假外商联系借款472万元人民币给导江公司用于电站扫尾工程,条件是:承包经营电站一年。一年后拒不交还电站,声称是“电站唯一合法业主”,由此发生权属争议,四川省三级法院从1999年开始,审理至今已历时12年,业经一审、二审、再审、重审等三个轮回。12年过去了,2011年1月20日,案件又上诉到了四川省高级法院……
12来,由于导江公司丧失了对电站的控制权和电费收益权,40多个家庭集资400多万元人民币投入电站建设,没有一分钱的收益,致5人死亡,1人失踪,1人患精神病己住院7年。当地村民反映,岷江公司董事长周茂林等人杨言,每年拿100万元打官司,要办很多事情,哪里没有贪官,法官是凡人不是神仙,只要有钱,拖垮、拖死导江公司没有问题。诉讼过程中他们利用审判制度中的缺陷提出延期审理、管辖权异议、中止诉讼等拖长审理期限,法院纵容其恶意诉讼,让周茂林等假外商以岷江公司名义独占现值6000多万元的电站财产和12年的电费收益8000多万元,两项合计1亿4仟多万元财产。
电站权属纠纷案第三个轮回是:2008年至2010年11月,成都中级法院65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三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由导江公司投资建设电站的立项批文和颁发给导江公司的许可证照等公文书证“不具有证明财产权属的效力”;岷江公司己“转化为实际项目法人,续建了导江水电站”。导江公司主张电站37项财产所有权败诉;主张除3项实物出资设立岷江公司之外的34项资产的所有权证据不足败诉;导江公司建造电站购买建筑材料、机电设备的正式发票、项目投资审计报告等证据与岷江公司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由此导致荒谬结果;借款472万元就取得了工程造价3185.42万元(现值6000多万元)的导江水电全都财产所有权。一些法学教授和律师认为:故意歪曲客观事实,作出与法律规定相悖的判决,就是枉法判决。
根据我国投资基本建设工程的政策法律制度,项目法人(业主)资格必须经过政府部门批准才能取得(指:原计委现发改委)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导江公司未将电站出售、转让给岷江公司,项目法人地位并未依法变更给岷江公司。受害人提出,政府批文不作数,什么证据才作数?自己买东西的发票不作数,什么凭证才作数?法官如此认定证据,其目的在法官思想深处……
本案的基本情况,都江堰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是比较客观公正的,现将部分内容摘要如下:
1996年,导江公司各股东出资,并通过向离退休人员个人集资400多万元以及向都江堰市信用联社贷款投资,依照法定程序和施工组织计划于1999年11月13日建成了导江水电站并投产发电,总投资3185.4万元人民币。在电站竣工前夕,导江公司为了企业的发展和电站的运行管理,决定招商引资成立一个中外合资企业。1999年1月12日与外商英属维尔京群岛.动力通用有限公司(下称英属公司)签订《合资合同》约定:导江公司以导江电站中的3项实物作价857.5万元出资占49%股份,英属公司以相当于892.5万元人民币的等值美元现汇出资占51%股份。在注册资本没有到位的情况下,2月8日登记注册成立了合资岷江公司。在签订合资合同当天还签订了《导江电站运行管理承包协议书》、《电站维修管理协议书》,由英属公司向导江公司承包电站运营,有效期为一年,这两份协议就是纠纷的关键所在。99年3月26日至11月13日电站竣工前,外商控股的岷江公司汇款给导江公司472万元人民币用于工程。运行电站满一年后,坚持继续经营不愿退还经营权,独占电站全部发电收益。岷江公司坚称导江公司将导江电站整体出资入股岷江公司,岷江公司拥有导江电站全部财产所有权是电站的实际业主,这一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岷江公司进入电站运行8年多以来,产生发电收益6000万元左右,导江公司没有收到一分钱,曾多次向政府部门投诉无结果,建议市府领导组织各方协商解决。争议各方聚众数十人私力维权,波及社会稳定。政府必要时调查英属公司是否虚假出资,谁是英属公司和岷江公司的幕后控制人等等,拿到强有力的证据,便于纠纷的解决,但政府除协调外无权裁决。附《法律意见》全文……
了解案情的人
201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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