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琪瑜琼.

[群众呼声] 第三封举报信

   关闭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2-9-6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 张俊张争可以假借法院的名义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通行无阻?!

 楼主| 发表于 2012-9-6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法律监督机制哪里?!

 楼主| 发表于 2012-9-6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法律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没有任何作用

 楼主| 发表于 2012-9-7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脸,百事可为

 楼主| 发表于 2012-9-8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脸,百事可为

  而一个司法部门公开不要脸那还有什么丑事不能做的
:@

 楼主| 发表于 2012-9-8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律是一个社会是非、真假、善恶、美丑的最后评判标准,自应是最讲理的事情和地方.

 楼主| 发表于 2012-9-9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连法律和法院都不讲理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一个是非颠倒、真假不辨、善恶不清、美丑不分的社会,这种社会无正义可言,也无可救药

 楼主| 发表于 2012-9-9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我们今天的社会真的到了无正义可言,无可救药的地步了吗?:@:@:@
发表于 2012-9-9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帮你顶顶哈。:)

发表于 2012-9-9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2-9-10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人与海的故事 发表于 2012-9-9 19: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帮你顶顶哈。

       谢谢您的支持

发表于 2012-9-10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父亲王述槐与三爸王泽膏以王春槐堂的名字合买房屋”

 楼主| 发表于 2012-9-10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xinshitoujin 发表于 2012-9-10 15: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父亲王述槐与三爸王泽膏以王春槐堂的名字合买房屋”

  呵呵,我可以三叔本人亲自去办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个法定证据证明该房屋不是我父亲和三叔合买的


        本案证据剖析


  我的一个房屋确认之诉案子,法院判决该房屋是“我父亲与三叔合买的,我父亲的房子卖了后,剩下的属于三叔所有”,而我仅用《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一个证据进行论证,即可推翻该法院判决.
  
  在具体论证之前,先介绍这个证据在庭审质证时的情况.对我们提供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法院在判决书里明确表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明确表示“无异议”,因此该证据本身不存在任何瑕疵,现进入如下实质性论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巳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之规定,从《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个证据可以得出的巳知事实有

  ①三叔本人去办的这个申请书

  ②该申请书上有专门的共有人一栏未填写

  ③三叔在代理人一栏签下了王泽膏三个字并盖了他的私章.


  现根据以上三点巳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逻辑推理,即可推定出如下事实:
  
  
三叔本人亲自去办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是该诉争房屋的原始产权产权登记簿,该申请书有专门的共有人一栏.如果该房是我父亲和三叔共有的,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他一定也会将他的名字填写在共有人一栏,而绝不会只将他的名字填写在代理人一栏.正因为他知道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他才会如此填写的.

  由此可以得出三叔本人都承认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而不是与三叔共有的.虽然三叔现巳死去,但盖棺论定.因此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也就是永远也不可能改变的客观事实

  
我个人认为三叔的以上法律民事行为这叫“自认”,而且这还不是普通一般意义上的“自认”而这是在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定证据上的“自认”,因此这个法律事实是任何人也改变不了的


http://www.fyfz.cn/blog/wangtingzhong/201025154024.jpg

 楼主| 发表于 2012-9-11 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xinshitoujin 发表于 2012-9-10 15: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父亲王述槐与三爸王泽膏以王春槐堂的名字合买房屋”

        本案枉法裁判证据之二

  在本房屋确认之诉案中,我们还提供了《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该《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是诉争房屋的原始档案登记薄资料是三叔亲自去办的

  三叔在该原始档案登记薄中承认了房子是我父亲1人所有他不是共有人仅为代理人证明了本案的客观事实
为什么这样说呢?

  因为三叔本人亲自去办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该申请书有专门的共有人一栏.如果该房是我父亲和三叔共有的,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他一定也会将他的名字填写在共有人一栏,而绝不会只将他的名字填写在代理人一栏.正因为他知道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他才会如此填写的.

  由此可以得出三叔本人都承认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虽然三叔现巳死去,但盖棺论定.
因此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也就是永远也不可能改变的客观事实

  对我们提供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法院在判决书里明确表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明确表示了
“无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巳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之规定,

  该《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都应该被采信作为该诉争房屋权属的依据,而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张争没有采信,这很明显是有法不依


  三叔本人亲自承认了房子是我父亲1人所有他不是共有人仅为代理人这个“永远也不可能改变的客观事实”主审法官最后在判决中反而却认定“该房屋应属我父亲和三叔二人共有财产”这是何等的荒谬啊!

  试问,法院明确表示对该《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明确表示了“无异议”.那你主审法官张俊张争还有什么理由不采用该证据呢?!



http://wangtingzhong.fyfz.cn/Blogers/pics//2010/2/0/wangtingzhong_9424815.jpg






 楼主| 发表于 2012-9-11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我们今天的社会真的到了无正义可言,无可救药的地步了吗?:@:@:@

发表于 2012-9-11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知道啥叫一力降十会不?你再有智慧,他不要脸一砣子下来,你再聪明也一样鼻血长淌~~

 楼主| 发表于 2012-9-11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品味人参 发表于 2012-9-11 15:2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知道啥叫一力降十会不?你再有智慧,他不要脸一砣子下来,你再聪明也一样鼻血长淌~~

       呵呵,不要脸,百事可为

 楼主| 发表于 2012-9-12 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脸,百事可为

  而一个司法部门公开不要脸那还有什么丑事不能做的
:@

 楼主| 发表于 2012-9-12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一些法官可以假借法院的名义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

发表于 2012-9-12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晕   闪的眼睛都要花了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