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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群众呼声] ★★★一封举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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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20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这两个案子法院判决创造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事关公平正义,难道执政党能容忍这些法官假借法院的名义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吗?!

 楼主| 发表于 2012-4-20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两个案子将四川省三级法院公然践踏法律肆无忌惮恣意枉法裁判毫无顾忌的丑恶事实暴露得淋漓尽致!!!

 楼主| 发表于 2012-4-20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琪瑜琼. 发表于 2012-4-20 13: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们这两个案子将四川省三级法院公然践踏法律肆无忌惮、恣意枉法裁判毫无顾忌的丑恶事实暴露得淋漓尽致 ...

  我们这两个案子也将四川省三级法院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枉法裁判的丑恶嘴脸揭示淋漓尽致

 楼主| 发表于 2012-4-21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一些法官可以假借法院的名义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

发表于 2012-4-21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dizzy::dizzy:

 楼主| 发表于 2012-4-21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一些法官可以假借法院的名义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可以通行无阻?!

 楼主| 发表于 2012-4-22 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法律监督机制哪里?!

发表于 2012-4-22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发上5年又如何?

 楼主| 发表于 2012-4-22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宽厚 发表于 2012-4-22 09: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帖子发上5年又如何?

  呵呵,这个帖子发上5年

  只能证明我们的法律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没有任何作用

  只能证明中国司法正在加速走向溃败

  只能证明我们社会的治理结构失控

  但它丢的却是全中国所有法官的脸面

  但它丢的却是全中国法院系统的脸面

  但它丢的却是执政党的脸面!:):):)

 楼主| 发表于 2012-4-22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法律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没有任何作用

发表于 2012-4-23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有否组织调解 对方也一定意愿的调解过吗?

 楼主| 发表于 2012-4-23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宽厚 发表于 2012-4-23 08:3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法院有否组织调解 对方也一定意愿的调解过吗?

  成都锦江区法院、成都市中院、四川院省高院这三级法院都曾组织过调解,但都不是因为我们的原因而均告失败

 楼主| 发表于 2012-4-23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宽厚 发表于 2012-4-23 08:34 http://www.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法院有否组织调解 对方也一定意愿的调解过吗?
  成都锦江区法院、成都市中院、四川院省高院这三级法院都曾组织过调解,但都不是因为我们的原因而均告失败

        既然您想了解,那我就把这一切过程都分别贴出来!



 楼主| 发表于 2012-4-23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我们这两个法院枉法裁判的案子完全是从基层法院挟持开始的。我在下面会把挟持的具体过程揭示出来的。

发表于 2012-4-23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吧,事情要处理,但是能不能把老党员三个字去掉啊,就说你是党员或者就是一个应该享有权利的 公民可能打这个官司要好一些。党内矛盾党内解决,首先你是公民之间的矛盾。

 楼主| 发表于 2012-4-24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受到七中育才学校挟持的情况

      2005年4月15日,法庭主持原告、被告进行了调解;我们作为原告向被告七中育才学校提出了能够接受的拆迁补偿的最低要求,我们的最低拆迁补偿要求其实就是七中育才学校错发给王廷聪、王晓辉补偿的总金额内,减去王廷聪、王晓辉应得的部分(搬迁费、光纤费、电话移机费、搬迁奖、经济损失补助费等)后的实际金额.为了表示原告对庭外调解的诚意,原告对此实际金额又作出了一定的让步(对尾数舍去,舍去部分金额的单位以万元计算) ;七中育才学校答应将原告的意见向其领导具体汇报请示;原告、被告订于19号下午在拆迁现场办公室见面予以答复。

  而十九号下午,我们采用风险代理方式请的律师在现场拆迁办公室内听拆迁人员讲,王晓辉因在这次拆迁案件中私刻派出所公章、伪造《情况说明》被抓,因此法庭主持的庭外调解七中育才学校未对原告作明确的回答。

  而主审法官在明知七中育才学校违背了调解意向且王晓辉存在私刻派出所公章、伪造《情况说明》属刑事犯罪的情况下还枉法裁判,这应该是受到了七中育才学校的挟持。

 楼主| 发表于 2012-4-25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到张争法官挟持具体情况

  我向成都中院牛敏院长反映过我这两个案子法院枉法裁判的问题,曾先后收到成都中院“四公开”电子邮箱代表牛敏院长作出的如下回复:

  “wtz951786, 您好! 您寄给牛敏院长的特快专递,牛敏院长收到后会处理,敬请等待答复。2008-4-15 10:52:41”.
     
  “wtz951786, 您好! 您寄给牛敏院长的特快专递已收到,请等待回复。2008-4-17 10:24:49”.


  后由成都中院王主任和“四公开”电子邮箱的陈法官在中院接待我,考虑到中院纠正错案会涉及到追究主审法官责任的问题,我由不愿调解让步到表示在确认房屋属于我父亲所有的前提下愿意接受调解,然而当我向房屋确权案主审法官张争电话联系时,张争却坚持错误一口予以回绝,而成都中院也因张争的回绝而改变了态度,对我反映的问题却没有任何处理意见而不了了之。由此可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到了张争法官挟持。

 楼主| 发表于 2012-4-25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2月17日全国法院2012年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牛敏院长在组织成都各基层法院院领导及各部门中层领导收看了全国法院2012年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会议后在发言中指出

  案件质评和清理信访积案等工作中,也反映出我们一些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方法上存在问题,这既有经验不足的原因,也有主观不努力的原因,导致小问题酿成了大问题得不偿失

  详http://cd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32333





 楼主| 发表于 2012-4-26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两个案子就是法官的原因导致小问题酿成了大问题得不偿失”典型案例


      为什么这样说呢?!


    因为我向成都中院牛敏院长反映过我这两个案子法院枉法裁判的问题,曾先后收到成都中院“四公开”电子邮箱代表牛敏院长作出的如下回复

  “wtz951786, 您好! 您寄给牛敏院长的特快专递,牛敏院长收到后会处理,敬请等待答复。2008-4-15 10:52:41”.

     
  “wtz951786, 您好! 您寄给牛敏院长的特快专递已收到,请等待回复。2008-4-17 10:24:49”.


         后成都中院派出王主任“四公开”电子邮箱的陈法官在中院内部专门接待我,询问我们的意见,我们由于憎恨王晓辉私刻派出所公章伪造假证据的丑恶行为,因此在确权案二审庭审时明确表示了不愿调解,但考虑到中院纠正错案会涉及到追究主审法官责任的问题,最后我表示在确认讼争房屋是我们父亲一人所有前提下,由不愿调解让步到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然而当我向房屋确权案主审法官张争电话联系时,张争却因为我们坚持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属我父亲1人所有这个前提条件而予以回绝,而成都中院也因张争的回绝而改变了态度。

    至此,成都中院失去了一个改正其创造了中国法律史上荒谬奇迹的良机!!!

 楼主| 发表于 2012-4-26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成都中院失去了一个改正其创造了中国法律史上荒谬奇迹的良机,至使法官的原因导致小问题酿成了大问题得不偿失”的我们这两个明显错案的挟持行为得以继续进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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