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完版主年会,春节前回老家过年的路上,接到过一名南充网友的咨询电话,不知是否与楼主所反映的网友为同一个人。非常惭愧,我当时分析认为他不大可能受到治安拘留或以上处罚的,以下为个人法律分析,欢迎网友中有同行参与一起分析,也欢迎网友所在地司法部门专业人士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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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如楼主反映情况属实的话,有几个情况仍须核实:
1、帖子是否确系受处罚的网友所发,应取得确切的证据。
2、即使在假定帖子系该网友所发的情况下,帖子所反映的单位是否因此而造成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这一后果是否存在?
3、如单位觉得自己权益受损,应由单位采取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公通字〔2006〕12号
十四、关于治安行政诉讼案件的出庭应诉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对未经行政复议和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原办案部门的承办民警出庭应诉;对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原处罚决定或者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和行政复议机构的承办民警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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