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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3579246800

黄家沟居民——从拆迁补偿中领悟“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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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1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刑法典第399条第2款之规定,犯枉法裁判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发表于 2012-3-31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血腥罪恶强拆民房,将宪法、民法、刑法抛到哪里去了?!
发表于 2012-3-31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财产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只有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才有处分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经财产所有人同意,都没有处分财产所有人的财产的权利!
拆迁赔偿是财产的一种自由交易。房屋产权人有捐、赠、漫天要价、拒绝交易的权利!房屋非产权人——政府和开发商有就地还钱、欣然接受、放弃交易的权利!绝无强迫交易、霸占烧杀抢掠的权利!

发表于 2012-3-31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后知后觉啊

 楼主| 发表于 2012-3-31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烈火是不是得了拆迁症

发表于 2012-3-31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D:D:D:D:D
发表于 2012-3-31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13579246800 发表于 2012-3-31 15:2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烈火是不是得了拆迁症

天皇、彭霸天、南霸天、胡汉三的龟孙子们强占民地强拆民房。烈火又没有占任何人的地拆任何人的房,他怎么得了拆迁症呢?

发表于 2012-4-1 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烈火中永生 的帖子

多看点书

发表于 2012-4-1 00:4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这样?

 楼主| 发表于 2012-4-1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打诳语
发表于 2012-4-1 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一个民主法治国家,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征收,一般都有两条原则:一是公共利益原则,二是合理或者全面补偿原则。

发表于 2012-4-1 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知足了吧,那个被拆迁户不是赚钱了的
发表于 2012-4-1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纵观我国各地的拆迁,行政部门以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为由强行介入房产交易;行政部门只裁决怎么补偿、安置,于房屋产权人的产权权利不顾,从本质上讲,是保证房屋非产权人对房屋产权人的房屋进行强行收买的行为,是支持房屋非产权人打击房屋产权人的做法,是没有正义的一种制度。
发表于 2012-4-1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未让老百姓知晓,就将老百姓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卖给了开发商,可土地使用权是经政府审批许可,而且老百姓给政府拿了钱有偿取得的,从1990年5月19日起使用期70年。
“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的房屋所有权,是老百姓用一生甚至几代人的血汗乃至生命换来的遮风蔽雨安身立命的栖身之所、最重要的财产权。
发表于 2012-4-1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拆迁首先不关乎补偿,而关乎对私人产权的剥夺,通过强制褫夺了老百姓的土地使用权。

发表于 2012-4-1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饿死胆小的,撑死胆大的,政府的诚信、威信就这么没了。

发表于 2012-4-1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饿死胆小的,撑死胆大的,政府的诚信、威信就这么没了。
发表于 2012-4-1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昆仑客 发表于 2012-4-1 09:3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饿死胆小的,撑死胆大的,政府的诚信、威信就这么没了。

政府商业开发强征民地强拆民房严重违法犯罪!还谈什么诚信、威信?
发表于 2012-4-1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20年来,不断出现的拆迁矛盾和纠纷,表面上看是一个城建纠纷问题,实际上它牵涉到法律、政府职能、公众权利等多方面的极其严重的政治问题!

发表于 2012-4-1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乱说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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