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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群众呼声] ★★★再致四川省高院王海萍院长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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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4 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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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下最后通牒,上里是否上演流血冲突!
     自雅安上里违规征地以来!政府和老百姓就征地补偿土地开发后的性质一直没有达成统一的共识!随着房地产开发商的进驻,这种势头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虽然当地的老百姓几次成功的阻挡了房地产商的强行施工,但毕竟农民是弱势群体,得不到政府的理解和媒体的支持!只有靠农民特有的方式去捍卫自己的利益!为了祖祖辈辈辛勤耕耘过的土地,为了后代儿孙有口饭吃!

   2011年9月7日,上里政府对老百姓下了最后通牒!!!公告是这样的:耕地27860元一亩!为确保上里开发的进度,2011年9月15日之前清理土地上的苗木等附着物,没有自行清理的视为放弃!拒绝领钱的,政府提存!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拖延交地,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扰施工,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老百姓看了以后,民愤极大!政府按1999年的标准!那时的白菜几分钱一斤,现在多少钱一斤???以前政府工作人员多少钱一个月,现在是多少呀!!!现在政府工作人员一年的工资就可以把农民一家人的土地买完了!农民去喝西北风呀!!这公平吗?
    两万多一亩的土地!70年的承包权!老百姓的基本生存权都被剥夺了!接下来农民该怎么办呀???
     请有良知的中国人帮帮忙!为老百姓,农民讨个说法!!!!

 楼主| 发表于 2012-5-4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枉法裁判证据之四

  本房屋确认之诉我们在本案二审诉讼中曾提供“王元珍说明”的公证书等总共合计六份新证据,但二审判决表示“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以上材料在一审诉讼中业巳存在,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就应当向法院提交,这些材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关于二审新证据的规定,本院不就上述材料作为新证据使用”。

  现在,我就本案二审法官对我们提供的“王元珍说明”的公证书这个证据不采用,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作如下具体说明:

  2005年6月16日是本案一审对诉讼双方证据进行庭审质证之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王元珍的证词这个证据,因为证人王元珍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的明确规定出庭作证,而主审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又将该证据作为本案判决的主要证据采用.

  我们对此不服,因此在7月1日该一审判决作出后的8月9日我与乐至县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一起去找王元诊询问作证的有关情况,并对当时询问的情况作了一个公证.

  王元珍在公证书中明确表示两兄弟"合买房子这是听说的",“至于后来实际是怎样买的,谁给的钱,房产证写的谁的名字我一直不清楚”,王元珍后面公证了的说明对其本人前面的证言作了明确的补充.

  然而,就是这份产生于2005年8月9日的证据,居然被二审主审法官张争认定为“在一审诉讼中业巳存在,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就应当向法院提交”而不被采用,这是何等的荒谬啊!

  一审是2005年6月16日进行庭审的,而我们提供的“王元珍说明”的公证书这份证据是2005年8月9日才产生的,而主审法官张争居然认定这份证据“在一审诉讼中业巳存在”,这完全是二审法官张争故意睁起眼睛说瞎话!

  本来应该在庭审质证时产生的证词,因为证人没有到庭,我们在一审诉讼为此专门补充的证据,这怎么会变成“在一审诉讼中业巳存在”的了呢?

  试问,对如此清楚明白的事实主审法官张争都要打胡乱说,难道还能正确的适用法律吗?!


http://upfile.kdnet.net/UploadFile/2009-10/2009101382951565.jpg

 楼主| 发表于 2012-5-4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枉法裁判证据之


  本案判决所采用的“乐至县文史资料中有关王泽膏的记载”这个证据,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这“三性”一个也不具备,却被一审法院采信作为主要证据得出:"可以认定该房系王述槐与王泽膏在1948年共同经营药铺时购买,应属于二人共有财产"的结论来.


  现对该证据分析如下:


  
1.对其真实性的质疑:

  该文史资料称“王泽膏(1921----1990年)”,而实际上王泽膏实际应为(1921----1992年).王廷聪、王晓辉在“承诺书”中写明王泽膏“于1992年5月27日去逝”;

  该文史资料称“父亲王国太,生三子二女,泽膏居季”,而实际上王国太却生有三子三女.

    
  
2.对其合法性的质疑:

  [乐至县文史资料]属个人写的一些回忆,该文史资料仅是一本小册子,并未进入档案,
属参考性质,与历史事实出入很大,根本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真象的有效证据.

  
个人写的回忆录,该作者又未到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仅用该回忆录的其中的一页就作为证据采信,这有何法律依据?这肯定是不合法的。

  它从外在形式上就不具备作为证据使用的必要条件

  其一,该证据没有原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的规定;

  其二,
该文作者‘佘植膏’和乐至县政协都没有签字盖章,
因此找不到任何单位和个人来为这个证据的内容负责并参加本案的庭审质证.


  
3.对其关联性的质疑:

  该文只能说明多人一起共同经营过药材生意,没有任何一个字或一句话提到共同购买房屋以及与购买房屋有关的话语,因此该文与本案争议房屋的购买根本毫无任何的关联性.



  综上,就是这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这“三性”一个也不具备“乐至县文史资料中有关王泽膏的记载”证据,虽然找不到任何人来为它庭审质证,但却被主审法官张俊、张争采信作为主要证据得出:"可以认定该房系王述槐与王泽膏在1948年共同经营药铺时购买,应属于二人共有财产"的结论来.


http://img.mala.cn/forum/201106/23/224957qslospekkzhq6k5l.jpg

 楼主| 发表于 2012-5-5 0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枉法裁判证据之六
  
  我们在本案二审诉讼中曾提供王泽膏书函两封、王述槐信函三封等新证据, 二审法院主审法官张争2005年8月26日主持诉讼双方对这些新证据进行了交换质证对方当事人明确承认了这些新证据是王泽膏、王述槐两人亲笔所书写,也就是对这些新证据的真实性明确表示无异议.
 

  
但主审法官张争在二审判决中对我们提供的以上证据却表示“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以上材料在一审诉讼中业巳存在,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就应当向法院提交,这些材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关于二审新证据的规定,本院不就上述材料作为新证据使用”。

  我们认为法院张争以上“本院不就上述材料作为新证据使用”完全是明显的故意适用法律错误现用以下三条具体法律条款对其错误进行批驳: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我们这些证据是7月15日与上诉状一起递交的如果二审法官张争认为我们递交的证据逾期超时,那为什么在8月26日对这些证据进行质证之前的40天还未审查出来呢?!既然二审法官张争主持诉讼双方对我们提供的这些证据进行了质证,并确定了这些新证据的真实性,那说明二审法官张争认可了我们提供的证据材料没有逾期超时,因此,二审法院张争又有什么理由不将上述这些材料作新证据使用呢?!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其中明确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我们提供该诉争房屋权属证书房产证以及该房屋原始产权登记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没有被采用,而主审法官张争却采用了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一个也不具备的〈乐至县政协文史资料中有关王泽膏的记载〉这个证据.

  为了证明主审法官张争采用〈乐至县政协文史资料中有关王泽膏的记载〉这个证据是非常错误的,为了推翻该证据,我们在一审判决后才新发现在二审之前提供王泽膏书函二封、王述槐信函三封的.

  这五个证据虽然是一直就存在的.但存在并不等于我们就发现了呀!我们是在一审判决后为了驳斥推翻该证据才新发现的,因此这五个证据符合“新发现的证据”这个明确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我们提供的这些新证据都是在二审开庭前提交法院的,因此,这些新材料也符合最高法《证据规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但主审法官张争故意不将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述材料作新证据使用。

  综上,这可是张争故意有法不依、任意歪曲法律.

发表于 2012-5-5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dizzy::dizzy:

 楼主| 发表于 2012-5-5 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枉法裁判证据之七


  针对本房屋权属纠纷案,我们在一审提供了房产证房屋产权申请登记表85年4月18日三叔的信三个主要证据;在二审时又补充了57年10月28日我父亲的信57年11月8日我父亲的信61年9月15日我父亲的信三叔亲笔书函之一三叔亲笔书函之二05年8月9日王元珍经公证了的说明等六个证据,合计共九个证据。

  对方当事人在一审提供了我们于85年5月18日写的[申情]王元珍的说明熊素玉的说明[乐至县政协文史资料]中有关王泽膏的记载四个主要证据;二审没有提供证据。

  在主审法官张俊、张争主持诉讼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时,对方当事人对我们一、二审提供九个证据的真实性都明确表示了认可而我们对对方当事人的四个证据都提出了异议。

  主审法官张俊、张争对我们在一审提供的三个主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我们在二审提供的六个证据表示“本院不就上述材料作为新证据使用”;张俊、张争却不顾我们的质疑,对对方当事人的四个证据予以了采信。

  退一步来看,就算按主审法官张俊、张争在判决时对双方证据的认定来讲,此时正确适用的法律也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它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它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它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它证人证言。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的以上明确规定,对诉讼双方的主要证据进行如下比较分析:

  1.对方当事人主要证据:

  以王廷玲、王廷中、王振华、王廷香4人名义出具的[申请]属于书证、间接证据.
  王元珍、熊素玉的证人证言属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
  [乐至县政协文史资料]中有关王泽膏的记载属于书证、间接证据.

  2.我方主要证据:

  《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属于法定证据、原始证据、直接证据.
  《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属于档案登记薄资料、原始证据、直接证据.
  1985年4月18日王泽膏写给我们的信属于书证、间接证据.

  根据最高法《证据规则》第七十七条的明确规定,诉讼双方各自提供主要证据的证明力之大小优劣一目了然,而一、二审判决张俊、张争却有法不依,舍弃证明力大的证据,却采用证明力小的证据.正因为没有严格依法办案,所以本案一、二审法院张俊、张争作出了与事实完全相反的错误判决!

  我认为这不仅是本案判决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的问题,而这很明显是主审法官张俊、张争有法不依的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2-5-6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张争

  你们怎能一根纱不沾、如此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呢?!

 楼主| 发表于 2012-5-6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张争
  你们怎能一根纱不沾、如此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呢?!



  你们究竟是因为脸厚而恬不知耻!!!:):):)


 还是根本就没有???:@:@:@

 楼主| 发表于 2012-5-7 0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张争
  你们怎能一根纱不沾、如此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呢?!
  你们究竟是因为脸厚而恬不知耻???:):):)还是根本就没有!!!:@:@:@




  你张俊、张争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四川的法官抹黑

 楼主| 发表于 2012-5-7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作用 发表于 2012-5-7 12: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路过。。顶一下。。说的不错 www.art.hn.cn 艺术家www.51-gm.com 传世一条龙www.chet8t.com 假假文章网www. ...

    谢谢您说得不错”的称赞!感谢您的“顶一下”!:)

 楼主| 发表于 2012-5-7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张争
  你们怎能一根纱不沾、如此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呢?!
  你们究竟是因为脸厚而恬不知耻???还是根本就没有!!!

  你张俊、张争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四川的法官抹黑



  你张俊、张争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四川的法院系统抹黑:):):):@:@:@

 楼主| 发表于 2012-5-8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张争
  你们怎能一根纱不沾、如此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呢?!
  你们究竟是因为脸厚而恬不知耻???:):):)还是根本就没有!!!:@:@:@

  你张俊、张争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四川的法官抹黑
  你张俊、张争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四川的法院系统抹黑


  你张俊、张争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中国的法官抹黑

 楼主| 发表于 2012-5-8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张争
  你们怎能一根纱不沾、如此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呢?!
  你们究竟是因为脸厚而恬不知耻???:):):)还是根本就没有!!!:@:@:@

  你张俊、张争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四川的法官抹黑
  你张俊、张争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四川的法院系统抹黑
  你张俊、张争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中国的法官抹黑



  张俊、张争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中国的法院系统抹黑

 楼主| 发表于 2012-5-8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张争公然枉法裁判将被钉在耻辱台上受到道德法庭审判

 楼主| 发表于 2012-5-9 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道德法庭正式开庭

   先审第一个问题:

  在我的房屋确认之诉中对我们提供的法定证据房产证和原始产权登记簿,法院在判决书里明确表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方当事人也对其明确表示了“无异议”,那你张俊、张争为什么又不采用呢?!:@:@:@

 楼主| 发表于 2012-5-9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继续开庭

  现审第二个问题:

  本案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申请》.

  但该《申请》所书写“我父亲王述槐与三爸王泽膏以王春槐堂的名字合买房屋”内容不真实,法院判决在认为“王廷中等人虽然没有亲身经历买房过程,但通过其父辈了解房屋的来源情况是符合情理的”这样承认我们是“听说的”的情况下;

  在该内容与三叔在原始产权登记薄资料中亲自签字盖章承认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他仅为代理人的这一客观事实完全不符的情况下;

  在法院判决承认《申请》签名不真实,四个人的名字明显是一个人签的情况下,法院居然对这个证据予以了采信!

  试问,你张俊、张争什么要采信这具有如此多瑕疵的证据呢!:@:@:@


   http://img.mala.cn/forum/201106/29/113536331kxk9rblgwq1rb.jpg

 楼主| 发表于 2012-5-9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继续开庭

  现审第二个问题:

  本案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申请》.

  但该《申请》所书写“我父亲王述槐与三爸王泽膏以王春槐堂的名字合买房屋”内容不真实,法院判决在认为“王廷中等人虽然没有亲身经历买房过程,但通过其父辈了解房屋的来源情况是符合情理的”这样承认我们是“听说的”的情况下;

  在该内容与三叔在原始产权登记薄资料中亲自签字盖章承认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他仅为代理人的这一客观事实完全不符的情况下;

  在法院判决承认《申请》签名不真实,四个人的名字明显是一个人签的情况下,法院居然对这个证据予以了采信!

  试问,你张俊、张争什么要采信这具有如此多瑕疵的证据呢

http://img.mala.cn/forum/201106/29/113536331kxk9rblgwq1rb.jpg

 楼主| 发表于 2012-5-10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继续开庭

  现审第三个问题:

  本案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的强制性規定,该《申请》没有依法进行登记不具备法律效力,而张俊、张争居然对这个证据予以了采信!

  你张俊、张争难道还具备一丁点儿法官素质:@:@:@

 楼主| 发表于 2012-5-10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继续开庭

  现审第四个问题:

  本案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申请》.《申请》1985年5月18日所写,对方当事人是2005年5月24日才去立案的,巳超过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所明文规定的最长20年诉讼时效的强制性规定张俊、张争居然对这个证据予以了采信!

  你张俊、张争难道还具备一丁点儿法官素质:@:@:@


    http://img.mala.cn/forum/201106/30/085632tcpgedjwv66zov2c.jpg

 楼主| 发表于 2012-5-10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继续开庭

  现审第五个问题:

  我们在本房屋确权案二审诉讼中曾提供王泽膏书函两封、王述槐信函三封等新证据, 二审法院于2005年8月26日主持诉讼双方对这些新证据进行了交换质证,对方当事人明确承认了这些新证据是王泽膏、王述槐两人亲笔所书写,也就是对这些新证据的真实性明确表示无异议.而二审法官张争毫无道理的“不就上述材料作为新证据使用”

  
在此质问二审法官张争,你为什么又“不就上述材料作为新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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