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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话说] 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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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3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不懂,太长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4-23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私分前就是属于单位的,私分后发到个人手上才是个人的
 楼主| 发表于 2012-4-23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百八十三条是对犯贪污罪来说的
 楼主| 发表于 2012-4-23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发表于 2012-4-23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他们是吃的贫困学生住宿生活补贴哟,是扶贫款都嘛。
 楼主| 发表于 2012-4-23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贪污罪是把几个人决定把公共财物分给少数的几个人,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几个人或者集体决定把国有资产分给绝大多数人或者全体职工。换句话说,贪污罪主观恶性更大,是为谋取个人利益,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管还算是有良心的,是为全体职工谋取福利而把自己推向违法犯罪,很不值得。

发表于 2012-4-23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英伟法律咨询 发表于 2012-4-23 22: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贪污罪是把几个人决定把公共财物分给少数的几个人,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几个人或者集体决定把国有资产分给绝大 ...

有良心还私分贫困生的补贴?哈哈!
 楼主| 发表于 2012-4-23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刑法,贪污起刑点是5000元,5000元以下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私分国有资产罪起刑点是10万元,10万元以下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发表于 2012-4-23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英伟法律咨询 发表于 2012-4-23 22: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按照刑法,贪污起刑点是5000元,5000元以下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私 ...

贫困生生活补帖算扶贫款不?
发表于 2012-4-23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单吊九条问你:如果集体私分救灾款,抢险,贫困资助等等是不是与十万员量刑标准不同?两中私分这资金性质是什么?请教!
 楼主| 发表于 2012-4-23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发表于 2012-4-23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英伟法律咨询 发表于 2012-4-23 22:3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则明确,“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应予立案。这个又如何解释?
 楼主| 发表于 2012-4-23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贫困生生活补帖被截留到了单位手上,都成了单位的国有资产,从我看到报道的金额看,应该是违反国家关于学生生活补助财经管理规定的违纪行为,听说是两个校长犯的,那金额更低。
 楼主| 发表于 2012-4-23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没有要请法律代理的?
 楼主| 发表于 2012-4-23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咨询发邮件falvzixun @126.com

发表于 2012-4-23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详细的解释!感谢!如果真如这样那就要看两板桥中学总共私分有没有超过十万了哦?可仔细想想当领导的有点冤屈哦?大家伙儿平均分钱,老师分了没事!领导却要坐班房?(假如超十万的话)!听说那王校长来两板才一年多!屁股还没坐热哦!按常识来说不是下面的人设套他敢啊?悲剧了!也印证了外乡人在他乡的无奈!可悲可叹!

发表于 2012-4-23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详细的解释!感谢!如果真如这样那就要看两板桥中学总共私分有没有超过十万了哦?可仔细想想当领导的有点冤屈哦?大家伙儿平均分钱,老师分了没事!领导却要坐班房?(假如超十万的话)!听说那王校长来两板才一年多!屁股还没坐热哦!按常识来说不是下面的人设套他敢啊?悲剧了!也印证了外乡人在他乡的无奈!可悲可叹!

发表于 2012-4-24 00:40 | 显示全部楼层
英伟法律咨询在法律方面说得很清楚,相当于做了一次普法教育。谢谢!

发表于 2012-4-24 0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我们在面对整个事件时不要感情用事,道德批评不能左右法律。达到立案标准的,纪检部门不会放过,构不成贪污罪或私分国家资产罪的行为的当然也不能硬定谁或谁此罪行!。

发表于 2012-4-24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lol: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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