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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巴中市巴州区法院法官乱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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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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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巴中市巴州区法院法官乱判案
四川巴中市巴州区法院法官乱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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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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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7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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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huisvk
dnhuisv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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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8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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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委 市府对百姓上访,是“截”还是“接”?不仅仅是工作方法问题,它充分体现出各级政府是否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否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群众的上访,无论是主持社会正义、维护公共利益,还是反映自己的案情、申诉、控告,都是对各级组织的信任。
阆中市信访副主任邓怀春,七里信访办主任廖劲松采取 “截访” “控访”。使上访人花费了巨大人力物力,不但浪费了百姓钱财还进一步激化了矛盾。群众检举、申诉、控告不仅问题没得到解决, 还官官相互,雇佣地痞无赖流氓廖劲松截访“挑拨离间”请求社会新闻媒体.各级司法政府继续关注。
阆中市信访办副局长邓怀春,七里信访主任廖劲松滥用职权欺负.威胁残疾人,一味地采取 “截访”、“控访”,威胁上访者,从而激化上访人和政府间的矛盾。换句话说,“截访”、“控访”的力度越大,说明地方政府没有依法行政,执法机关没有依法办案,只有心里有鬼才害怕群众上访。
原阆中市公安局局长周尚献,廖加刚长期以来不依法行政.在开发“工业区”凑人头抓指标争积分,大搞创收,刮民脂民膏捞好处。肮脏的政绩升为治安大队长,交警副大队长。阆中市最知名的(白毛男),告倒谋财害人贪赃枉法的公安局。
阆中上访人中绝大多数身负冤情,谁也不愿遭受那么多磨难。作为地方政府本应该做知法守法的模范,彻底解决上访人反映的问题,真正做到关心群众疾苦、帮助百姓排忧解难,而实际上却做了一些与中央精神和法律规定相违背的卑鄙勾当。
阆中上访人都是通情达理的,上访人是要求合理合法,是依法申诉、控告符合法律规定,期待这种违法 “截访”,“败类”雁过拔毛,现象尽快地消失在人们视野,上访人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和司法部门以及工作人员,请你们善待上访人,不要再做孽事,不要做党和人民的绊脚石,否则你将遗臭万年。
作为阆中市信访办副局长邓怀春,七里信访办主任廖劲松你居然不懂得国务院《信访条例》之规定,你应对照规定,该做什么、怎么做?你还需要我们老百姓教你吗?你作了不可告人的目的,你欺诈老百姓不断吹嘘你的政绩到底是哪里来的,你们到处打着和谐口号,难道发生这样事情是和谐社会特征吗?你竟敢与国家《法律法规》作对,干一切卑鄙勾当, 禽兽不如的野蛮暴行、追截合法公民!你每天拿着人民血汗钱,吃住拿公款,吃鸡鸭鱼肉,喝着美味佳肴,而你不是正确履行国家赋予你真正职责,打着权利属于人民、违法上访的旗号,你却做那些鸡鸣狗盗之事,玷污了“人民公仆”这个称号,上访人不禁要问你这些畜牲:你是愿作人民公仆、还是想作人民的罪人?
阆中市公安局信访办杨春清,你口口声声要拘留残废弱民,对智力智障残疾人董朝双,再次伤害,上访人董朝双正告你们:请你们为自己家人积德吧!不要再做孽事了!拍拍你们的狗良心,这是你怎样无耻无知啊?温总理说“是人民养活着你们”,是老百姓拿钱养活着你们这些糊涂虫!你们是在对上访公民胡作非为、是在对党和国家唱对台戏!如果你们长期下去,阆中市古城、市政府的形象将会毁在你们这些败家子手里。
阆中市信访办副局长邓怀春,七里信访主任廖劲松,你在围追堵截一名依法申诉、控告、上访残疾弱民的行为,已触犯国家法律,你们在非法拦截守法上访人员的行为,给阆中人造成了极坏影响,无论你代表什么都不重要,在这最起码一刻,你干出了不可告人卑劣勾当?已失去了做人的基本良知,因为你不能明辨是非,也许是你父母没有教育过你该怎样做人、如何做事等方面知识,那就是你父母的严重失职吧!
求助各新闻媒体记者前来采访!求助网站好心人帮我转发。
求助人:四川阆中七里长安:董朝双 身份证:512930195403021036,电话13198822978。
[email=邮箱50407941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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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8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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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9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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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三人李国兴在鑫龙花园旁没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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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1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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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解读或提示:本条规定的是在订立合同时,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是在订立合同时,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或是订立合同时,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等情形下,购房人可以在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的同时,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其意义同上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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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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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三人李国兴在鑫龙花园旁没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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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4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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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解读或提示:本条规定的是在订立合同时,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是在订立合同时,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或是订立合同时,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等情形下,购房人可以在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的同时,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其意义同上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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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6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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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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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scz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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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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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7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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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状元故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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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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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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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9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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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法官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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