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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QAZ987654321

我所感觉的罗国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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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8-2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实话,鄙人觉得广安的人就知道窝里斗。容不下身边人比自己强。

发表于 2012-8-2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日月tan 发表于 2012-8-2 20: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说实话,鄙人觉得广安的人就知道窝里斗。容不下身边人比自己强。

我亦有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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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兄弟:罗国兴遭整,广安的某些人仅仅是起了铺助性的配合作用,关键在当时作了他顶头的上司南充某专员起了决定、策划和组织行为的决定作用。所以你在上面所说的内容“说实话,鄙人觉得广安的人就知道窝里斗。容不下身边人比自己强。及我亦有同感。”话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失之偏颇了,一是不是事情本身的真相,二是对社会是一种误导。窝里斗是共性,不是广安的特产,凡是有利益的地方,都或明或暗存在着较劲,甚至是斗争,哪里仅仅是广安呢?罗国兴的悲剧既有他自己生活经验特别是政治经验的不足,更是“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封建人治制度的罪过。如果没有认识到这个问题,说明我们还没有弄清处造成罗国兴悲剧根本原因,那么我在上面所写“我所感觉的罗国兴”,就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发表于 2012-8-3 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场现形记!

发表于 2012-8-3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美大骗子  买手机千万别去国美

发表于 2012-8-3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见此情形,不知还有多少激情可以被消耗,更别担厚薄。党啊!这是怎么了?

发表于 2012-8-3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时候听大人讲,好像是南充康老头整的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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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5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时候听大人讲,好像是南充康老头整的他。”,表面上是这样的,康老头只是被他人利用了,实质是另外的人,罗国兴遭了不久这个人已经下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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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8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罗国兴是一个具有传奇色彩的人物,也是当时在同一职务上全国唯一能与邓办直接通电话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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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8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若有兴趣、时间、精力,可采用传记文学的形式来写,读者会众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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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8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罗国兴确实想把广安建设好,有良好的愿望和切实可行的措施;在庭审时审出他是一个清官,有人送给他的钱他捐给了勤工建学。:victory:可惜,出师未捷身先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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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8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想真实展现罗的性格以及为什么会重判入狱,楼主若能征集到这两个材料,也许能够说明罗的悲惨人生是时代悲剧或是性格悲剧。

发表于 2012-8-9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mingshen7077 发表于 2012-8-8 09:0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罗国兴确实想把广安建设好,有良好的愿望和切实可行的措施;在庭审时审出他是一个清官,有人送给他的钱他捐 ...

当时我专程赴南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旁听了罗国兴案庭审的,辩护阶段特别精彩、充分展示了罗的口才,罗请的辩护人是曾为刘晓庆刑案辩护的成都律师范庆平。

发表于 2012-8-9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mingshen7077 发表于 2012-8-8 08: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罗国兴是一个具有传奇色彩的人物,也是当时在同一职务上全国唯一能与邓办直接通电话的人。

这是真实的史实。

发表于 2012-8-13 06:04 | 显示全部楼层
想起明朝忠臣袁崇焕了,被民众千刀万剐!

发表于 2012-8-14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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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14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离婚案庭审时女方的补充说明

关于对XXX起诉
与我离婚一案有关情况的补充说明

尊敬的法官大人:
    我叫XXX,今天就XXX起诉与我离婚一事的主要事项,我已委托XXX律师进行了呈述。下面就我和XXX的有关情况有必要再进行如下说明。
    一、选择XXX做丈夫我是出于真情实意的。XXXX年XXX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XX年,在监狱里劳改时因悔罪和表现好于XXXX年提前释放,XXXX年经她人介绍我与XXX相识。当时他虽然存在着那样的经历,但我认为只要他浪子回头和痛改前非,也应该得到社会的原谅和接纳,我也可以用自己的“理解、包容和真爱”去感化他,抱着这种善良的愿望,我们就在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了,可以说和他这样的人结婚,我是出于真情并承担着很大风险的。生活中人人都爱做梦,作为一个女人我也不例外,我一生最大的梦想就是想嫁个好男人,有了依靠一生才有安全感,可事实是我嫁的这个男人XXX,不仅没有给我带来幸福和安全感,反而本性难移在外乱搞女人,不仅仅给我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同时还给我们的女儿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二、对女儿我是尽了一个母亲应尽之责的。人们常常说“金钱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此话十分有道理,任何家庭每天开门都有七件事“油、盐、酱、醋、柴、米、茶”,样样需要钱。为了挣钱,为自己也为XXX分忧,婚后,我自然就有了身孕,按常理我就应该在家好好养胎,享受一个孕妇应该享受的的基本待遇。嫁给XXX我就是想有个依靠,可熊树平当时的经济条件实在让我根本没有办法拥有这种依靠,不得已我只好外出打工,就是为孩子的出生准备一点经济条件。XXXX年X月X日女儿XXX出生,已出生的她虽然是一个女儿,但也给已做母亲的我带来了极大的幸福和快乐。我早起晚睡、精心抚育,每天既怕孩子饿倒了,也怕孩子凉到了,时时刻刻都在为孩子的喜而喜,也为孩子的忧而忧,自己好不容易把女儿喂养到半岁后,就送去我娘家的母亲带到一岁,之后,才由其奶奶接回协兴带到现在。孩子是母亲的身上落下的肉,孩子永远是母亲的牵挂,在外打工期间我常常思念女儿,常常在梦中梦见自己的女儿,平时,我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机会常回家看望小孩和父母,给小孩买吃的、添衣服,尽一个母亲应尽的责任。大家想想,如果XXX是一个能干的男人,我有必要到外边去劳累奔波、打工挣钱吗?如果XXX是一个称职的男人,我有必要长期忍受这种母女的骨肉分离和思念之苦吗?
    三、XXX住房和门市属于我们夫妻共同财产。修建住房和门市共花了近十万元。首先由我们夫妻各筹集两万多元,建新房时我把婚前的二万三仟元钱也投入到了建房之中。XXXX年X月我回家办理了自建房手续,为了早点建好新房,我们彼此都向自己的亲友借了钱。经商量我继续外出打工挣钱,XXX留在家建房,年底房建完后XXX也来到了广东深圳上班,我们一起经过两年多时间的共同奋斗,才有了装修新房的资金,而建房所欠下的资金却由我一个女人来偿还。经过几年的努力,我们终于有了自己的房子,有了一个可以落脚和安身的家。为了新房子这个梦想,为了这个家,我拖着身孕外出打工,不管有了什么生理反应,我都一个人默默地忍受着,打工期间我省吃俭用、十分节约,目的一个就是多挣点钱,早点把欠账还清。
    四、XXX在离婚事件中存在严重的过错责任。XXXX年X月XXX也来到了广东深圳上班,作一村的联防队队员,不久,他就与在那里开理发店的女人XXX发生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当时的我感觉昏天黑地,异常痛苦,这样的事也不好向别人述说,只好把痛苦深深地埋藏在心里,让自己一个人默默地承受,之后,他的思想就变了。为了警告他的这种不道德的行为,XXXX年X月X日经协商,我和他私下草拟了离婚协议但并没有去正式离婚,此时的XXX就明目张胆地和唐艳以夫妻的名义住在了一起,显得十分狂妄。后来XXX通过熟人在XXX交警队找到了一份做协警的工作,便回到了老家,XXX这个女人也随其到了XXX,他们租房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了一起,XXX还经常把XXX带回XXX的老家,此事,镇上朝阳街的家人和邻居都知道,其家人曾多次进行劝阻,他却一直置若罔闻,继续我行我素。XXX的所作所为证明,他作为一个社会人已经没有了基本的是非和羞耻之心,公然挑战社会的道德底线,他已失去了一个做我丈夫和女儿父亲的资格。
    综上所述,和XXX这样的人结婚我是怀着真诚和冒着风险的,这些年来我已为这个家和女儿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心血和汗水”。本来我们夫妻之间过去的感情还可以,就是由于XXX和XXX等数个女人发生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才导致了我们夫妻感情破裂。XXX违背夫妻间最基本而也是最重的忠实义务,对我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他的行为存在着严重过错责任。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关于“因第三者介入或喜新厌旧而离婚的,处理财物时,要注意照顾无过错一方和子女利益”等相关规律法规的规定,我再次请求法官为我主持公道,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一是判决我和XXX离婚,二是因为XXX存在着种种不良习惯,判决女儿XXX归我抚养,并由XXX每月承担女儿生活费XXX元,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三是为了抚养女儿的需要,请求法官把XX镇XX街XXX号的住房和楼下的一个门市判决归我所有。
    谢谢法官

                                                              本案当事人:XXX
                                                                                               XXXX年X月X日

发表于 2012-8-19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制度,在于罪恶的人治制度。

发表于 2012-8-21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切缅怀,现在的贪官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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