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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群众呼声] ★★★致四川省高院王海萍院长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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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9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成都中院失去了一个改正其创造了中国法律史上荒谬奇迹的良机,至使法官的原因导致小问题酿成了大问题得不偿失”的我们这两个明显错案的挟持行为得以继续进行下去

 楼主| 发表于 2012-4-19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到七中育才学校挟持具体情况

    下面是我于今年6月10号写给四川省高院刘玉顺院长信中的部份内容:

  其实在前面的来信中我们就向您们汇报过,我们这两个案子您们完全有能力妥善处理不留后遗问题的,您们也曾经试图朝这个解决办法进行过努力,那就是曾经找过七中育才学校想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结案,黄日升法官曾亲自到七中育才学校去过并为此耗时两个星期,但您们的努力却遭到了七中育才学校的拒绝。

  我们不能明白的是七中育才学校公然违反《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拆迁前房屋的所有权已发生变更尚未办理登记的,由房屋产权产籍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书”这个拆迁操作规程的明确规定、伙同王廷聪王晓辉私刻派出所公章制造虚假拆迁资料还会受到法院的保护,我们更不能理解的是七中育才学校这个当事人对堂堂一个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却可以毫不理会。

  其实我们认为如果能调解结案也就不存在纠正以前的错案了,七中育才学校也可凭王廷聪王晓辉对他们提供的书面承诺而收回错发的拆迁补偿款,但我们不明白您们为什么不坚持这样妥善处理而非要发出这错误的第67号、6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呢?!

  刘玉顺院长居然认可七中育才学校四川省高院的挟持而拒绝纠正我们这两个明显错案。

 楼主| 发表于 2012-4-20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四川省纪委政法委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挟持具体情况


       对这两个案子法院枉法裁判的问题,我七月份在网上向四川省纪委举报过两次,这两次举报的查询结果均是:

  您好!您的举报巳收到,请耐心等待。



  对这两个案子法院枉法裁判的问题,我向四川省政法委用挂号信的形式汇报过多次(有挂号信的回执为证),均没有回复;拨打省政法委86303320、86301610这两部电话,开始还是能接通,但接通后就变成了盲音,这也就表明省政法委的工作人员根本不敢接听我的电话。


  对此现象我还是能够理解的,因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刘玉顺是党的高级干部,其级别与四川省纪委及政法委书记的级别相差不大,所以四川省纪委书记欧泽高及四川省政法委王怀臣书记不便处理我们举报这件事。


  所以认为四川省纪委政法委受到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挟持

 楼主| 发表于 2012-4-20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这两个案子法院判决创造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事关公平正义,难道执政党能容忍这些法官假借法院的名义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吗?!

 楼主| 发表于 2012-4-20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两个案子将四川省三级法院公然践踏法律肆无忌惮恣意枉法裁判毫无顾忌的丑恶事实暴露得淋漓尽致!!!

 楼主| 发表于 2012-4-21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一些法官可以假借法院的名义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

发表于 2012-4-21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dizzy::dizzy:

 楼主| 发表于 2012-4-21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一些法官可以假借法院的名义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可以通行无阻?!

 楼主| 发表于 2012-4-22 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法律监督机制哪里?!

 楼主| 发表于 2012-4-22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法律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没有任何作用

 楼主| 发表于 2012-4-23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这两个案子的法院判决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荒谬奇迹,拖着不及时纠正只会造成更坏的影响

 楼主| 发表于 2012-4-23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琪瑜琼. 发表于 2012-4-23 10:0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这两个案子的法院判决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拖着不及时纠正只会造成更坏的影响 ...

  虽然这两个案子是主审法官枉法裁判的,但它丢的却是成都锦江区法院、成都市中院、四川省高院的脸面

 楼主| 发表于 2012-4-23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琪瑜琼. 发表于 2012-4-23 10:0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这两个案子的法院判决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拖着不及时纠正只会造成更坏的影响 ...

  虽然这两个案子是主审法官枉法裁判的,但它丢的却是成都锦江区法院、成都市中院、四川省高院所有法官的脸面

 楼主| 发表于 2012-4-24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琪瑜琼. 发表于 2012-4-23 10:0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这两个案子的法院判决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拖着不及时纠正只会造成更坏的影响 ...

  虽然这两个案子是主审法官枉法裁判的,但它丢的却是全中国所有法官的脸面

 楼主| 发表于 2012-4-24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琪瑜琼. 发表于 2012-4-23 10:0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这两个案子的法院判决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拖着不及时纠正只会造成更坏的影响 ...

  虽然这两个案子是主审法官枉法裁判的,但它丢的却是全中国法院系统的脸面

 楼主| 发表于 2012-4-25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琪瑜琼. 发表于 2012-4-23 10:0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这两个案子的法院判决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拖着不及时纠正只会造成更坏的影响 ...

  虽然这两个案子是主审法官枉法裁判的,但它丢的却是执政党的脸面

 楼主| 发表于 2012-4-25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一些法官可以假借法院的名义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

       有谁能回答这个问题呢?

 楼主| 发表于 2012-4-25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一些法官可以假借法院的名义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可以通行无阻?!

       有谁能回答这个问题呢?

 楼主| 发表于 2012-4-26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脸,百事可为

 楼主| 发表于 2012-4-26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脸,百事可为

  而一个司法部门公开不要脸,那还有什么丑事不能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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