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击,打破本案几个重大疑点及可商榷执行方案
首先肯定法院即时发帖出来澄清的做法。当前,群众将网络作为表达民意的一条重要渠道,党中央更是高度重视网络舆情,这既畅通了民意,也节省了资源,是好事。此次法院即时回复的态度非常值得肯定。只是一些语义还不够十分清晰、要件文书还不够十分齐全,导致群众对真相更加不明。以下是个人一点浅见,若有不对,请批评。
欲要完整解释陈敬德为何下跪,到底有没有委屈等几个疑问,可能需要将各种外在因素(如陈敬德的残疾、陈波的下岗、打了18年官司等)先行抽空,在真空理想状态下,就事论事还原案件原状。(以截至目前法院方、陈敬德方之上法律文书为据)。
一、看判决。陈敬德、陈玉华与陈波、陈燕遗产纠纷一案,总体分为两大部分。
第一,老房子。以文书发出之日为准,1994年11月22日(营山一审),1995年4月4日(南充二审),2001年8月23日(南充再审)。陈敬德、陈玉华与陈波、陈燕在105平米老房的份额及物权确立。陈敬德拥有包括后天井在内的前房三间的物权;陈波陈燕拥有后房两间的物权;陈玉华无。
第二,添加物。以文书发出之日为准,2006年7月3日(营山一审,),2008年6月10日(南充发回营山重审,可视为一审),2009年2月16日(南充二审)。添附物物权确立。陈波陈燕在旧城改造后还给陈敬德、陈玉华门面房中分占5.13平方米、7.39平方米。
二、关键疑点。一桩简单的遗产官司为何打了18年,通过卷宗来看,事情在1999年旧城改造之前,本已断案清楚,处理妥当,但很可能是各种复杂因素,造成愈来愈复杂和纠缠不清的局面,发展至目前,已造成几方当事人矛盾相当激化。
此次法院展示的附件,缺失了编号为(1999)南中法字民监字第114号民事裁定、2005年7月8日发出的2001营法执字第172号裁定。
通过三方争论的焦点来看,这三份法律文书的时间及内容,是解开此案的关键所在。(从网上回帖来看,三方应该都参与了:陈敬德一方表明了身份;说法院公正无比又说不出所以然来的,应该是陈波一方;用案件说话,语气平和且充满无奈的应该是法院法官,咒骂陈家子孙的,应该是处理网络舆情的专门人员——属个人推测,可忽略不计)
1、(1999)南中法字民监字第114号民事裁定被用来中止(1994)南终法房终字第82号。据陈敬德发出的拆迁协议,其与拆迁方签订合同的日期为1999年6月8日,若此次裁定晚于1999年6月8日送达,则,拆迁时,(1994)南终法房终字第82号判决终审判决依然在生效,陈敬德的拆迁,是依法行使自己对老房的物权,包括所有权、处分权、收益权。
(1999)南中法民监字第114号民事裁定清楚表明发出日期:2001年7月9日。则,营山法院此次通报的“陈敬德陈玉华是在陈波陈燕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拆迁方签订拆迁合同”理由不成立。则,(2009)营法执字第438中以陈敬德、陈玉华对陈波、陈燕老房构成侵权为由分割陈波陈燕拆迁收益的做法比例不成立。
(1999)南中法民监字第114号民事裁定可以看出(1999)南中民再终字第82号判决存在的问题。再审,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1999年,适用的是《中国民事诉讼法》(1991),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1999)南中法民监字第114号民事裁定发出之日为2001年7月9日,送达时间肯定晚于此时间,(1994)南终法房终字第82号自1995年一直在生效,时隔7年,是否与关于再审的有效时间存有巨大空隙?关于再审理由,(1999)南中民再终字第82号判决表述为:“判后,何桂芳不服,以按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书立的《立赡养遗证分管协议书》处理,要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立赡养遗证分管协议书》早已在一审二审里面出现,将之作为理由,则理由不成立。何桂芳提起再审请求时间仅表述为“判后”,内容含糊。陈敬德、陈玉华没有接到再审告知书,则,再审程序存在瑕疵。综合来看,(1999)南中民再终字第82号判决是否成立,尚存有大量疑问。
2、(2001)营法执字第172号裁定,被用来执行关于(1999)南中民再终字第82号判决。这个编号的执行文书,出现了两次。一次是2005年7月8日;一次是2011年4月11日。2005年7月8日的(2001)营法执字第172号裁定这样写到:“陈敬德现有门市71.94平方米,住房28.97平方米,由陈波、陈燕共同分占门市35.97平方米,住房14.485平方米。”这样分的理由:“而在原标的物中新增面积在拆迁时,纳入了拆迁补偿范围加以补偿,应视为该共有房屋的附添,其附添部分亦予以分割”。这条理由违背“先有审判,才有执行”的司法程序。接下来的“在拆迁中,陈敬德、陈玉华所的房屋补偿费、营业用房误工补偿费、拆迁房残值折价是在原应分割房屋中按政策折价所得。”显示出裁判的随意性。暂且认为(1999)南中民再终字第82号判决成立,陈敬德、陈玉华在拆迁时,正依法享有物权,则不构成对何桂芳、陈波、陈燕侵权,又何来按此折价一说?陈波、陈燕1999—2001年其间,根本没回来主张过自己12平米的物权,这样的过错,是否该有依法拆迁的陈敬德和陈玉华来承担?何桂芳、陈波、陈燕若早已提出再审申请,则,法院应承担没有及时告知的责任。
第二次出现,是在2011年4月11日。据(2011)营法执异字第1号撤销该裁定的裁定理由来看,(2001)营法执字第172号裁定在2008年1月22日已经被撤销,难道裁定人没看卷宗?这第二个同样编号的裁定同样深刻指出:“陈敬德、陈玉华……获得了大量利益”“根据老街坊…本院认为该天井为八步水”“关于陈波、陈燕应分占房屋面积如何解决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陈敬德、陈玉华新房租金问题,本院认为……”,大量利益、老天井八步水、租金处理,都是在以前的判决中看不到的东西,这依然犯了“先执行,不审判”的问题。即使不懂法的也应知道,开庭、判决、执行这三者顺序不能乱。
三、看此次裁定。(2009)营法执字第438号裁定让陈敬德必须下跪。此次裁定理由为“申请执行人陈波、陈燕依据(2008)南中法民终字第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既然已经明确明了地说明了此次执行的判决依据,则,该裁定所有理由将自动推翻。在第五页第三段里面,执行方辩称:“首先,关于此次判决如何执行的问题。本院认为,该案在诉讼过程中时间跨度比较长,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期间原房屋因旧城改造已由被执行人陈敬德、陈玉华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并拆除,原房屋已不存在,同时被执行人陈敬德、陈玉华占有、管理、使用拆迁房至今,获取了大量利益,如果对申请执行人应分占的房屋面积按市场价由被执行人进行补偿,则对申请执行人显失公平”可以说,仅凭这一句话,就让人家陈敬德必须下跪。这句话至少包含着3个错误。1、裁定理由已经表明是(2008)南中法民终字第877号民事判决,判决结果只有一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则,执行的就是(2007)营民初字第226号判决。该判决结果清楚表明:“原告陈燕、陈波在四川省营山县北观建筑工程公司拆除原花市坝街40号房屋后还给被告陈敬德的位于大北街临街营业用房中享有5.13平方米拆迁还房份额,双方按拆迁合同价格进行互相找补。”按此执行理由,则有擅自增添执行人请求的嫌疑。2、理由中的“执行人陈敬德、陈玉华占有、管理、使用拆迁房至今,获取了大量利益”已经包含了何桂芳、陈波、陈燕对老房子的收益权问题,这样的划分是含糊的。据各个判决的历程来看,何桂芳、陈波、陈燕在历次的诉讼理由里面,都没有提到收益的问题,结合何桂芳、陈波、陈燕没有回营山参与改造的事实,则可视为其早已放弃12平米的收益权。时间段为:1995年4月4日—(1999)南中法字民监字第114号民事裁定发出时间2001年7月9日。再加上2001年7月9日,旧城改造早已完毕,此时才来主张权力,可视为早就放弃了12平方的处分权。即使2001年其主张了权力,但因旧城改造的行为主体是县政府,则该执行应到县政府,而不该强加到残疾人陈敬德的身上。(郑重提醒县政府一句,对于这类旧城改造不参与,改造完毕才来主张权力,并成功改判的人——2001年发出的再审判决在时间和理由上与当时和现行法律是无法解释的冲突的——请县政府想想旧城改造的目的和既得利益都有谁?根据当时的房屋原址已成为街道的事实,这已充分说明既得利益是广大人民群众。既然要按既得利益分割,请陈波陈燕去找群众吧。为什么现在矛盾越来越激化?怕就是因为有人贪得无厌,罪过,罪过,若不是面对贪得无厌的人,这些提醒是不该出口的)。3、看看这样的理由:“如果对申请执行人应分占的房屋面积按市场价由被执行人进行补偿,则对申请执行人显失公平”。对于一个既没参与旧城改造,又没出钱出力的人来说,按市场价给予补偿都还不满足?何况自己屁股上屎尿都没抽赶紧?有句话叫“人心不足蛇吞象”,即使要吞,你也要看看自己有没有那个胃口,到底能不能消化。后面的都难得分析了,包括新门市的租金处理,根本就是以前的判决中找不到的玩意,所有判决也没有提及在执行中解决新门市收益问题,就算这样没错,份额呢?租金到底是多少,数据呢?如果这些都没有,凭什么去执行?又是不经判决,就妄自执行。
明显的,这份裁定是同时在执行1994营民初字223号民事判决和2007营民初字第266号判决,这与刚刚撤销的第二次(2001)营法字第172裁定的根据一样,内容一样,只是理由不一样。而这同一个编号,早就在2008年被撤销的裁定,不仅时隔3个月重新改头换面又来一次,而且出现了在当事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私自办理房产证的行为。按规定,那可是得当事人签字才能去过户的。这意味着什么?
哎,陈敬德下跪,到底有没有理由,仅从此案过程中出现的一个又一个环节来看,那怕是的确让人想不通的。本身这件案子在1995年已经尘埃落定,为什么会拖到了现在呢?都TMD的利益在作怪。可以想见,若不是旧城改造,若不是营山得到极大发展,若不是人心不足蛇吞象,若不是那些枝桠横生的各种因素,这样一件连我这样的法盲都搞得清楚关键所在的案子,又怎会让一六十六岁的老人去下跪!
四、此案不宜用强制执行。自2005年第一次执行始,多次发出又多次撤销的裁定,主张的都是陈波陈燕分割陈敬德陈玉华的门市和陈敬德住房。而这些裁定,导致了什么结果呢?第一次的(2001)营法执字第172号裁定,因没判决就执行的问题,导致陈敬德、陈玉华和陈波、陈燕开始了第二次诉讼之旅。关于添加物的问题,从2005年打到了2009年。今年以来连续发出的三个裁定,一次又一次引发当事人的强烈不满,一次比一次矛盾激化,一次比一次扣人心弦,这到底是为什么?
原因就在于执行人员始终没有发现,此案根本这件案子使用裁定,是错误执行方式。这不仅容易引发当事人的误解,也可以引发群众的误会。
可能是各级法院从来就面临案件多,人手少的局面,特别是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因信访问题而修改的再审程序,导致这种局面更加突出。从历次裁定来看,都可发现“执行先于判决”的问题始终存在。这个问题,个人认为,错不在法官,而在于办案人员可能因此案的标的物问题,中间又有两个判决始终在生效,从而导致逻辑混乱,没有发现此案从根本上不能使用强制执行程序。——主要是里面无法解决“执行先于判决”的问题。简单来讲,因此案的标的物发生了变化,且变化内容为货币与实物两种方式,无论货币与实物如何互相转化,都将引发新议论的诉讼,而且必将再次以原房的物权确认为基础!这根本就是无法解决的问题。
原房与新房物权是一组矛盾,原房1995—2001之间的收益权是一组矛盾,被拆迁人给付补偿款货币价值与当下货币价值年份对比是一组矛盾,标的物货币转移方式的年份货币价值是一组矛盾、标的物实物转移方式的权属是一组矛盾。标的物实物转移方式的权属是一组关键矛盾,这组矛盾2009年已作终审判决,看起来已经解决,但因此是建立在原标的物上的,于是将第一组矛盾,即原房与新房物权关系的矛盾,接着由此再引发后面几组大矛盾。大矛盾里面由隐含了收益权处分权等等小矛盾,接跟着就出现了标的物货币和实物两组转移方式的矛盾。于是,立刻出现了逻辑循环。一切又必须从起点打到终点,终点打到起点。理论上来说,这是一个可无限循环的官司。绝非可以轻易以寻常方式解决。
要真正为当事人解决这桩打了十八年,而且完全可以无限打下去的循环官司,应该抓住此案的争论焦点。
货币与实物补偿的方向。
五、怎眼执行可能较佳。这样一件一旦执行起来就将陷入无限循环,并将再生枝节的充满逻辑疑案的怪案,办案人员应该深刻吸取教训和认真分析案情。可以这样说,无论如何予以裁定,那份裁定都无法在逻辑上站住脚,它唯一的使命,就是引发新的诉讼,而且将陷自己进入“先执行后判决”的问题,人家立刻可用违反司法程序,将裁定推翻,从而导致法院也冤枉,当事人更觉得冤枉。比如第一次执行引发的添附物诉讼问题,比如其后出现的门市租金未判决就执行的问题,比如老房屋的收益权问题,比如还可引发陈智勇死时没有立遗嘱按继承法予以重新确权老房屋的问题,比如未经判决即将住房份额变成门市份额的问题……凡此等等,不外乎是,(1999)南中民再终字第82号判决和(2008)南中法民再终字第877号同时生效造成的。这也是一个逻辑上既互相依赖又互相排斥的问题。
(2008)南中法民再终字第877号必须建立在(1999)南中民再终字第82号判决之上。这是一个基础性问题,因为后者必须在前者的基础上才能体现合理性。
(1999)南中民再终字第82号判决必须在(2008)南中法民再终字第877号得到体现。这也是一个基础性问题。因为后者必须在前者的基础上才能体现执行的依据。
简单而言,这是一个时而互相交互,时而你包含我,我包含你的问题。这就与执行只按照判决执行的包含与被包含的单一关系构成了重大出入。所以我们可以从历次的裁定中发现:若裁定要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裁定之理由,一定会构成上诉之理由!
所以从法院此次网上回复来看,他们的确感受到了冤屈。但他们应该还没找到这个症结在什么地方。法院应该是这样想的:“两个判决在生效,我怎么可能之执行其中一个呢?执行一个,才有问题的。”所以这可能才是他们被气糊涂了的主要原因吧。(妄自猜测,莫生气哈)。个人认为,不管用什么样的理由去执行这件事,都将不断提醒该当事人应该以此为理由提起新的诉讼。这点已经在此次裁定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可能法院确实感到为难,总的唯一的理由就是:“经研究”。这多少也透露出法院的无奈。
关于这个案子的执行难,综上所述,希望当事双方也能体谅到法院的难处。
除开强制执行,对于这桩打了18年的官司,个人认为,也并不是就没有解决的办法。我们将所有逻辑基础建立在“打官司,本质就是打利益”。若此点得以确认,那么以下的分析,基本可以得到认定。
分析出利益集团。陈波陈燕是亲兄妹,陈敬德陈玉华也是亲兄妹,
表面看来,利益集团是两方。但透过卷宗可以看出,陈波陈燕在此案上,因至今未到手任何利益,早已结成稳固的利益联盟,完全可称之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可视为一方。按2001年再审判决,陈玉华2001—今的门市租金合法性存疑,通过作工作,她应该可以想得通让一个门市出来。按2001年再审判决,陈敬德包括天井在内的前方三间及合法添附物,在旧城改造时被认定为89个平方的门市,卖与开放商18个平米,还房71个平米,且陈敬德残疾、无稳定收入,将门市让与陈波,显然是他无法接受的,他所能接受的,应该是补偿陈波陈燕货币的方式。因此,在某种条件下,陈敬德、陈玉华的利益联盟将瓦解,从而为此案最终尘埃落地打下基础。因此应该将当事人看成三方。陈波陈燕、陈敬德、陈玉华。
分析此案存在的一些疑点。此案的关键疑点上面已经分析。
在公开听证之前,可对陈波言明,这样的官司,若真要打,将无止境打下去。首先,对陈波言明,陈敬德陈玉华有机会推翻(1999)南中民再终字第82号判决。到那时,按继承法,高素清老人的遗嘱是无效的,因为她分割了陈帮喜的财产。其次,老房子权属和新房之间的关系,依然有诉讼的空间。相信陈波陈燕应该明白,1995—2001他们只存有12平方的所有权,收益权早已丧失(判决上的陈敬德展示的证据早已证明此点)。3、若陈波陈燕说1995—2001一直在主张权力,则必然出现这样的逻辑:既然一直主张权力,又岂能对旧城改造毫不知情?若陈波陈燕说1995—2001一直没有主张权力,那么可视为自动放弃权力,即使现在要赔偿,诉讼对象也应该是县政府,因原地址已成为公共设施(道路),则县政府不是既得利益人,既得利益人是广大营山群众。换句话,陈波陈燕将一无所有。4、展示(1999)南中法字民监字第114号民事裁定,证据给指出一些问题。
在公开听证之后,可对三方当事人直接言明厉害关系,从而重新调整利益格局。18年了,
无论是陈敬德、陈玉华,还是陈波、陈燕,甚至围观的群众,都可从这样的案子中吸取到不少教训。可按无限循环理论,深刻指出这场打了十八年的官司,还可无限循环打下去,应动摇其诉讼之路的决心,努力促成三方当事人和解。没有永远的敌人,只有永远的利益。名目不重要,只要利益格局充分分配稳妥,应该可以皆大欢喜。
假设以上环节已成立,
先解决陈玉华的问题。综合考虑此案的特殊性、1999年老房再审判决、2009年添附物终审判决、1999拆迁价格、陈波陈燕没有回来参与拆迁的事实、陈玉华当时享有她依法享有的权力、给付门市补偿款1999年货币价值、租金份额收益等因素,陈波购买陈玉华门市剩余份额,19.14平方按1999年的补偿价520元一平米购买,共计9952.80元;18.07平米按1万元一平米购买,共计18.07万元。陈玉华返还租金4万。加减后陈波补偿陈玉华15062.8元。
2、再解决陈敬德的问题。需直接否定“先请房管局评估,再按市值补偿的通常做法”,(双方早已失去信任基础,一直生活在贵州和云南的陈波陈燕因不在营山生活,应会断然否决此提议)在陈敬德给付陈波陈燕的补偿金额上,应以一口价较妥。据行情来看,营山大北街门市购买价,35平米为50—60万元;营山最高房价3800元一平米;陈敬德陈玉华门市租金8000元每年(陈敬德一方帖子提供)。综合考虑此案的特殊性、1999年老房再审判决、2009年添附物终审判决、1999拆迁价格、陈波陈燕没有回来参与拆迁的事实、陈敬德当时依法享有他当时应当享有的份额和权力,给付门市及住房补偿款的1999年货币价值,租金份额收益等因素,陈敬德可按2万元一平米的门市,购买陈波5.13平米的份额,共计93240元;所占住房19平米,按营山目前最高房价3800元购买,共计72200元。两项合计165440元。
相互加减后,陈波陈燕在涉嫌2001的再审判决合理性,涉嫌再审程序中没有告知对方,撤销1995二审判决中止送达时间,涉嫌所谓的对旧城改造毫不知情说法的逻辑冲突性下,相当于在旧城改造中没有虽毫无作用,却得到了门市一个,价值在600000元左右,外加18年来的诉讼费约15000元。就算老房子也不过40多平米,95年营山老房子,一通大概卖不到4万元,就算得到一半,最多拿到1万多,考虑物价因素,应该也变不成目前的60来万吧?况且这个裁定本身就不是在单一执行2009终审判决,只需对方提出按你的要求执行,这个裁定立刻就出问题了。而一旦要求两个判决合并执行,马上又陷入了2005年第一次执行的尴尬局面。——不知道你能听懂么?换句话,正因为你始终没有回来参与旧城改,所以导致这样的裁定,如论你找什么人当律师也好,其他什么也罢,都是不可能解释得通的。理论上讲,这是一个无法突破的逻辑怪圈。这样的结果,正是在法律上,你本身已经丢失了老房的所有权。其实这样来调解,依然是以亲情为基础的。
对于陈玉华而言,陈波的购买标准从6万余元提高至15万余元,大概也应该可以抵消当年旧城改造的心血了和换算出补偿货币价差了。
对于陈敬德而言,陈波陈燕下岗了也不容易,多年来,他们早已失去了父母,很少感受到至亲的温暖,毕竟都姓陈,房断亲不断,打了一辈子官司了,只要陈波陈燕能接受这个方案,就算了吧。当然,若有人过于贪心,我建议你紧紧扭住(1999)南中法民监字第114号民事裁定的发出时间,将此案带入无限时间陷入无限逻辑循环的怪圈,让陈波陈燕去打一场永远打不完,即使打完了也将无法执行的官司。
希望人民法院也充分考虑双方的具体困难,以更为宽广和博大的胸怀对待此事。群众都是有眼睛的,大家其实也知道一桩打了十八年的官司,执行起来的难度可想而知。群众相信你们。
此关于案件的疑点及和解方案,纯属酒后浅见,加之行文匆忙,肯定有不对和说得不周全之处,敬请广大网友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