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凯凯起

投诉厚颜无耻耍赖的四川省人民医院皮肤科庸医杨雁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2-2-26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硫松糊说明书,若医生违背使用说明书,在禁忌使用的情况下还是用了,说明明显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的伤害肯定有因果关系。医疗过错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医疗事故侵权,还有一种是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也会构成侵权。根据硫松糊说明书,也足以推出医生在说明书明确提示使用禁忌的情况下,依然使用这种药品,足以构成医疗侵权。这种情况在法庭是适用举证倒置的。而且,硫松糊连药品批号也没有,更肯定不能用的。(另外,异地使用需药监局特别批准。使用硫松糊也涉嫌违规,因超地区范围使用)。                  

 楼主| 发表于 2012-2-29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楼主| 发表于 2012-3-16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2012年2月29日的庭审的答辩状及不需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理由说明

     尊敬的法官:

     就原告李诉被告四川省人民医院医疗侵权纠纷一案的答辩及对该案不需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理由进行说明,请法庭根据法律,秉公处理采纳。

     一:我是原告代理人任,于2012年2月24日(周五)在四川省人民医院医生李福民处打印的病历(实为处方,但他说就只有这些东西了),与2012年2月29日,庭审时被告省医院向法庭提供的病历不一致,该事实说明被告隐匿或者拒绝向原告患者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这违反《侵权责任法》第58条。

     二:被告省医院向法庭提供的病历显示2011年8月15日医生杨雁的描述“双脚背散在水泡糜烂渗出一周”,诊断为“湿疹”,与当天的“门诊治疗申请单”医嘱“3%硼酸液湿敷足部(只包趾部)”不一致,明明治疗的是脚趾,她病历里写的是脚背。这是杨雁庸医的又一次低智商的造假表演。

      实情为原告双脚趾上表面起泡破溃,大量渗液两,三天,医生应诊断为急性湿疹。被告妄图将原告病情伪造成亚急性湿疹,掩盖其错误用硫松糊的事实。同时,原告当天使用了硼酸湿敷双脚趾,也可印证为急性湿疹的事实,但庸医杨雁仅开了当天一次在门诊用硼酸湿敷的药,连第二天湿敷的药都没开,难到她认为原告第二天就从湿疹急性期变到湿疹亚急性期了吗?太主观了吧。硼酸是用于湿疹急性期的药,并于2011年8月17日起用到9月7日。而且,除杨雁外,别的医生都没开硫松糊。

      被告偷换概念,混淆湿疹急性期与湿疹亚急性期和湿疹慢性期的区别。被告提交的《关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必要性的说明》中“我们认为,湿疹诊断准确,皮疹有少许糜烂渗出选用糊剂符合诊疗常规。”与事实不符,且该观点仅适用于湿疹亚急性期。据其说明书,硫松糊是可应用于湿疹亚急性期的药,但因为硫松糊含有硫和松馏油,又据《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111页,112页,硫松糊肯定不能用于湿疹急性期,特别是起泡破损,大量渗液的情况;硫松糊用于湿疹亚急性期也没有依据;硫松糊仅能用于湿疹慢性期,才合理。网上医生陈连官的回答“急性期渗出大量的湿疹不能用糊剂外涂,这样会加重病情。”也能证明原告用药错误。杨雁当天同时开有用于湿疹急性期的药硼酸及用于湿疹亚急性期(更确切的是仅能用于湿疹慢性期)的药硫松糊,本身就是违反临床诊疗规范,医疗工作规范(处方制度及处方管理办法)和药品说明书的。

      湿疹分为急性期,亚急性期和慢性期。治疗和用药各有不同。乱用药会加重和延误病情,还会产生后遗症及复发,几个月至数年迁延不愈。见《皮肤病性病诊疗指南》2005年5月第2版,143页;《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2007年5月第1版,106页,107页,111页,112页;《家庭医学全书》1989年4月第2版,868页;《家庭用药必备》1989年4月第1版,343页,344页,345页。     

      2011年8月17日医生何迅的病历描述“双足背水肿性红斑瘙痒明显,有较多渗液,面部于眼睑周围,耳部红肿瘙痒起小丘疹。”诊断为“急性湿疹”,是真实无误的。实情是因杨雁给原告开的硫松糊,使原告病情加重发展到全身,因而脚背长满水肿性红斑。

      杨雁涉嫌补记,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可能杨雁当时如同2011年8月21日省医院皮肤科负责人陈学军的病历一样根本没写。我仅看了5张门诊病历,就有2张是空白没写,还有一张涉嫌违规补记,伪造。靠这样不可靠的病历,能鉴定出准确的结果吗?杨雁还使药师不能很好的审核病历,可见医院内部管理的漏洞,这也是违反医院工作制度的,还违反《侵权责任法》第58条。

     三:2012年2月29日,庭审时,被告说:“杨雁诊断准确,用药无误,不应担责;患者病情加重是因个体差异和药物过敏。”是站不住脚的。他们曾说患者可能对硫磺过敏。硫松糊含有硫磺,有溶解软化皮肤角质层的作用。但也正因如此,所以硫松糊不能用在急性湿疹,这样会加重病情。后来,原告用硫松糊试敷过脚踝处的完好皮肤,保留了至少8小时,并未过敏。原告日常生活经常使用硫磺香皂,也从未有过敏症状,可见,过敏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所谓个体差异,根本是托词,是黔驴技穷的表现。请法官和病友注意硫松糊及复方锌樟散的说明书并没有个体差异的说明,而是通用的禁忌呀!!!这属于医学常识。   

     在几个月来,我们与医院交涉,他们态度恶劣,偷换概念,并以各种谎话搪塞患者,如个体差异,接触性皮炎或药物过敏性皮炎等的狡辩,还有庸医杨雁的无耻谎言。她曾说“一次给患者开了湿疹三个病程的药,免患者多跑路。”另外,杨雁狡辩说“当时开药时,要求患者在渗液停止后才用硫松糊”(有录音为证),且该谎言反而证明当时脚趾皮肤破损,大量渗液的事实。从而驳斥被告提交的《关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必要性的说明》中“糜烂不等于皮肤破损”的狡辩。其核心是被告不承认当时处于湿疹急性期,皮肤破损,大量渗液,错误使用硫松糊的事实。对一个谎话连篇的庸医的证词值得信赖吗?谎话终究不能掩盖事实。最初,他们竟然以患者不能提供照片,不承认杨雁诊病时,患者脚趾破损渗液的事实,真可耻。

     被告所言“皮肤糜烂不等于皮肤破损”,但是糜烂是皮肤破损的一种表现形式。原告皮肤不破,何来渗液?表皮是皮肤的组成部分,表皮破溃,糜烂本就是皮肤破损的一种表现。同时被告关于“皮肤科专业的共识:皮肤破损的定义”是其杜撰的.错误的。见《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106页 。  

     被告提交的《关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必要性的说明》中 “建议患者作包括皮肤斑贴试验在内的过敏源检测以寻找可疑的过敏源,又遭到患者的一口拒绝。”是谎言,也没有依据。患者住院过程中,有过咨询,但从没医生提过这种要求,而且在吃药一周内或大量服用过敏药的情况下,也不能进行过敏源检测。既使查出过敏源,也不能改变被告乱用药的事实。   

     所有这些狡辩和谎言,也都不能改变庸医杨雁违反临床诊疗规范,医疗工作规范(处方制度及处方管理办法)和药品说明书的低级常识性错误,并造成患者病情加重的实质。医院方前后谎话狡辩不一致,足以证明他们说谎和不诚信。(有录音和录像作证)。   

      同时,对被告要求到成都市医学会鉴定,但我方不信任它。因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一个下属机构,是叔叔给侄子鉴定,往往带有倾向性,对患者家属不利,患者家属多少有些顾虑和反感。   

      四:看硫松糊说明书,若医生违背使用说明书,在禁忌使用的情况下还是用了,说明明显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的伤害肯定有因果关系,足以构成医疗侵权。这种情况在法庭是适用举证倒置的,也违反《侵权责任法》第58条。     

      五:硫松糊已被取消了药品批准文号或过期,使用该药涉嫌违规。

     《皮肤病外用药物手册》作者:赵天恩,马世尧。山东科学出版社。出版日期:1981年4月1日。
第236页:硫松糊处方:沉降硫 5克,松馏油 5ml,樟脑 1克,氧化锌 20克,淀粉 10克。

      硫松糊说明书
      适应症:用于湿疹,亚急性皮炎等皮肤病。禁忌:(3)避免用在破损皮损和伤口。
      配制单位:四川省人民医院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予换发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公示(摘录)

通用名称
受理号
制剂类别
剂型
申报单位名称
规格
理由及依据

硫松糊
01060948
化学药制剂
糊剂
四川省皮肤病医院
20g;60g
松馏油无药品批准文号,无法定药品标准。







网址:http://www.scfda.gov.cn/images/1203390063885.xls

发布机构: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18日  因松馏油无药品批准文号,无法定药品标准,取消硫松糊的药品批准文号。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

    总之,被告庸医杨雁在原告患者双脚趾突发急性湿疹,大量渗液,皮肤破损的情况时,又在药品说明书提示禁忌使用的情况下,使用应在湿疹亚急性期或湿疹慢性期使用的药硫松糊,导致患者病情加重的后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果关系明确,要求赔偿合理。所以被告四川省人民医院及庸医杨雁违反临床诊疗规范,医疗工作规范中的《医院工作制度》及《处方管理办法》,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还违反药品说明书的低级常识性错误,并造成患者病情加重的事实,根本就不需鉴定。最终,根据被告违反《侵权责任法》第58条,法官应推定医疗机构承担过错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2-4-6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硫松糊药品批号公示和说明书错误的行政复议
     致四川省食品药品管理局:

     我是申请人。姓名:任   

     我妻子李于2011年8月15日因双脚趾湿疹急性发作皮肤破损渗液到四川省人民医院皮肤科杨雁医生处看病,她开了药硫松糊,造成患者病情加重,累及全身并住院,产生医患纠纷。

     经我查询,贵局在2008年02月18日发布了不予换发医疗机构批准文号的公示,其中硫松糊在列。取消理由是因为松馏油无药品批准文号,无法定药品标准。难到几个月之后,就能解决这个问题吗?我认为很可疑。

     医院提交的硫松糊批准文号“川药制字H20080527”(2008年09月11日)未能在贵局网上信息检索公示中查询到。虽然后来我在贵局注册处内电脑上查询到该批号,但应该公示,而未公示药品批准文号,不利于群众和患者监督。哪怕是对不能公开在本医院外销售的医院自制制剂,我请求贵局也在网络上公示其药品批号。

     根据“硫松糊说明书”,它可以用于湿疹亚急性期。但因为硫松糊含有硫和松馏油,据《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111页,112页,硫松糊既肯定不能用于湿疹急性期,特别是起泡破损,大量渗液的情况;硫松糊又不能用于湿疹亚急性期;硫松糊仅能用于湿疹慢性期,才合理。这样就出现了“硫松糊说明书”与《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的适用不一致的情况。而且硫松煳的乱用会产生严重后果,经网络上了解已发生多起类似病列。为免更多的患者受害,因此,我请求贵局重新审定硫松糊的药品说明书,在这之前,取消该药的批准文号。

      以下是理由和依据: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予换发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公示(摘录)(2008年02月18日)



通用名称
受理号
制剂类别
剂型
申报单位名称
规格
理由及依据

硫松糊
01060948
化学药制剂
糊剂
四川省皮肤病医院
20g;60g
松馏油无药品批准文号,无法定药品标准。


      “硫松糊说明书”:适应症:用于湿疹,亚急性皮炎等皮肤病。禁忌:(3)避免用在破损皮肤和伤口。配制单位:四川省人民医院。

     《皮肤病外用药物手册》 作者:赵天恩,马世尧。出版发行:山东科学出版社。出版日期:1981年4月1日。第236页,硫松糊处方:沉降硫 5克,松馏油 5ml,樟脑 1克,氧化锌 20克,淀粉 10克。

     《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2007年5月第1版,出版发行: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第111页,第112页

      局部治疗:

     (1)急性期的治疗:患者皮损有急性渗出时可以使用3%-5%硼酸水或1%醋酸铝溶液湿敷,(省略)

     (2)亚急性期的治疗:由于渗出明显减少,水肿消退,可以外用氧化锌糊,(省略)

     (3)慢性湿疹的治疗:对皮肤干燥,浸润肥厚明显的皮损,根据病损严重程度不等,可以选用不同浓度的焦油类(煤焦油,松馏油,糠馏油)软膏或糊剂。常用浓度为5%-10%,如10%黑豆馏油软膏,5%-10%煤焦油软膏等。如果皮损角化肥厚明显 ,可以使用复方制剂,其中加入了水杨酸或硫磺等角质溶解性药物。(硫松糊中就含有硫磺和松馏油)

   

      此致

      四川省食品药品管理局

                                             



                                                       申请人

                                                           2012年03月29日


发表于 2012-4-6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2yue 就开庭了,现在是什么结果啊》我想知道结果

 楼主| 发表于 2012-4-6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双方的证据已提交及交换并经一次庭审,医院方认为无错并要求到成都市医学会鉴定,患者要求法院按《侵权责任法》第58条,直接判决推定医疗机构四川省人民医院承担过错责任。
    现在在等结果。

发表于 2012-4-6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支持楼主。

发表于 2012-4-6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4-6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handshake

 楼主| 发表于 2012-4-8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到现在,还是没处理好,等诉讼了。医院方态度太恶劣了,通过这事,我真感到医患矛盾多是医院方的责任。庸医杨雁违反临床诊疗规范,医疗工作规范(处方制度及处方管理办法)和药品说明书的低级常识性错误,并造成患者病情加重的实质问题如此明显,但院方对事实偷换概念,百般抵赖,显露出一副流氓无赖的丑恶嘴脸,白纸黑字,拒不认账。特别是医院颠倒黑白,厚颜无耻,谎话连篇的解决医疗纠纷的拙劣表演和态度,令人愤慨作呕。(医院方前后谎话狡辩不一致,足以证明他们说谎和不诚信)。

 楼主| 发表于 2012-4-20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人民医院庸医真无耻呀

 楼主| 发表于 2012-4-24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揭露被告四川省人民医院及庸医杨雁的违法行为
      致成都市青羊区法院:

      我是原告代理人任,在李诉四川省人民医院医疗纠纷案于2012年2月29日的庭审中,被告提交的病历涉嫌违规补记伪造,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章第一百零二条(一)款的规定,我请求法院对被告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理由如下:

      被告省医院向法庭提供的病历显示2011年8月15日医生杨雁的描述“双脚背散在水泡糜烂渗出一周”,诊断为“湿疹”,与当天的“门诊治疗申请单”医嘱“3%硼酸液湿敷足部(只包趾部)”不一致,明明治疗的是脚趾,她病历里写的是脚背。这是杨雁庸医的又一次低智商的造假表演。

      实情为原告双脚趾上表面起泡破溃,大量渗液两,三天,医生应诊断为急性湿疹。(原告方有人证)被告妄图将原告病情伪造成亚急性湿疹,掩盖其错误用硫松糊的事实。同时,原告当天使用了硼酸湿敷双脚趾,也可印证为急性湿疹的事实,但庸医杨雁仅开了当天一次在门诊用硼酸湿敷的药,连第二天湿敷的药都没开,难到她认为原告第二天就从湿疹急性期变到湿疹亚急性期了吗?太主观了吧。硼酸是用于湿疹急性期的药,并于2011年8月17日起用到9月7日。而且,除杨雁外,别的医生都没开硫松糊。

      2011年8月17日医生何迅的病历描述“双足背水肿性红斑瘙痒明显,有较多渗液,面部于眼睑周围,耳部红肿瘙痒起小丘疹。”诊断为“急性湿疹”,是真实无误的。实情是因杨雁给原告开的硫松糊,使原告病情加重发展到全身,因而脚背长满水肿性红斑。

      杨雁涉嫌补记,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可能杨雁当时如同2011年8月21日省医院皮肤科负责人陈学军的病历一样根本没写。我仅看了5张门诊病历,就有2张是空白没写,还有一张涉嫌违规补记,伪造。靠这样不可靠的病历,能鉴定出准确的结果吗?

      几个月来,医院方前后谎话狡辩不一致,足以证明他们说谎和不诚信。(有录音和录像作证)。   

      此致成都市青羊区法院

                                              原告代理人

                                                   日期2012年   月   日

 楼主| 发表于 2012-4-24 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章 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2-4-30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四川省人民医院及庸医杨雁的投诉
      致成都市青羊区卫生局:

      我是申请人。姓名:任   

      (一)四川省人民医院涉嫌违规用药。

      我妻子李于2011年8月15日因双脚趾湿疹急性发作皮肤破损渗液到四川省人民医院皮肤科杨雁医生处看病,她开了药硫松糊,造成患者病情加重,累及全身,产生医患纠纷。

      硫松糊说明书上白纸黑字写明“禁忌:(3)避免用在破损皮损和伤口。”写得清清楚楚。庸医杨雁将应用于湿疹亚急性期的药硫松糊用于湿疹急性期,属违反药品说明书,违规用药。

     (二)四川省人民医院涉嫌隐匿或者拒绝向患者李淑芳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我是原告诉讼代理人任,于2012年2月24日(周五)在四川省人民医院医生李福民处打印的病历(实为处方,但他说就只有这些东西了),与2012年2月29日,在青羊区法院庭审时被告省医院向法庭提供的病历不一致,该事实说明被告隐匿或者拒绝向原告患者李淑芳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四川省人民医院涉嫌补记,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被告省医院向法庭提供的病历显示2011年8月15日医生杨雁的描述“双脚背散在水泡糜烂渗出一周”,诊断为“湿疹”,与当天的“门诊治疗申请单”医嘱“3%硼酸液湿敷足部(只包趾部)”不一致,明明治疗的是脚趾,她病历里写的是脚背。这是杨雁庸医的又一次低智商的造假表演。

      实情为原告双脚趾上表面起泡破溃,大量渗液两,三天,医生应诊断为急性湿疹。被告妄图将原告病情伪造成亚急性湿疹,掩盖其错误用硫松糊的事实。同时,原告当天使用了硼酸湿敷双脚趾,也可印证为急性湿疹的事实,但庸医杨雁仅开了当天一次在门诊用硼酸湿敷的药,连第二天湿敷的药都没开,难到她认为原告第二天就从湿疹急性期变到湿疹亚急性期了吗?太主观了吧。硼酸是用于湿疹急性期的药,并于2011年8月17日起用到9月7日。而且,除杨雁外,别的医生都没开硫松糊。

      被告偷换概念,混淆湿疹急性期与湿疹亚急性期和湿疹慢性期的区别。被告提交的《关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必要性的说明》中“我们认为,湿疹诊断准确,皮疹有少许糜烂渗出选用糊剂符合诊疗常规。”与事实不符,且该观点仅适用于湿疹亚急性期。据其说明书,硫松糊是可应用于湿疹亚急性期的药,但因为硫松糊含有硫和松馏油,又据《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111页,112页,硫松糊既肯定不能用于湿疹急性期,特别是起泡破损,大量渗液的情况;硫松糊又不能用于湿疹亚急性期;硫松糊仅能用于湿疹慢性期,才合理。网上医生陈连官的回答“急性期渗出大量的湿疹不能用糊剂外涂,这样会加重病情。”也能证明原告用药错误。杨雁当天同时开有用于湿疹急性期的药硼酸及用于湿疹亚急性期(更确切的是仅能用于湿疹慢性期)的药硫松糊,本身就是违反临床诊疗规范,医疗工作规范(处方制度及处方管理办法)和药品说明书的。

      2011年8月17日医生何迅的病历描述“双足背水肿性红斑瘙痒明显,有较多渗液,面部于眼睑周围,耳部红肿瘙痒起小丘疹。”诊断为“急性湿疹”,是真实无误的。实情是因杨雁给原告开的硫松糊,使原告病情加重发展到全身,因而脚背长满水肿性红斑。

      四川省人民医院及庸医杨雁涉嫌补记,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可能杨雁当时如同2011年8月21日省医院皮肤科负责人陈学军的病历一样根本没写。我仅看了5张门诊病历,就有2张是空白没写,还有一张涉嫌违规补记,伪造。靠这样不可靠的病历,能鉴定出准确的结果吗?杨雁还使药师不能很好的审核病历,可见医院内部管理的漏洞,这也是违反医院工作制度的,还违反《侵权责任法》第58条。

      几个月来,在我与医院方交涉中,医院方前后谎话狡辩不一致,足以证明他们说谎和不诚信。(有录音和录像作证)。

      根据以上事实,我请求成都市青羊区卫生局给于四川省人民医院及庸医杨雁行政处罚。

说明:硫松煳说明书

      适应症:用于湿疹,亚急性皮炎等皮肤病。禁忌:(3)避免用在破损皮肤和伤口。
      配制单位:四川省人民医院

     

      此致成都市青羊区卫生局  

                               申请人   

                               日期 2012年4  月  30日

 楼主| 发表于 2012-5-7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人民医院及庸医杨雁伪造病历的违法行为绝不是偶然现象,如果不能得到追究,将是所有病友的悲哀。

发表于 2012-5-7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

 楼主| 发表于 2012-5-8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杨雁还以杨怡的名子在四川省皮肤病研究所(四道街病区)行医,大家要小心。”是错的。我是发贴人。杨雁与杨怡是两个人。

 楼主| 发表于 2012-5-11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人民医院及庸医杨雁伪造病历的违法行为绝不是偶然现象,如果不能得到追究,将是所有病友的悲哀。

 楼主| 发表于 2012-5-13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