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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靓颖女孩

关于非领导职务晋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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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6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6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呢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6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望新上任的组织部长多调研一下,机关的老科员是干事的牛,也应该让他们看到一点点希望,30年工龄还是科员,寒心啊。

发表于 2011-11-16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现象很普遍,是体制决定了的,没空位置就没办法

发表于 2011-11-16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好;政治与我无关!人口多的中国,或许政策不是那么容易落实罢了!

发表于 2011-11-16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说得好,我都26年的科员了,像我这种情况在我们系统有几十个。请组织部考虑。

发表于 2011-11-16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提钱提拔:lol:lol

发表于 2011-11-16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靓颖女孩 发表于 2011-11-15 12: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是我不懂政策,是有些人乱用政策?!请问副科实职领导的占非领导职数的主任科员是哪里的政策?,有关系的就解 ...

说得好!应以《公务员法》为准绳。

发表于 2011-11-16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见 发表于 2011-11-15 19:2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望新上任的组织部长多调研一下,机关的老科员是干事的牛,也应该让他们看到一点点希望,30年工龄还是科员, ...

赞同!!!!!!!!!!

发表于 2011-11-16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11-17 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在一个天下工作,,,,,,,,,,难道他(她)们就该晋升吗;;;;

发表于 2011-11-17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你们“科死”。。。。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7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编制的问题,好多单位非领导职务的编制都是满的,有的是占着茅坑不拉屎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7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政策是人制定的,既然乡镇都可以全部解决,为什么机关的就不能出台一个政策解决年工龄还是科员这部份人哦。请新部长多调研。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7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政策是人制定的,既然乡镇都可以全部解决,为什么机关的就不能出台一个政策解决年工龄还是科员这部份人哦。请新部长多调研。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7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政策是人制定的,既然乡镇都可以全部解决,为什么机关的就不能出台一个政策解决30年工龄还是科员这部份人哦。请新部长多调研。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7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政策是人制定的,既然乡镇都可以全部解决,为什么机关的就不能出台一个政策解决科员这部份人哦。请新部长多调研。 10多年都没有解决了,我们都工作30年了,伤心啊工资还不到1000元:):@

发表于 2011-11-17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嗨!我们也是工作了近三十年的老公务员了,现在一直是个科员,基本工资也才一千元,执行政策的人怎么不为我们想一想啊?

发表于 2011-11-17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巴州区组织部: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第七章 》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晋升职务的规定。
      一、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资格
       1.思想政治素质。2.工作能力。3.文化程度。4.任职经历。对任职经历的具体要求是:(1)晋升科、处、司(厅)级正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科、处、司(厅)、部级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副调研员、调研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四年以上;晋升副巡视员、巡视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五年以上。(2)晋升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晋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职和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司级副职,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第四十四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程序的规定。
     职务晋升程序,是指晋升职务必须经历的法定工作步骤。非经这些步骤所晋升的职务就不具有合法性。本法总则中规定:“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公务员法第五条规定:“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那么如何来保障和落实这些原则呢,这就需要靠程序和制度。除了体现在权限、条件、标准等实体方面的要求外,还必须体现在合法的程序方面,没有合法的程序,即使实体方面是符合要求的,合法的,那么最终的结果也是不合法的,无效的。程序守法是公务员管理中的一项重要法治原则。
我们的诉求:

    我们是战斗在巴州区各局机关工作几十年以上的老科员,按有关政策,机关公务员(科员、副主任科员3年以上可升非领导职务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为何享受不了政策?是因为职数超编还是被实职领导占有呢?究其因,是被有着特殊关系和实职领导占有了非领导职务的编制,这种情况在巴州区各机关大量存在,照此下去,难道我们永远都只是最基层的一个科员吗?请区组织部给我们一个回答?!

    强烈支持楼猪  问责巴州区委组织部。我是三十年的老科员了

发表于 2011-11-17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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