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向谁学习

致最高法院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0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今中国的不少法院已不配“人民法院”名称,而是“权贵法院”或“利益法院”!谁有权势,谁给利益便为谁说话,帮谁维权!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5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叶镇东 发表于 2011-11-10 11: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 夜,等待 的帖子

请注意,不是政府部门,莫张冠李戴

;P如果楼主提出的“法庭规则”要被实施,无疑会经“政府部门”许可,不然,“法院”可能会侵害“政府部门”的利益!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8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腐败,使政府和政府官员在老百姓中,普遍失去了威信和信任感。造成空前的信任危机和社会危机。腐败是一切罪恶的源泉,控制不了腐败,中国在到达中等收入以后,社会将进入长期的政治和社会双重危机。这是因为,人民收入越高,对民主的要求就越高,对腐败的容忍程度就越低。今天,还能被接受的腐败,10年后,就不可以再被接受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3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叶镇东 发表于 2011-11-10 11:4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 向谁学习 的帖子

正常

依照“叶镇东官员”的观点,中国社会不腐败是“不正常”的!中国社会“应该腐败”,“需要腐败”!不腐败,就不能维持中国社会的“繁荣”!不腐败,就不能维持中国社会的“正常秩序”——中国社会就“不正常”!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6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向谁学习 发表于 2011-11-8 11:1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如果被告前一天收到“起诉书”,第二天被告请的代理人(伍律师)便去联系主审法官,这种行为是否正常?

本案被告律师(仁寿红地伍仁斌)明知本案在法规上,还是自己对基本法理、法规的解读上都不可能胜于原告,如果没有法官的“照顾”,败诉无疑!因而必须在得到主审法官接受“照顾”后才能决定代理本案,因而迫切地先行联系主审法官!

 楼主| 发表于 2011-12-30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不能做到清正廉洁,除非没找到原因与正确的治理方法(制度、法规)。找到原因且找到正确治理办法却不采纳,便是政府不愿清廉——只愿做形式或口号上的清廉,欺骗老百姓!:lol

 楼主| 发表于 2012-1-1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仁寿法院(民二庭)枉法审判的结果是支持违法者继续违法!这样的法院、法官请问应该怎样形容它?

 楼主| 发表于 2012-1-3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腐败的公开化(或明目张胆)是中国社会的现状,说明政府治理无力,这让普通民众失去对政府或法律的信任与依赖,对此,维权选择只能是“参与腐败”与“拼命”!

 楼主| 发表于 2012-1-6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众间发生矛盾冲突、或合理权益被侵害,必然求助法院(或政府相关部门)。如果得不到合理调解、或公正审判,无疑会延续或加重矛盾冲突。这种升化的冲突难免发展成严重的刑事案件,对此,法院(或政府相关部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2-1-8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铁笔无情啊 发表于 2011-12-28 10:39
向谁学习:如果被告前一天收到“起诉书”,第二天被告请的代理人(伍律师)便去联系主审法官,这种行为是否正常?

那就要看被告的代理律师是不是私下会见的主审法官?
如果是,你可以凭证据举报!

向谁学习 回复
庭审过程中对方律师与法官的“默契(或不正常)”与先期的充充会见,还不能“作(佐)证”?如果还需“证据”,应由对方律师与法官来提供,应由他们来证明“自己清白”!!

发表于 2012-1-9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说最近有仁寿县政府官员在电视上说,仁寿县人民法院在2011年没有办一件错案,可我接触(了解)到的四五件2011年仁寿县法院审判的案件,至少四件有“争议”!;P:lol

 楼主| 发表于 2012-1-14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可以随意将守法者定为“违法者”,将违法者变成“守法者”,这样的社会可以被理解成“法治社会”否?

 楼主| 发表于 2012-1-27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铁笔无情:以我的经历来说:很多法官还是很清白很正直的!

依这位仁兄的意思,是我“运气”不好?“凭生第一次”——也许是唯一一次——便没遇上“很清白与很正直”的法官!;P;P;P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