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各位网民:
首先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监督。对于你质疑的问题我中心高度重视,已经于2011年12月21日13时终止了编号为GPZFCG[2011]1206号采购项目的采购。并将采购文本送区纪委招监委、区财政采购监督股备案。对你所质疑的问题,我中心已于2011年12月21日14:30分责成采购人进行答复,并将采购文件涉及的参数和内容,请该行业内的专家进行审定。在下次招标前,予以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章、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之规定,质疑人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应以书面形式。我中心充分考虑可能质疑人对相关采购法规不了解,故本次做一回复,下不为例。
南充市高坪区政府采购中心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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