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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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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09:48 | |阅读模式
普通公民维权之路漫漫
尊敬的最高法院法官 你们好!

2011926我在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二庭)以原告身份体验了凭生第一次“庭审”,它使我凭添了不少“疑问”!

疑问一、法官可以任意阻止(原告)当事人陈述“基本事实”与答辩,但(被告)律师却可以“畅所欲言”。

疑问二、“本诉”只走“过场”,而“反诉”却“审理详细”。

疑问三、只说“反诉”有理(原告违法),却不说“本诉”是否有理(被告是否违法)。

对于上述“疑问”,我觉得除法官本身存在“问题”,在“法庭规则”上还应该有所提高!至少可以增添如下“法庭规则”:

一、在法庭正厅(国徽两旁)标示:审出真实-判出公正。

二、在原被告双方席位上(菜单方式)标明:双方的权力、义务。(包括“本诉与反诉”平等审理、双方发言权平等、等等。)

三、设置全方位摄像头,保持全过程记录。

四、庭审(或审判)结束后,原被告双方须填写“庭审意见”表格。

法庭是执行法律的基本(重要)场所,而法律的基本准则是体现“公平公正”。如果法庭(法官)随意限制当事人发表意见(陈述基本事实和参与答辩),怎会审出真实?又怎能判出公正?如果法庭规则有缺陷,容易被不法人员利用(如限制当事人或守法者充分表达意见),也不能让当事人对执法者实现(现场)监督!

如果增加了上述“法庭规则”,我相信它可以增加司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阻力,也能提高“公正审判”的几率,且能减少“事实不清、驳回重审”的几率!

国家、政府制定了不少规范法官行为的“准则、条例、办法”,但它们多是“软件”,通常是在事件前或事件后起规范作用。我这里提出的“法庭规则”是“硬件”,它的规范作用主要体现在“事件”发生过程中。

法庭是分清是非对错,消除社会矛盾冲突的重要场所。如果法庭规则有缺陷必然难以分清是非对错,不利于民众对法律、法院、法官的信任与依赖,更不利于消除社会矛盾冲突。现有法庭规则容易被不法者利用——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明显不利于分清是非对错和消除社会矛盾!消除“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是法律、法院、法官得以被广大守法公民信任、依赖的重要基础,否则,不可能有公正的审判,且不可能被广大守法公民信任与依赖!更不可能构建和谐社会!

致崇高敬意!



中国公民:唐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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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10:19 |
这事是真的吗?
  关注仁寿

发表于 2011-11-7 14:51 |
言之有理,希望仁寿司法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

发表于 2011-11-7 16:22 |
号称廉洁高效的仁寿政府部门真会干出这等事:@:@

 楼主| 发表于 2011-11-8 11:14 |
如果被告前一天收到“起诉书”,第二天被告请的代理人(伍律师)便去联系主审法官,这种行为是否正常?

发表于 2011-11-10 11:48 |

发表于 2011-11-10 11:49 |
回复 夜,等待 的帖子

请注意,不是政府部门,莫张冠李戴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1 09:58 |
叶镇东 发表于 2011-11-10 11:4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 向谁学习 的帖子

正常

“正常”与“正确”应该不是回事吧?如果人们都将它理解为“正常”,结果会怎么样?——全社会都去“腐败”?那这社会应该有些可悲或可怕吧?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4 10:12 |
中国的各级政府都在提倡建设“法治社会”,“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准须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如果不能消除司法腐败,何谈司法“公平与公正”?何谈“法治社会”?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6 11:08 |
一个社会,如果法官可以随意违规、违法,习惯违规、违法,普通民众还会信守法律?法且不信守,还会信守道德?无人信守法律、道德这社会、民族还会有和谐?还有希望?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9 09:11 |
先辈们告诉我们:“万恶的旧社会,审判官经常会颠倒黑白,将守法者说成违法者,将违法者说守法者”。如今,对这种恶劣的行为我们的社会依然没有将其消除!为什么呢?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2 09:58 |
如果司法人员违规、违法却不会追究或处罚,情况会怎么样?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4 09:17 |
如果司法人员违规、违法(腐败)却不会被追究或处罚,情况会怎么样?必然会使这些违规、违法的司法人员明目张胆、肆无忌惮地违规违法!——若依然不被追究或处罚,便会“支持”他们变本加厉及“培养”他人跟随其违规违法!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5 09:40 |
向谁学习 发表于 2011-11-24 09: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如果司法人员违规、违法(腐败)却不会被追究或处罚,情况会怎么样?必然会使这些违规、违法的司法人员明目 ...

兴许他还在会心里告诉“民众”,你们把我没办法,因为上级政府、上级领导也对我没办法!哈哈哈哈!——“我不是一个人!”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7 10:09 |
司法权力可以调节或化解社会矛盾冲突,也可以激化或积累社会矛盾冲突。如果司法权力“进入”了矛盾冲突双方的“利益”之中,必然会激化或积累社会矛盾冲突,必定会危害我们的社会!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9 12:44 |
如果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枉法判案,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对他们又“无奈”的情况下,作为受害者的普通公民不知能做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 09:53 |
回复 叶镇东 的帖子

   “法院”与“政府部门”没有关联吗?“政府”的相对对象是“民间”,请问“法院”可以被划入“民间”吗?
    在中国,“法院”在民众的观念中和实际的形式上都等同于“政府”!历史上,县长就是法官(审判官),而今中国县法院依然受制与县政府,不是独立的部门!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 13:29 |
叶镇东 回复 夜,等待 的帖子

请注意,不是政府部门,莫张冠李戴

向谁学习 回复 叶镇东 的帖子

   “法院”与“政府部门”没有关联吗?“政府”的相对对象是“民间”,请问“法院”可以被划入“民间”吗?
    ……;P;P;P

 楼主| 发表于 2011-12-4 14:04 |
叶镇东 发表于 2011-11-10 11:4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 向谁学习 的帖子

正常

也许这位“正常哥”是专门办“正常事”的!?但我认为,如果你是政府公职人员(或官员)必定不会是遵章守法、一心为民的正直公务员!
发表于 2011-12-5 15:39 |
上面有人,肯定可以那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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