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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新蚊翅膀

无预售证巴城多个楼盘违规卖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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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8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的楼盘拿到预售证时基本就卖完了,几乎全都违规销售,市建设局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为都是关系(搞开发没有关系这种事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所以怎么去监管?

发表于 2011-10-28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的楼盘拿到预售证时基本就卖完了,几乎全都违规销售,市建设局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为都是关系(搞开发没有关系这种事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所以怎么去监管?

发表于 2011-10-29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10-29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现象的存在都与建设局有关,可以说是默许丙的,否则就不会有那么多开发商如此大胆销售。

发表于 2011-10-30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P:P:P:P

发表于 2011-10-30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告那些房地产奸商们:多行不义必自毙!

发表于 2011-10-30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的房价是有很大的水分一个没有什么工业做支撑的城市想想都害怕一但砰盘是什么结果。能买房的都是在外打工的

发表于 2011-10-30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zhejiushi xian shi

发表于 2011-10-30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致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开信
何政同志你好!
一是请容许我在你的名字称谓后面不冠以“副秘书长及主任”的称谓称呼你。二是请容许我以公开信的方式与你展开质询对话,这样以便有一个公众的裁判,“所谓的”诬陷诽谤之词不易使你蒙冤受屈,同时也规避不法小人假法律之手对我的陷害。三是这封公开信是写给对你最给力的领导的;是写给冤缘未解的信访民众的;是写给巴中385万父老乡亲的;是写给巴中、四川乃至全国纪检监察战线上的全体同仁的。这封信是暴露我对你官僚的愤恨、忽悠访民的厌恶、不履行公职的声讨、参与暗箱转让国有资产行为的揭露。同时也是我对你身兼二职而“不作为乱作为”的无奈发泄。2008年9月17日我的信访申请受理到2009年5月5日市人民政府受理我的信访复核复查申请,你始终一而再再而三地推拖,让违法暗箱转让的国有资产拖成了“合法化”,让其被逼死的民营企业至今得不到公正合理的说法!钱权蹂躏的困惑给我带来了人生的无尽惆怅,故期待你当众回答!
一、这桩国有资产的转让程序到底是否合法
2002年9月27日(巴府函[2002]23号),巴中市人民政府批准了后坝土地储备中心总体规划,也就是说位于规划区内的所有土地都必须进入土地储备中心挂牌拍卖。无独有偶,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所属的价值千万余元的28.5亩土地、成套的机械设备及地上建构物等国有资产未经挂牌拍卖就仅以320万的价格(含土地出让金在内)暗箱操作给巴中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让合同是2002年11月25日就已付款签字生效。巴区国企18号《关于同意出售企业国有资产的批复》的时间却是2002年12月2日,出卖的底价却与通达公司暗箱操作的价格不谋而合,这难道也是巧合?现引述18号文件原文:“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你们关于请求批准出售国有资产的请示收悉。根据区政府巴州府发[2002]36号文件中批复你司‘出售资产安置职工的改制方案’为加快企业改制,经研究同意你们对所属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含土地及附着物),不低于320万元的价格进行整体公开出售。”令人万万想不到的是,文中引述的[2002]36号文件却是2002年5月14日巴州区人民政府印发的一份《关于企业改制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真正的批复是2003年1月8日(巴州府函【2003】2号)《〈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2009年5月巴中是中级人民法院仅以通达公司领导集体受贿,主要领导索贿的犯罪事实分别判处公司经理及副经理十年和五年的有期徒刑,对土地的去留也仍然避而不谈。这样的暗箱操作程序是否合法?
二、明亮部长签批的依法拍卖为何石沉大海。
在我信访过程中,你也曾多次电话告知我,你的诉求赔偿方案领导已批,只等收回这块土地依法拍卖,2010年5月中旬,我再次来到市国土局局长办公室询问我举报这块土地的情况,侯局长告知,代分管国土的明亮部长对该块土地已明确批示了(侯局长还讲,我们报的两条方案,明部长的签批是同意我们的第二条方案)随后我来到市信访局,罗之琼局长告之,这次收回违法转让的土地一共有7宗,其中有你举报的这一宗,为了再次应证其真实性,我又来到张云清副局长办公室里询问这块土地的情况,张局长打开电脑,给我看了收回拍卖该土地的两点理由:一是超期未开发使用,二是该土地在转让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可这土地至今还被开发商囤积霸有,2011年元月4日,我到市人民政府张开荣副主任办公室询问这块土地去留的问题,张主任再次告诉我,明部长签批收回拍卖这块土地的事他也知道,至今为何没有收回拍卖他也不得而,幕后操控“权力黑手”到底是谁?
三、望直面以下陈述
在这桩国有资产的转让前,据知情人确切透露:当时市国土局储备中心出价840万并解决单位职工的“两保”都没有买成,事后该地块国土局不给过户,求情于当时分管国土的副市长都不敢签字,最后是你亲自找到熊光林同志签批。熊签批后,你和通达公司法人一道宴请国土局长杨廷雄,觥筹交错间你站起来向杨局长道歉陪不是,说越级犯上了,最后通达公司法人立即站起来说,何区长你坐下,要道歉也该由我来道。最后你暗示通达法人给杨红包5千元,该地块才得以顺利过户。怪不得民间街坊流传你在巴州区任分管工业的副区长不久就在成都购置洋房,说你在棉纺厂,齿轮厂,轻工机械厂,及电力公司的变压器厂等企业的改制转让过程中捞了不少好处!当然这些议论一是对你来说不足挂齿,依你之能,有无都很容易被你和谐和过滤。二是我本身也无证据证实。不过我亲口讲的是有出处的,敢拿身家性命担保其真实性。故还望何正同志扪心直白。
综上说实话,我不明白的是,你当时分管的国有企业改制出卖为何就不能给我民营企业一条生路?想起你在发展民营企业大会上的讲话,“谁搞死民营企业,我虽不能摘他的“帽子”,但我可以叫他的“帽子”变色,和巴中一次一次又一次在外召开的招商会形成了多么鲜明的对比啊!我真无法明白你在台上的言和台下的行差距怎么就这么大?还有2009年蒋省长来巴视察,我准备那天下午带上信访材料去拦蒋省长,你中午就发来短信叫我2点30分把材料带到到你912办公室来解决。我当时很感动,特别是你对我说,这件事确实我有错,本应该在我任副区长的时候给你解决好却拖到了现在,不过现在也不要紧,就我现在所处的位置来处理,首先保证你能把企业再搞起来,只要鉴定结论一出来,哪个敢不给你拿钱。你现在就不要去东找西闹了。我当时服了,你的这番话让我感动了好久。结果你的诺言依旧变成了谎言。鉴定结论出来后你却仍是一拖三推。
至今我更不明白的
一是你为何要这样拖我?你居然置《国家信访条例》之规定于不顾,背弃市委政府的三问原则,身背“不作为乱作为”的骂名,酿成今天这壶谁都难以下咽的苦酒。试问谁来承担这种不作为,乱作为两年多给我新增的信访成本。
二是既然是协调意见,你为何始终不让我和对方见面?为何总是你说给多少就多少(依据何在?给我就像向你要钱一样的感觉),你这明显在以权压我。
三是面对法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怎么也是你想说多少就是多少?既然这样当初何须花钱去鉴定?(2万5千元啊的鉴定费啊)!你这又明显是在以权压法,是典型的行政乱作为,我不会答应,党和人民政府也决不容许你这样做。希望你能公开正面回答我的问题。

发表于 2011-10-30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致巴中市人民政府周市长的公开信


尊敬的周市长:

我名陈吉弩,2011年4月11日7:34分以逗虎的网名在“麻辣社区•巴中论坛”上发表了《致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开信》,该信公开质询的几个问题“地球人”都知道答案了,在此不再赘述(该信原文附后)。现对何政同志“即日”作出的、所谓的“给力”“及时”的回复表示强烈抗议!抗议之由,该回复忽悠民众的技能之娴熟、模式之规范、形式之大胆、措词之“严谨”(诸如:数经、适时等词),确实给百姓的感觉是“像雨像云又像雾”。作为市人民政府的办公室主任,公然用这种“小儿科的忽悠之术”来对抗效能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公然掩饰违法暗箱转让国有资产的犯罪事实。我可以肯定的说,这决不是我一个人的悲哀。故还望周市长在百忙之中关注。

尊敬的周市长,在巴中,赤裸裸的权力性掠夺国有资产早已不是独幕剧,个别政府官员不仅对国有资产的流失不关心、对国有资产流失给群众带来的伤害更是不闻不问,甚至还助纣为虐。我在公开信中所反映的违法暗箱转让的这桩国有资产,得到了市委常委当时代分管国土城建的明亮部长的重视和签批,收回依法拍卖。可几经权力金钱的搅动和摆弄,领导的签批居然又成了房地产商囤积霸有国有资产的“马后炮”。

此事的荒唐,不堪一驳。令人瞠目结舌的是职能部门的监管。2009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国有资产的公司领导集体受贿主要领导索贿的犯罪事实作出判处该公司经理十年各副经理五年的终审判决,可对违法暗箱转让国有资产的去留仍然避而不谈。更可笑的是2002年12月2日巴区国企18号《关于同意出售企业国有资产的批复》,批复中引述的巴州府发〔2002〕36号文件批复却是2002年5月14日巴州区人民政府印发的一份《关于企业改制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真正的批复是2003年1月8日。“通知”变“批复”已令公众吃惊,但更令人诧异的是,这种赤裸裸的违法交易,居然得到的是何政同志回复中提及的众多单位和官员的默认。这样的回复彰显的是嚣张疯狂的权力;传递的是特权合法化、剥夺合理化、百姓伤害常态化;嘲讽的是相关领域的监督与制衡机制。

尊敬的周市长,何政同志的回复的却让我很纠结,内心之痛溢于言表。简单的疑问本可以清楚明白地限时回答,他却在光天化日之下故弄玄虚,在大庭广众面前大秀特秀权力的魅力,说什么“你在公开信中提出的问题,我会适时作全面回复”。可这一“适时”形容词的背后,在长达整整三个月的时间里,一边是偌大的民意为之无休无止地“吁请”,一边是权力下面的利益继得者黑白不分地“恭迎”,这样的行为何尝又不是对“权为民所用”的亵渎?此事的过中原由我不再细谈,期待周市长责成何政同志“限时”作全面回复!

尊敬的周市长,说实话,本人系素民百姓,一是无钱二是无任何可以叫得响的头衔和称谓来影响媒体和公众,故对信的结果不敢有好的奢望!不过我会一直坚持下去,直到事件的真相“裸奔”为止。言辞不妥之处望批评指正!

信访人:陈吉弩

2011年7月11日

发表于 2011-10-30 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特大新闻!!巴中再现强拆”的背后新闻

Bzqq1234567网友:

你好!

沉思几日,想必你好歹也是一个税务干部,不回复你这样的鸟帖,不足以显示我企业的霸气,不足以警示后来与我作对的敌人,不足以证明什么叫有钱能使鬼推磨(过不了几日,你这种有碍和谐的臭帖必定会屏蔽)。
首先我得批评你一下。太小气,不就是给我让9米(约一亩地)宽的消防通道吗?值多少钱嘛?犯得这样较真?
遥想当年,那是2002年的“第一场雪”,比我想象中来得稍早了一些。2002年9月27日,巴中市人民政府批准了后坝土地储备中心总体规划(巴府函【2002】23号)。连三岁毛孩都知道位于规划区内的所有土地都必须进入土地储备中心依法拍卖。可你知道吗?通达公司所属的28.5亩土地及地上建构物和成套冻库致冷设备等价值千余万元,我出320万元,还含土地出让金在内,一个把月(于当年的11月25日)就搞给我公司了。当时市国土局也是像你一样不懂事,出840万元的高价并解决单位职工的“两保”,可结果“球”都没有买成一条。
天下哪个P民不知道,房地产开发商最怕国土局找理由不给他过户,可我要告诉你的是,国土局最后就比你懂事多了,为了将功补过,只好用一天时间高速完善所有审批,乖乖地把户过户给我公司。
最后是遇到一点小麻烦,有个“麻屁”啥子豆腐干厂,一天干吼。说我违法暗箱转让国有资产把他企业逼死了,叫我赔他损失,还说他有个“啥屁”优先购买权。老子一听就是火,卵都不卵他,叫他打官司,他告到中院他输了,告省高院申请再审,他又输了,听说他现在还在一个劲地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简直就是“疯麻屁”一个,太天真,太幼稚,太自不量力了,太不识时务了。老子那天想去收拾他一下,一打听,说他娃早已落荒到云南蛮夷之地去了,连住都不敢再在巴中住了。
近几月,他一天就在网上发些“烂帖”,一会儿《致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开信》,隔几日又是《致巴中市人民政府周市长的公开信》,一日,一朋友告诉我说,《致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开信》里说的你们公司的那点事点击率快过三万了,跟帖回复超两百了,也不要太出众了哟。嘿!怪哉,没过几日,巴中论坛版主居然懂事了,给他一个版务处理屏蔽掉了。现在P民们都懂事了,《致巴中市人民政府周市长的公开信》就没有多少人跟帖回复,他们知道回了也照样是白回。今晚我心情特好,才语重心长地给你讲这些,是希望你多懂事一些,少犯一些傻。
其次我要提醒你一下,没有能量就别想放响屁,没有关系就别想说硬话,没有女人就别想套色狼。
实话告诉你,我购买的后坝那块地的准确时间是2002年11月25日至今多少年了,哪个敢放屁给我收了。你们那块地才刚满两年多就被收回依法拍卖,说明你们操得也太歪了,你们税务干部还有啥子脸面在网上来吼,是我,各人吐口口水淹死算了,免得丢人现眼。
另外再告诉你一声,去年市委常委有个领导不懂事,居然以超期两年未开发使用、以在转让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签批收回依法拍卖,到现在“锤子大哥”理他的签批,那块地不至今照样还在老子的名下吗?我的那块地是违法了,请你看看网上一天炒的

利达公司违法暗箱低价转让资产的相关证据
证据一:巴府信发【2006】26号文件载明:
1、2002年9月27日,巴中市人民政府批准了后坝土地储备中心总体规划(巴府函【2002】23号)。2003年3月,市土地储备中心正式进场开工建设。
2、2002年11月25日,市通达公司与利达公司签订了《资产出售合同书》。约定通达公司将其原厂区28.5亩土地及其地上的建筑、附属设施以3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利达公司。
该证据证明:本该进入到土地储备中心依法拍卖的国有资产及其土地,两公司却私下暗箱成交了。
这一违法暗箱转让国有资产的行为是如何麻痹公司职工的呢?请看证据二、三、四。
证据二:通达公司《关于同意公司资产议标出售的决议》载明:
1、举行议标决议的时间是2002年12月12日。(其与利达公司之间签订的《资产出售合同书》已于同年11月25日就已签字生效。)
2、议标的原因是因公司房产证被抵押(这是通达公司向员工阐述不能拍卖的理由),不具备拍卖条件。
3、签字人数22人,公司职工在册人数总共为73人,退休14人,在岗59人
证据三:巴市国用【2003】02号《巴中市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审批表》载明。
1、
第一页,申请单位:巴中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
2、
第四页,调查意见:时间2003年4月1日,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2001年3月29日确权发证。
证据四:2002年12月18日通达公司会议记录,编号0159载明。

1、会议议题:召开提前退休人员会议,研究讨论公司改制方案和资产出售的问题。
2、会议内容中讲到:我们的改制形势是出售资产安置职工,经国资局审核,已出文同意出售,按理应拍卖,但目前无房产证,不具备拍卖条件,无法参与拍卖,最后只有议标出售,由大家来议定出底价,不少于320万元。
证据二、三、四三份证据组成的证据链清楚地证明:通达公司领导隐瞒“确权发证”的真实情况,以“无房产证和房产证被抵押”为借口,打着“只能议标出售”的幌子,上欺领导,下骗单位职工,从而实现了违法暗箱轩让国有资产的犯罪目的。
难道就没有政府职能部门管他们吗?请看证据五。
证据五:巴区国资企18号《关于同意企业国有资产的批复》载明:
1、
该批复的时间是2002年12月2日;
2、
国资委规定出卖的底价是320万元;
3、
批复中引述巴州区政府巴州府发【2002】36号文件,陈述了该文件批复你司出售资产安置职工的改制方案。
这一份证据我要特别说明的是:巴州府发【2002】36号文件的时间是2002年5月14日,该文件的内容却是巴州区人民政府印发的一份《关于企业改制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证据六),真正的批复是巴州府函【2003】2号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证据七)。该批复的时间是2003年1月8日。
这一份证据可以证明“官商勾结”的魅力,公然假借政府文号,让“通知”变“批复”,给违法暗箱转让的国有资产罩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
那么,国有资产处置,政府倒底有没有硬性、明确的规定呢?请看证据六、七、八。
证据六:巴州府发【2002】36号《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改制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载明:
1、时间是2002年5月14日。
2、附巴州区企业改制目标责任分解表。
证据七:巴州府函【2003】2号《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载明:
1、
时间是2003年1月8日,
2、
批复第二条强调:企业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
附《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改制方案》。
证据八:巴州府发【2002】34号《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载明:
1、时间,2002年4月26日,
2、第四条:企业资产处置:出售国有资产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依法拍卖,否则一律无效。
这三组证据的时间,内容已清楚地证明,通达公司与利达公司倒行逆施,跨越人民政府的文件,通知及批复,最终达成了违法暗箱转让国有资产的罪恶行为。
证据九:《巴中市巴州区人法院刑事判决书》中载明:
通达公司领导集体受贿,主要领导索贿共计30万元,分别判处该公司正副经理十年和五年有期徒刑。


可谁又把我奈何??



再其次我要警告你一下,做人要懂事识趣一点好!不是有句“什么不该问的不要问,不该讲的不能讲吗”?
既然你知道收回的是5622.55平方米,现在只按净用地面积2978.24平方米进行公开拍卖,这里“净用地面积”是什么意思?你问这样的敏感话题干嘛?你不觉得是在多事吗?
你学我理解成这2978,24平方米用完用净后剩下的就随便使用不就完了吗?虽然我理解也许不一定正确,可天下之大,何怪不有,你管得完吗?
话又说回来,2003年我以500万元的低价购买价值3000多万元的巴中市轻工机械厂的国有资产,当时也有人不懂事,举报我,结果我不照样开发出那时的天价房价“天通名城”吗?还有人说我与现在住笼子的赵曾平—你们税务部门的同行老大一起联合搞房地产开发,偷逃至少500万元以上的巨额税款,查来查去,你们收到一分钱的税款了吗?现在想来你们好无聊可笑!一是说明你们税务执业水平太低,二是说明“脚肚子确实犟不赢大胯”。
今晚兴致特高,不过夜已深了,还有许多经典事例,改日再与你分享。希望你从今以后变得懂事一些,日子过得稍微好一些,觉睡得更安稳一些,身体长得更胖一些,大火来了跑得更快一些。我给你讲的和你遇到的这些事,你自己掂量吧!该从何处去发愤努力。再告诉你一句入眠打油诗,“官商勾结有黑幕,凭你国税挡不住;强拆成风百姓怨,市长上了女人铺。这个世界太疯狂,老鼠当了猫伴娘”。

点评

发表于 2011-10-30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再现强拆(利达开发公司强拆白云台国税局家属院围墙)

    当年为支持白云台开发,市委政府要求各单位到白云台修建办公楼,职工住宿楼等,于是市国税局就将现在的政协至移动公司之间的土地购买,国税局规划与江北大道相邻这边修建一栋住宿楼(现在的凯能会所)和与滨河路相邻的修建一栋办公楼(还未修建),中间设置为花园。后国税局因多种原因未能修建办公楼,导致土地一直空在哪里。
    于是利达开发公司法人代表李明章利用女人公关将原巴中市副市长XXX等领导买通,把市国税局在白云台用于修建办公楼3900平方米土地强行拍卖方式让给了李明章,因市国税局陈局长抵制,李明章将拍卖的价格抄到了为3500余万元,这就是当年的“地王”风波,土地最终还是拍卖给了李明章,为此市国税局陈局长提前退休,事后市国税局在拍卖3900平方米的边界上修建了一围墙。
   李明章买到这块土地后找到设计院规划,并将这3900平方米的土地全部修成建筑物(否则将亏本),故而没有消防通道,李明章再次找到X市长要求国税局在原来3900平方米基础上再退9米(大约1亩土地),于是X副市长便叫原市政府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一次协调会,并形成了一份回忆纪要,通过这份会议纪要合法的将这退后的9米土地无偿的给李明章开发。
在开发中,李明章拿着会议纪要到现场去拆围墙,被现住在国税局家属楼的业主所阻,李明章也不找市国税局协商,便多次私自前来拆围墙,多次被业主所阻,今天上午李明章和他的合伙人(自来水公司姓夏的总经理)找来一部分民工和社会闲散人员100余人将业主姓张和姓秦的业主打伤,
   当时江北派出所民警现场录像并制止,现在时态严重,一部分业主找到市国税局讨说法,一部分业主到市委上访。

发表于 2011-10-30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巴中再现强拆”帖子的回复”

的疑惑

1、白云台市国税局职工住宅小区部分土地因闲置已达两年以上,根据相关规定,巴中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12月10日发布公告,依法收回其闲置的5622.5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市国土局:是否可以请贵局将依法收回其闲置的5622.5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相关文件扫描发在网上,还业主一个相。

2、2010年1月13日,经市政府批准,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巴中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决定对依法收回的白云台国税小区闲置土地(2010-1-04号宗地)按净用地面积2978.24平方米进行公开拍卖,起拍价700万元。同年2月8日9:30,市国土资源局在市政务中心举行了拍卖会,10余家企业参与竞买,巴中市利达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经过多轮竞价,以3650万元竞得该宗地使用权。

市国土局:

⑴既然收回的是5622.55平方米,为何只是按净用地面积2978.24平方米进行公开拍,这里的“净用地面积”作何解释?

⑵那么剩下的土地怎么处理。

⑶可否请将相关文件扫描发于网上。

⑷同年2月8日9:30,市国土资源局在市政务中心举行了拍卖会,10余家企业参与竞买,巴中市利达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经过多轮竞价,以3650万元竞得该宗地使用权。也即是说利达公司自买到该宗土地也闲置了近两年,你们是否也应该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收回该宗土地另行拍卖。

3、该宗地在拍卖前,市规划部门已按修详规划明确了消防通道设置等技术指标。2011年6月19日,巴中市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议定:“必须严格执行控制性详规;必须按规划将围墙退后9米,作为消防通道,以满足消防通道强制性规范的最低要求”。

市国土局:

⑴既然拍卖的土地是2978.24平方米,那么规划是否应该在这2978.24平方米内设置消防通道,而不是占用没有拍卖的土地,这个问题业主们不清楚是什么原因?

⑵利达公司出示给业主的会议纪要是市政府副秘书长召开的协调会形成的会议纪要,既然也有召开过会议并形成了会议记录,请请贵局将市政府会议纪要和贵局的会议记录扫描发于网上。

⑶“该宗地在拍卖前,市规划部门已按修详规划明确了消防通道设置等技术指标。”这是真实的,但是该规划是以修建市国税局住宿楼和办公楼的规划,既然贵局拍卖2978.24平方米作为利达公司商业开发,那么该规划就应该作废,贵局你们说是不是这个道理,贵局的这个会议召开的目的是否有为开发商争取利益而打擦边球得嫌疑?

4、2011年10月14日,巴中市利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未完全落实用地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引发了矛盾。事发后,市公安局及时介入了调查处理,市国土资源局已责令市利达房地产开发公司立即停工,市政府及时召开协调会,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

市国土局:

⑴贵局依法收回土地,公开拍卖,说明一切都是按照程序在办理,为何会出现“巴中市利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未完全落实用地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引发了矛盾”,这是为何?

⑵利达公司在贵局拍卖的土地陆续作业了3个月之久,贵局明知“巴中市利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未完全落实用地的情况下”为何不提前责令该公司停工,而要等到出事后才做出决定。

另:市国土局,⑴按照贵局的回复,那么市国税局应该将此情况通报给业主,为何市国税局沉默了?


该用户还没有设置签名,暂不外售!

发表于 2011-10-31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的普遍现象。

发表于 2011-10-31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监管部门严重不作为!

发表于 2011-10-31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P;P;P;P
发表于 2011-11-1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梁不正下梁歪

发表于 2011-11-2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的楼盘拿到预售证时基本就卖完了,几乎全都违规销售,市建设局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为都是关系(搞开发没有关系这种事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所以怎么去监管?有舆论反应或市民投诉了,提前给开发商打个招呼,再模拟例行公事,能查出来问题吗?是政府的不作为,官商勾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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