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123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凯凯起

投诉厚颜无耻耍赖的四川省人民医院皮肤科庸医杨雁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2-5-13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5-13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庸医杨雁的照片,她伪造病历,谎话连篇,在四川省人民医院皮肤科工作。

庸医杨雁主治医师厚颜无耻谎话连篇,四川省医院皮研所..jpg

 楼主| 发表于 2012-5-13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42楼)是庸医杨雁主治医师的照片,她厚颜无耻,谎话连篇,伪造病历,在四川省医院皮研所工作。

 楼主| 发表于 2012-5-18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人民医院及庸医杨雁伪造病历的违法行为绝不是偶然现象,如果不能得到追究,将是所有病友的悲哀。

 楼主| 发表于 2012-5-21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揭露被告四川省人民医院及庸医杨雁的违法行为


    致成都市青羊区法院:




      我是原告代理人任,在李诉四川省人民医院医疗纠纷案于2012年2月29日的庭审中,被告提交的病历涉嫌违规补记伪造,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章第一百零二条(一)款的规定,我请求法院对被告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四川省人民医院及庸医杨雁伪造病历的违法行为绝不是偶然现象,如果不能得到追究,将是所有病友的悲哀。

      理由如下:

      被告省医院向法庭提供的病历显示2011年8月15日医生杨雁的描述“双脚背散在水泡糜烂渗出一周”,诊断为“湿疹”,与当天的“门诊治疗申请单”医嘱“3%硼酸液湿敷足部(只包趾部)”不一致,明明治疗的是脚趾,她病历里写的是脚背。这是杨雁庸医的又一次低智商的造假表演。

      实情为原告双脚趾上表面起泡破溃,大量渗液两,三天,医生应诊断为急性湿疹。(原告方有人证)被告妄图将原告病情伪造成亚急性湿疹,掩盖其错误用硫松糊的事实。同时,原告当天使用了硼酸湿敷双脚趾,也可印证为急性湿疹的事实,但庸医杨雁仅开了当天一次在门诊用硼酸湿敷的药,连第二天湿敷的药都没开,难到她认为原告第二天就从湿疹急性期变到湿疹亚急性期了吗?太主观了吧。硼酸是用于湿疹急性期的药,并于2011年8月17日起用到9月7日。而且,除杨雁外,别的医生都没开硫松糊。

      2011年8月17日医生何迅的病历描述“双足背水肿性红斑瘙痒明显,有较多渗液,面部于眼睑周围,耳部红肿瘙痒起小丘疹。”诊断为“急性湿疹”,是真实无误的。实情是因杨雁给原告开的硫松糊,使原告病情加重发展到全身,因而脚背长满水肿性红斑。

      杨雁涉嫌补记,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可能杨雁当时如同2011年8月21日省医院皮肤科负责人陈学军的病历一样根本没写。我仅看了5张门诊病历,就有2张是空白没写,还有一张涉嫌违规补记,伪造。靠这样不可靠的病历,能鉴定出准确的结果吗?

      几个月来,医院方前后谎话狡辩不一致,足以证明他们说谎和不诚信。(有录音和录像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章 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致成都市青羊区法院

                                              原告代理人

                                                   日期2012年 05  月 02  日

 楼主| 发表于 2012-5-29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母亲住进医院18天后死亡 女医生状告自己医院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5月29日03:59  成都商报 微博
  一个医生因医疗纠纷将自己工作的医院告上了法庭。5月25日,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朱医生感慨地说:“被卷入医疗纠纷中,我才知道患者是多么的无助和无奈!拿到病历后,我才发现我起诉医院的唯一证据———病历也被多处篡改……”

  记者调查发现,篡改病历,日益成为阻碍医患关系的一道疮疤。诸多医患纠纷案的焦点,便是一纸病历材料的真实与否。

  事件回放

  住院18天后,母亲在自己医院突然死亡

  “我把自己的母亲送到自己工作的医院,可没想到母亲在这里治疗18天就去世了。这一段时间,我一直都认为是自己害了母亲。”接受采访时,朱女士诉说道。

  朱女士说,她母亲张某今年82岁,系一名离休干部。平时母亲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去年9月,其母亲感觉背部疼痛,被送往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心内科诊治。当时,母亲被诊断为“冠心病、心绞痛”。

  “9月21日住院,9月22日医院给我妈做了脑CT,胸部CT,腹部CT,心脏彩超,左心功能彩超,双肾输尿管膀胱彩超等一系列检查。当时,母亲还未出现啥不适。可是22日下午在医院输液后,母亲病情突然加重。随后两日,医生又对母亲实施了支架介入手术和IABP(主动脉球囊反薄)辅助治疗。可没想到,之后,母亲的病情持续恶化。”朱女士回忆说。

  2011年10月9日,张老太太最终因心脏衰竭去世。从住院到死亡,仅维持了18天。据朱女士讲,母亲在医院的总花费接近18万。

  “由于我和爱人本身都是医生。所以,在给母亲治疗的过程中,我认为医院存在过度用药、违规治疗的情况。即使母亲死后,我们仍一直耿耿于怀。”朱女士说。

  无奈维权

  感觉愧对母亲 女医生决定起诉“东家”

  高先生说,岳母死后,妻子陷入深深的自责中,整日以泪洗面,精神恍惚,“为了疏导妻子情绪,我几乎每日都得陪着她”。

  朱女士说,为了维权,她首先到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政科投诉此事,可没想到对方一直推脱。和丈夫商量后,他们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可在真正走上这条道路后,我才感觉到维权的艰辛。首先,我们手中没有任何证据,所有文字、影像等资料全在医院。为了索取证据,我们一趟趟往医院、法院跑。直到开庭的前一天,我们才拿到完整的病历。而我们经过仔细对比,发现一些病历被篡改过。”

  朱女士说,她母亲住院当天,思维很清晰,医院的体格检查表上也显示母亲“神志清楚”,可在医院的病历上却记载母亲主诉:爱人体健,夫妻关系和睦。“这怎么可能啊?事实上我父亲32年前就已经去世,我母亲在思维很正常的情况下,怎么会说我父亲体健,夫妻关系和睦?我怀疑,这份病例是后来伪造的”。

  还有,住过院的人都知道,医生先下医嘱,护士然后去执行医嘱,可在她母亲9月24日的医嘱记录上却显示,当天下午5点36分,医生下医嘱急查“血凝四项”,而当班护士下午4点就已经执行了此项医嘱。这样的情况,在医嘱记录单上出现好几次,“这有可能是病例篡改不彻底造成的”。

  针对患者家属对病历被篡改的质疑,在法庭上,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辩护律师付女士表示,这是病历书写时的笔误,是细枝末节,和病人的实质性诊疗没有直接关系。

  遭遇尴尬

  医生对医院病历真实性存疑

  当日,在法庭上,双方争辩激烈,而到最后争辩的焦点集中在病历的真实性上。

  “病历,是我们起诉医院的唯一证据。可拿到医院的电子病历后,我们对这份病历的真实性存在争议!由于怀疑病历的真实性,所以我认为已经没有必要由专业医疗机构鉴定。”朱女士说。

  朱女士的丈夫高某告诉记者,他也是一名医生,而且转业前所属的医院就较早实施电子病历。随后,他交给记者一份材料,上面记录了他对病历的众多质疑。

  “纸质病历可篡改,电子病历照样可以篡改。实际上,医院各个处室的病历最后都提交到医院的信息中心服务器上。而通过信息中心,医院仍可对病历,医嘱、药品处方进行修改,而且方便、无痕迹。而且,目前很多医院的电子病历系统并未加装电子密钥系统。”朱某说。

  随后,记者从郑州市卫生局相关人员了解到,目前郑州市实施的电子病历系统,仅有郑州市人民医院在电子病历上加装电子密钥。

  即使加装电子密钥就能保证电子病历不被篡改吗?记者咨询了两三家电子病历软件的供应商。“未加装电子密钥的电子病历系统即使归档后仍可修改。加装电子密钥,不过是多了道门槛。可如果医院想修改,仍容易做到。如果预先留有空间的话,修改甚至可不留痕迹。”上海一家电子病历供应商王经理说。

  “再先进的技术,也是人操作的。只要能防,就能改!”采访时,郑州大学计算机学院一位老师说。 (大河报)

 楼主| 发表于 2012-6-3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双方的证据已提交给法院及交换并经一次庭审,医院方认为无错并要求到成都市医学会鉴定,患者要求法院按《侵权责任法》第58条,直接判决推定医疗机构四川省人民医院承担过错责任。
       同时,被告四川省人民医院及庸医杨雁伪造病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章第一百零二条(一)款的规定,患者方请求法院对被告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现在在等结果。

发表于 2012-6-7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庸医无耻

发表于 2012-6-7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生是应该骂骂了,好的,救死扶伤的真的不多!!!!

发表于 2012-6-7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6-14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不严厉打击医疗行业中的犯罪行为,下一个受害者将是所有的家庭和每一个人

发表于 2012-6-29 20:59
待审核
(待审核) 赞同 反对

发表于 2012-6-30 17:36
待审核
(待审核) 赞同 反对

发表于 2014-8-4 14: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太有同感了,我最近也对省医院一个医生特别不满,省医院儿科专家,欧阳颖,态度恶劣,对病人一点耐心都没有,我们问她两句她还冒火了,结果吃了她的药几天后,孩子病情还加重了。这些狗屁专家,真的是庸医遍地都是,没有医德。你诉讼结果是什么?

发表于 2014-8-4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好的也有坏的,不过医生责任重大,弄不好就是出人命的事情,还是要多点责任心
123
返回列表 发新帖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