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这个事件的看法是:1、即使是国家工作人员,有婚外情行为,也是他们的个人行为,并不违法。他们的行为只是对他们的配偶和子女造成了影响(这个影响有专门的婚姻法调整,并且诉讼主体能且只能是婚姻当事人,而不是其他不相干的人),并没有对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因此,他们没有义务向公众澄清他们是否有偷情行为。因此,我认为,莽娃儿在公共论坛要求别人对公众澄清他们的偷情传闻是一个相当无理的要求,涉嫌侵犯别人隐私权是成立的。2、莽娃儿和袁之间的纠纷就是一个民事纠纷,袁作为法律工作者应该很清楚这一点,他完全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莽娃儿的侵权行为,以捍卫自己的隐私权。但是他没有这样做,而是选择了向公安机关报案,利用国家强制力来解决他和莽娃儿之间的民事纠纷,他认为这样做效率很高(作为一个法院副院长采取这样的方式维权,我认为这是中国司法体制的悲哀)。但事实证明,这样做效率并不高,最后还是要走司法程序,并且把事情闹得越来越大,我敢肯定,这也不是袁副院长愿意看到的局面。3、公安机关其实完全可以建议报案人走司法程序,因为这并不是一个危害人身或公共安全的治安案件,就是一个名誉侵权的民事案件,他们在未经司法审判的情况下拘留莽娃儿我认为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这样做也给公安机关的工作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4、莽娃儿对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提出上述是明智和有尊严的行为,我个人表示非常支持,尽管众所周知的原因,赢的可能性很小,但这体现了公民权利的觉醒,这很重要,这意味着,公权力为所欲为的时代的终结。5、莽娃儿这次请的律师名气很大,但我对她的专业性表示怀疑,说什么“没偷情还有什么隐私”,这是完全缺乏法律逻辑的表达,没偷情别人就没有隐私权了吗?这个事件偷情行为之外关联的隐私就不叫隐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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