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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vbnm963

检 举 安岳县横庙小学×××的严肃问题(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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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 06:5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清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编不在岗的相关规定对该校的违纪事件和相关责任人作出重新处理!

发表于 2006-10-1 06:48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它我们暂且不说,单是从安岳县教育局的回复情况来看,该校负责人财务管理混乱、挤占挪用学生代管费、违犯基本的财务内控制度(会计出纳分设的原则)、骗取财政预算资金吃空饷的种种违纪现象,说明该校负责人已经不能胜任校长一职,建议予以免除

发表于 2006-10-1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喻校坐的问题一哈都是查无实据和不实说,上头的动作为啥子嫩个麻利喃?这哈子冤死了的喻校坐该升官了。格老子反映校坐问题的几爷子该倒霉了,校坐整死那几爷子,整死当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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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 0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和其它相关财经法规对安岳县教育的调查处理情况质疑如下:

  一、2003年收取学生代管费余款66000元,2005年资料费结余29843.55元,违纪金额共计:95843.55元.代管费不能作学校的收入,帐务处理只能例入暂存款进行核算,不能计入学校收入,该资金不能用于学校的办公、接待、奖金补助、偿还债务等支出,只能用于学生的水费、电费、书本费、资料费等学生方面的支出,每期结束了应与每个学生算帐,余款必须退还学生!县教育局、审计局只是作罚款处理,没有责令该校限期退还学生,是错误的,不能以罚代处。建议重新处理如下:1、责令该校进行调帐处理;2、责令该校限期退还学生余款95843.55元;3、对该校行政负责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二、关于建房集资款由出纳一人又当会计又管现金,严重违犯基本的财经内控制度(会计出纳必须分设的原则),所收集资款没有入单位会计处理,直接体外循环,是严重的财经违纪行为(所收集资款应例入单位暂存款核算,如果是财政所兼任会计,就应通过财政所会计来进行核算)。为此建议处理如下:1、责令出纳员限期退还所欠资金15000元,并给与一定的纪律处分;2、该校负责人财经管理混乱,没有建立基本的财经内控制度.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三、该校以高息向教职工借款,未经当地银监部门批准,属于非法集资。建议处理如下:从即日起终止借款行为,对所借资金全部归还本金,并作好善后处理和解释工作。对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来源进行清理,看是否有挤占其它资金的违纪行为。

   四、应进一步加强和细化校务公开,特别是资金的使用管理方面,应作详细说明,而不能一念了之。校务公开不是一公了事,还要接受教师监督!每笔开支是否合理!

  五、该校以勤工俭学为名,在教师编制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擅自同意几名教师停薪留职,骗取财政预算资金,吃空响。根据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的文件精神,建议处理如下:1、财政部门收回该校骗取的财政预算资金;2、对于瞒报停薪留职和骗取财政预算资金的相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3、责令停薪留职教师限期到岗,逾期不到岗者,按相关人事规定进行处理!

   六、进一步完善教师的考核、职称评定、调进调出等方面的制度,防止成为玩弄权术的工具。

   七、鉴于该校存在以上的种种违纪现象,财经管理相当混乱、挤占挪用学生代管费、骗取财政预算资金、建房集资款管理混乱,该校负责人已不再胜任该校校长工作,建议予以免职。

   八、建议省清理财政专项资金检查组对该县的教育专项资金作为重点进行检查,举一反三,看该县其它中小学是否有此类违纪现象,必要时可延伸到该校进一步进行检查,纠正财政违法行为!

发表于 2006-10-2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1、对代管费作调帐处理,例入暂存款科目核算,责令该校限期归垫退还学生被挪用挤占的代管费;

     2、对该校的安居工程集资款的每一笔收入支出情况进行梳理,看是否有违纪情况,并重新进入该校单位会计进行核算(如果是财政所人员兼职会计,由财政所人员做帐核算,不能搞体外循环。责令该校出纳员限期退还所欠资金15000多元。

   3、建议财政部门收回骗取的财政预算资金,责令停薪留职人员限期到岗,逾期不到岗者按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4、对上述违纪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发表于 2006-10-2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网友,还是少发一些牢骚了吧,

野版主转的县教育局的回复,已经很认真的了。

你们真的以为一个小学的校长有通天能耐把一个大县的纪委和教育局通透??

从反映的情况来看,好多都是莫须有和凭学生猜测出来的。现在乡下的老师也是很辛苦啊。特别是我们这样一个穷县,包括一个校长,当起来其实也不好受。我们也应该为他们想一想了。不要动不动让县里来调查什么的。跟其他乡对比一下,差不多就行了。

发表于 2006-10-2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政法[2006]10

 

 


关于印发《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法委,最高的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党组(党委):

《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已经中央政法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告中央政法委。

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各级政法部门进一步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外分条件》、《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政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政治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把预防和外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与本单位的年度重点责任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干警的政绩、工作考核紧挂钩。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分为:

(一)  诫勉谈话;

(二)  责任作出检查;

(三)  通报批评;

(四)  党纪、政纪外分;

(五)   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责任追究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受到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责任追究的个人,在当年的工作考评中,不得被评为优秀,连续两次受到责任追究的,不得被评为称职;受到第(四)项责任追究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提拔、晋职、晋级。

单位有关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属于其所在单位主动追究的,该单位的本年度的政法综合工作考评中应适当加分:属于被有关部门责令追究的,该单位在工作考评中应当减分,其中,受到第(四)、(五)项责任追究的,该单位在工作考评中不得被评为先进。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对政法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责任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政法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二)依据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执法不文明,作风粗暴,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政法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政法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一)   对群众上访,无正当理由不出面接待、不及时协调处理,致使群众冲击、围堵、滞留机关,堵塞交通,,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

(二)   将上访群众劝回当地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给予答复或者拒不执行、拖延执行信访处理意见,致使群众再次越级上访,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

(三)对重大信访事项,不认真接待处理或者错误处理,导致矛盾激化的,发生异常造成其它恶劣影响的;

(四)信访事项涉及本部门,不配合、不支持其它部门的处理,致使发生异常上访行为或者越级上访,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政法部门信访机构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政法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一)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转发、交办的:

(二)              履行应当履行的督办职责的;

(三)              作风粗暴,造成恶劣后果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政法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政法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一)对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未按规定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二)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信访事项,因推诿、敷衍、拖延而未能办结的:

(三)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信访事项未予支持的:

(四)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拒不处理,对上级关于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拒不执行或者对上级要求限内不上报结果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政法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信访机构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社会上造成恶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政法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一)扣压、隐匿、销毁信访材料,或者违反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二)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者人或者有关人员贿赂的;

(三)打击报复或者非法禁、迫害信访人的;

(四)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对依照本规定须追究责任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办理。

各级政法部门的纪检、监察、信访、政工等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一步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贯彻执行。

各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政法部门对本地、本系统的预防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及责任追究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条    依照本规定被追究责任的人员,有权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获知责任感追究的事实和依据,有权按照党政纪律处理的规定,进行陈述、申辩、申诉和要求复核。

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应当充分保障被追究责任人员的上述权利。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央政法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发表于 2006-10-3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在江湖,事情太明了牵连太大

发表于 2006-10-4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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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b

发表于 2006-10-5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瞒大家,我是横庙小学的.亲眼目睹了教育局的调查.纯粹是形式.喻// 的问题调查了很多次.大家都清楚他有保护伞是教办的陈//.试想,如果他真的清廉,老实.大家肯定会拥护他.会有那麽多人站出来.请调查组扩大调查面.而不是由他们选择几个人来应付了事.
czb

发表于 2006-10-5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教育局的调查避重就轻既然确认了乱收费为什么不清退.

不处理.最近几年没住校的学生也被强行收取了40元请上级领导调查处理.如果安岳教育局依然不闻不问.我们就向资阳反映情况.

发表于 2006-10-5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没想到几句查无实据就草草收场真是没王法了只有继续上告了。[em07][em07][em07][em07][em07][em07][em07][em07][em07][em07][em07][em07][em07][em07][em07][em07][em07][em07][em07][em07][em07][em07][em07][em07][em07]

发表于 2006-10-5 02:45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没想到几句查无实据就草草收场真是没王法了只有继续上告了。

发表于 2006-10-5 02: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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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5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站在你背后

大凡小贪后面有中贪,中贪后面有大贪,这是规律!这样查来查去,不过是怎加一些笑料罢了.倒霉的是教师学生和横庙全体仍民,不知还要查去多少钱!大贪查小贪,笑话万万千,查来又查去,越查越多赚!

发表于 2006-10-5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郎个还是放不平喃,到底是少数几爷子在跳还是多数老师不服气?上头哈怕是要留点心哦,当心出乱子,表当瓜娃子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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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8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妈的几爷子一个“查无实据”就没事了!你几爷子怎么查的你们知道,大家也知道,大家都有好处的,怎么查嘛!我们的“三个代表”和胡书记的“八荣八耻”在你几爷子手里成了湖弄上级和愚弄百姓的过场,更是你几爷子谋私的遮羞布!包庇,小心吃不完兜着走!!

    顺便提醒下安岳教育局的回复:请教育局的大人们上班时少抽支烟,抽空把回复仔细看下,漏洞不要太多,可不要叫老百姓骂安岳教育局的大人们都是“文盲”更重要的是把中国的法律翻开看看,看看上面是不是对你们的所谓查实的犯罪是不是做“不在追究”的处罚,要让国人骂你们安岳教育局的大人们都是“法盲”,你们肯定龙颜大怒吧。。。悲哀!

     建议:面对一群文盲和法盲,没什么好告的,应该直接到省厅或中央!一告到底,不然伸冤的还成了诽谤!!

发表于 2006-10-8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妈的几爷子一个"查无实据"就完了,不知道是怎么查的,你几爷子知道,大家也知道.大家都拿了好处,你说怎么查嘛!中国的基层太黑暗,太腐败了!我们的"三个代表"和胡主席的"八荣八耻"在你几爷子手里完全是糊弄上级和愚弄百姓的过场,是自己谋私而不被上级怀疑的遮羞布!

    顺便提醒下教育局的回复:请教育局的大人们,上班时少抽支烟,把你们的回复仔细研究下,漏洞不要太多,不要让国人感觉安岳教育局的大人们都是文盲,然后把中国的法律翻开看看,看看法律上对那些你们所谓查实的是不是做的"不做追究"的处罚...要是让大家都说安岳教育局的大人们都是"法盲",你们肯定不依吧......悲哀!

     建议:面对一群文盲和法盲,没有什么好告的,直接到省厅或中央!

发表于 2006-10-8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小事就不必向我汇报了

发表于 2006-10-8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支持小灵通通提出的几点处理建议,凡事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教育局的调查存在明显的偏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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