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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群众呼声] ★★★致四川省高院王海萍院长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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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7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wenlin_wang 的帖子

以后社会将不流行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了!要用拳头.枪杆子!

 楼主| 发表于 2012-3-27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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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剖析五

  在本房屋权属纠纷案的确认之诉中,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所谓的“[乐至县文史资料]中有关王泽膏的记载”,我认为这个证据根本不能称为历史档案资料,连作证据的资格都不具备现作如下具体剖析


  1.“[乐至县文史资料]中有关王泽膏的记载”是一本小册子中一篇题目为‘王泽膏简历’文章里其中的一页复印件,题目下面是该文作者名字‘佘植膏’.该复印件上没有其来源的任何说明,仅仅因为这本小册子是乐至县政协编辑的、小册子的名字叫[乐至县文史资料],而本案主审法官就把这页复印件在判决书里称为“《乐至县文史资料》中王泽膏简历”.
  而这个证据的名称明明叫《王泽膏简历》,怎么在判决里又变成“[乐至县文史资料]中有关王泽膏的记载”这样谁也看不懂的证据名称了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试问,本案主审法官称为“《乐至县文史资料》中王泽膏简历”这个所谓证据的原件又在哪里呢,难道乐至县政协编辑发出上千的小册子都是该复印件的原件吗?!

  3.谁又来为这个复印件的内容来负责、参加本案的庭审质证呢?!
  是该文作者‘佘植膏’吗?该文内容与本案诉争房屋毫无任何关联性,而且‘佘植膏’既没有亲笔签名又没有捺手印,他能来为此复印件质证吗?肯定不能!
  是《乐至县文史资料》编辑者乐至县政协应该来为此复印件质证吗?也不可能!因为按照有关规定,凡是档案资料需要复印作证据使用的,必须要由保管单位盖章证明并有该档案资料的明确编号
  而本案中的“《乐至县文史资料》中王泽膏简历”这个复印件上,既没有乐至县政协的盖章,又没有档案资料的具体编号,这只能说明该复印件是一般普通的资料,而且这个普通资料的复印件甚至还找不到任何单位或个人来为其质证,又怎能可能进行庭审质证、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呢?!


  4.它从外在形式上就不具备作为证据使用的必要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凡是档案资料需要复印作证据使用的,必须要由保管单位盖章证明并有该档案资料的明确编号.我们在本案提供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个档案登记薄资料,其上面就盖了章并明确写着‘该原件存成都市产权监理处’,下面还写了该档案的具体编号。

  5.该证据是不真实性的,在短短的内容中就出现了明显的错误:
  ①该文史资料称“王泽膏(1921----1990年)”,而实际上王泽膏实际应为(1921----1992年).王廷聪、王晓辉在“承诺书”中写明王泽膏“于1992年5月27日去逝”;
  ②该文史资料称“父亲王国太,生三子二女,泽膏居季”,而实际上王国太却生有三子三女.

  6.该证据只能说明多人一起共同经营过药材生意,没有任何一个字或一句话提到共同购买房屋以及与购买房屋有关的话语,因此该文与本案争议房屋的购买根本毫无任何的关联性

  7.“《乐至县文史资料》中王泽膏简历”这个证据由于找不到任何人或单位来为它证明,因此没有进行质证,其本身的真实性都未确定下来,而主审法官居然将其去与其它证据相印证,这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之明确规定.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主审法官凭这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一个也不具备且并未质证的证据得出“可以认定该房系王述槐与王泽膏在1948年共同经营药铺时购买,应属于二人共有财产。”的结论来,这岂不十分荒谬?!


  综上所述,“[乐至县文史资料]中有关王泽膏的记载”这样所谓的档案资料连作证据的资格都不具备,又能证明什么呢?!

http://wangtingzhong.fyfz.cn/Blogers/pics//2010/2/1/wangtingzhong_13135196.jpg

 楼主| 发表于 2012-3-27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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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我这两个案子的法院判决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虽然这两个案子是主审法官枉法裁判的,但它丢的却是成都锦江区法院、成都市中院、四川省高院的脸面!丢的是成都锦江区法院、成都市中院、四川省高院所有法官的脸面!甚至丢的是全中国所有法官的脸面!丢的是全中国整个法院系统的脸面!

  我们这两个案子不仅仅是个案的问题,而是代表我们司法能否纠错、能否公正司法的问题.我作为一个1987年就加入中国共产党的老党员,现已把这两个案子的问题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贺国强书记进行了举报反映,期待并相信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会妥善处理这两个案子问题的。

发表于 2012-3-27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wenlin_wang 的帖子

很多社会矛盾都是因执法不严!处理不公平诱发的!咋政府职能部门应该重视才对!

 楼主| 发表于 2012-3-28 00:41 | 显示全部楼层
wenlin_wang 发表于 2012-3-27 19: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 wenlin_wang 的帖子

很多社会矛盾都是因执法不严!处理不公平诱发的!咋政府职能部门应该重视才对!

        是的,法律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所以才造成我这两个案子法院判决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荒谬奇迹、影响巨大,中国的法官丢尽了脸面!

 楼主| 发表于 2012-3-28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这两个案子的法院判决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荒谬奇迹,拖着不及时纠正只会造成更坏的影响.

 楼主| 发表于 2012-3-28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琪瑜琼. 发表于 2012-3-28 10: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这两个案子的法院判决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拖着不及时纠正只会造成更坏的影响 ...

  虽然这两个案子是主审法官枉法裁判的,但它丢的却是成都锦江区法院、成都市中院、四川省高院的脸面

 楼主| 发表于 2012-3-28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琪瑜琼. 发表于 2012-3-28 10: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这两个案子的法院判决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拖着不及时纠正只会造成更坏的影响 ...

  虽然这两个案子是主审法官枉法裁判的,但它丢的却是成都锦江区法院、成都市中院、四川省高院所有法官的脸面

 楼主| 发表于 2012-3-29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琪瑜琼. 发表于 2012-3-28 10: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这两个案子的法院判决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拖着不及时纠正只会造成更坏的影响 ...

  虽然这两个案子是主审法官枉法裁判的,但它丢的却是全中国所有法官的脸面

 楼主| 发表于 2012-3-29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琪瑜琼. 发表于 2012-3-28 10: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这两个案子的法院判决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拖着不及时纠正只会造成更坏的影响 ...

  虽然这两个案子是主审法官枉法裁判的,但它丢的却是全中国法院系统的脸面

发表于 2012-3-29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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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

 楼主| 发表于 2012-3-29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一些法官可以假借法院的名义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






 楼主| 发表于 2012-3-30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一些法官可以假借法院的名义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可以通行无阻?!

 楼主| 发表于 2012-3-30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法律监督机制哪里?!

 楼主| 发表于 2012-3-30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党的网络舆情监察人员在哪里?!

 楼主| 发表于 2012-3-31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一些法官可以假借法院的名义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

       有谁能回答这个问题呢?

 楼主| 发表于 2012-3-31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一些法官可以假借法院的名义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可以通行无阻?!

       有谁能回答这个问题呢?

 楼主| 发表于 2012-3-31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不要脸,百事可为

发表于 2012-3-31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给王院长的信太多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3-31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判贪官 发表于 2012-3-31 19:2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给王院长的信太多了。

        我现在一共只给王海萍院长写了两封信,而且这两封信反映的问题不相同

   谢谢您能关注我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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