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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群众呼声] 控  告  状 (房屋权属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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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1 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琪瑜琼. 发表于 2012-9-20 19: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本案枉法裁判事实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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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21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枉法裁判事实之

  本案判决所采用的“乐至县文史资料中有关王泽膏的记载”这个证据,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这“三性”一个也不具备,却被一审法院采信作为主要证据得出:"可以认定该房系王述槐与王泽膏在1948年共同经营药铺时购买,应属于二人共有财产"的结论来.

  现对该证据分析如下:

  
1.对其真实性的质疑:

  该文史资料称“王泽膏(1921----1990年)”,而实际上王泽膏实际应为(1921----1992年).王廷聪、王晓辉在“承诺书”中写明王泽膏“于1992年5月27日去逝”;

  该文史资料称“父亲王国太,生三子二女,泽膏居季”,而实际上王国太却生有三子三女.

  2.对其合法性的质疑:

  [乐至县文史资料]属个人写的一些回忆,该文史资料仅是一本小册子,并未进入档案,
属参考性质,与历史事实出入很大,根本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真象的有效证据.

  
个人写的回忆录,该作者又未到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仅用该回忆录的其中的一页就作为证据采信,这有何法律依据?这肯定是不合法的。

  它从外在形式上就不具备作为证据使用的必要条件

  其一,
该证据没有原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的规定;

  其二,
该文作者‘佘植膏’和乐至县政协都没有签字盖章,
因此找不到任何单位和个人来为这个证据的内容负责并参加本案的庭审质证.

  3.对其关联性的质疑:

  该文只能说明多人一起共同经营过药材生意,没有任何一个字或一句话提到共同购买房屋以及与购买房屋有关的话语,因此该文与本案争议房屋的购买根本毫无任何的关联性.


  综上,就是这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这“三性”一个也不具备“乐至县文史资料中有关王泽膏的记载”证据,虽然找不到任何人来为它庭审质证,但却被主审法官张俊、张争采信作为主要证据得出:"可以认定该房系王述槐与王泽膏在1948年共同经营药铺时购买,应属于二人共有财产"的结论来.

  这已经涉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7条“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之明确规定!

http://img.mala.cn/forum/201106/23/224957qslospekkzhq6k5l.jpg

发表于 2012-9-21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琪瑜琼. 发表于 2012-9-21 13: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本案枉法裁判事实之五

  本案判决所采用的“乐至县文史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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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22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枉法裁判事实之六
  
  我们在本案二审诉讼中曾提供王泽膏书函两封、王述槐信函三封等新证据, 二审法院主审法官张争2005年8月26日主持诉讼双方对这些新证据进行了交换质证对方当事人明确承认了这些新证据是王泽膏、王述槐两人亲笔所书写,也就是对这些新证据的真实性明确表示无异议
 

  
但主审法官张争在二审判决中对我们提供的以上证据却表示“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以上材料在一审诉讼中业巳存在,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就应当向法院提交,这些材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关于二审新证据的规定,本院不就上述材料作为新证据使用”。

  我们认为法院张争以上“本院不就上述材料作为新证据使用”完全是明显的故意适用法律错误现用以下三条具体法律条款对其错误进行批驳: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我们这些证据是7月15日与上诉状一起递交的如果二审法官张争认为我们递交的证据逾期超时,那为什么在8月26日对这些证据进行质证之前的40天还未审查出来呢?!既然二审法官张争主持诉讼双方对我们提供的这些证据进行了质证,并确定了这些新证据的真实性,那说明二审法官张争认可了我们提供的证据材料没有逾期超时,因此,二审法院张争又有什么理由不将上述这些材料作新证据使用呢?!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其中明确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我们提供该诉争房屋权属证书房产证以及该房屋原始产权登记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没有被采用,而主审法官张争却采用了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一个也不具备的〈乐至县政协文史资料中有关王泽膏的记载〉这个证据.

  为了证明主审法官张争采用〈乐至县政协文史资料中有关王泽膏的记载〉这个证据是非常错误的,为了推翻该证据,我们在一审判决后新发现在二审之前提供王泽膏书函二封、王述槐信函三封的.

  这五个证据虽然是一直就存在的.但存在并不等于我们就发现了呀!我们是在一审判决后为了驳斥推翻该证据才新发现的,因此这五个证据符合“新发现的证据”这个明确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我们提供的这些新证据都是在二审开庭前提交法院的,因此,这些新材料也符合最高法《证据规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但主审法官张争故意不将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述材料作新证据使用。

  综上,这可是张争故意有法不依、任意歪曲法律.这同样已经涉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6条“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之明确规定!

发表于 2012-9-22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琪瑜琼. 发表于 2012-9-22 17: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本案枉法裁判事实之六
  
  我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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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23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琪瑜琼. 发表于 2012-9-16 12: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下面我会对每一个控告事实结合相关证据予以具体证明。

本案枉法裁判事实之七


  针对本房屋权属纠纷案,我们在一审提供了房产证房屋产权申请登记表85年4月18日三叔的信三个主要证据;在二审时又补充了57年10月28日我父亲的信57年11月8日我父亲的信61年9月15日我父亲的信三叔亲笔书函之一三叔亲笔书函之二05年8月9日王元珍经公证了的说明等六个证据,合计共九个证据。

  对方当事人在一审提供了我们于85年5月18日写的[申情]王元珍的说明熊素玉的说明[乐至县政协文史资料]中有关王泽膏的记载四个主要证据;二审没有提供证据。

  在主审法官张俊、张争主持诉讼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时,对方当事人对我们一、二审提供九个证据的真实性都明确表示了认可而我们对对方当事人的四个证据都提出了异议

  主审法官张俊、张争对我们在一审提供的三个主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我们在二审提供的六个证据表示“本院不就上述材料作为新证据使用”;张俊、张争却不顾我们的质疑,对对方当事人的四个证据予以了采信。

  退一步来看,就算按主审法官张俊、张争在判决时对双方证据的认定来讲,此时正确适用的法律也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它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它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它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它证人证言。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的以上明确规定,对诉讼双方的主要证据进行如下比较分析:

  1.对方当事人主要证据:

  以王廷玲、王廷中、王振华、王廷香4人名义出具的[申请]属于书证、间接证据
  王元珍、熊素玉的证人证言属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
  [乐至县政协文史资料]中有关王泽膏的记载属于书证、间接证据

  2.我方主要证据

  《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属于法定证据、原始证据、直接证据
  《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属于档案登记薄资料、原始证据、直接证据
  1985年4月18日王泽膏写给我们的信属于书证、间接证据

  根据最高法《证据规则》第七十七条的明确规定,诉讼双方各自提供主要证据的证明力之大小优劣一目了然而一、二审判决张俊、张争却有法不依,舍弃证明力大的证据,却采用证明力小的证据.正因为没有严格依法办案,所以本案一、二审法院张俊、张争作出了与事实完全相反的错误判决!

  我认为这不仅是本案判决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的问题,而这很明显是主审法官张俊、张争有法不依的问题!

  这已经涉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6条“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之明确规定!

发表于 2012-9-24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琪瑜琼. 发表于 2012-9-23 13:1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本案枉法裁判事实之七

  针对本房屋权属纠纷案,我们在一审提供了①房产证②房屋产权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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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24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房屋权属纠纷案主审法官张俊、张争枉法裁判事实之就全部贴了出来

 楼主| 发表于 2012-9-25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琪瑜琼. 发表于 2012-9-24 16:5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本房屋权属纠纷案主审法官张俊、张争枉法裁判事实之一至七就全部贴了出来![/backcolor ...

  综上所述,我控告法官张俊、张争在本房屋权属纠纷案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充分.

发表于 2012-9-25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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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25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daixionghui 发表于 2012-9-25 09: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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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关注!谢谢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2-9-25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张俊张争在本案为什么要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枉法裁判?!

 楼主| 发表于 2012-9-25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张俊张争,你们知道   一根纱不沾 赤裸裸 毫无遮掩 枉法裁判    表示的是什么意思?!

 楼主| 发表于 2012-9-25 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2-9-26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张俊张争,你们知道   一根纱不沾 赤裸裸 毫无遮掩 枉法裁判    表示的是什么意思?!

  表示的是你们自不知丑、恬不知耻!!!

 楼主| 发表于 2012-9-26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张俊张争,你们知道   一根纱不沾 赤裸裸 毫无遮掩 枉法裁判    表示的是什么意思?!

  表示的是你们生不要脸、死不要命!!!

 楼主| 发表于 2012-9-27 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张俊张争,你们知道   一根纱不沾 赤裸裸 毫无遮掩 枉法裁判    表示的是什么意思?!

  表示的是你们人不要脸、百事可为!!!

 楼主| 发表于 2012-9-27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张俊张争我揭露了你们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公然枉法裁判的事实,从未骂过你们难道你们没有感觉到这比我直接骂了你们还要使你们难受?!

 楼主| 发表于 2012-9-27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张俊张争你们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公然枉法裁判, 丢的却是成都锦江区法院、成都市中院、的脸面

 楼主| 发表于 2012-9-28 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张俊张争你们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公然枉法裁判,难道不怕天打雷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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