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迟律师的原话我偷懒没有原话引用,但意思差不多。广安法院拒绝迟律师复印庭审记录的理由是:庭审记录牵涉当事人袁某的隐私,所以不能复印。如果迟律师觉得广安法院的理由有悖法律规定她完全可以依法提出抗议,但是她提出的理由是“既然袁否认偷情,庭审记录就不涉及隐私问题,所以,法院就不能以牵涉隐私为由拒绝复印庭审记录”。但是,这位迟律师忘了,这本来就是一个牵涉到个人隐私的案件,袁否认偷情,并不代表在庭审过程中没有牵涉出袁的其它个人隐私行为。所以,迟律师用这个理由抗议法院拒绝复印的决定是站不住脚的,并且,如果是一个有经验的律师一定能用他的法律逻辑推出“偷情不是这个事件的全部隐私”这个结论,很遗憾,她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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