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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莽娃儿

★★★★★ 呵呵,李友谋赢了,我输了。先过中秋,节后接着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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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30 00: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哥,权且以陪玩的心态来对待此事罢,不急莫躁,好好享受!

发表于 2012-9-30 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哥雄起,坚持到底

发表于 2012-9-30 0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基本观注到你案子的,看了你的帖子,感觉你输这官司是很正常的,这就是中国的国情,在中国现有法制状态下,你基本没有胜的可能,官官相护大家都知道这个道理。虽然看势公平,为了回避某人在南充的势力,故意安排在广安,但毕境只有几十公里路,而且那里也曾经是南充管辖,二地官员接触的机会这么多,与在南充打这官司基本没什么区别。如果真公平的话敢让原告选其它地方或省份打官司吗?但你的精神可嘉,让人佩服。是大家学习的榜样。如果国人都能像你一样认真,相信国家不会这样的。现在输盈已经不是最重要的了,因为大家都知道结果,所以你好好过个节,等节日完了,调整好心情再继续战斗。支持你!

发表于 2012-9-30 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我们每个人都敢于这么为自己的权力竞争的话,那么某些人也就不敢这么无法无天了。法制的进步再于我们每个人的争取,支持!!

很明显,广安法院明显有所偏袒,根本没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来处理这件案子。既然这样,可不可以申请取消这次的二审,改由其他法院审理?

莽莽回我。

发表于 2012-9-30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告诉大家:我知道这事还没有完,精彩的肯定还在后面!

发表于 2012-9-30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学们,找个时间给广安法院送面锦旗内容大家先想想
    再来个挂旗仪式

发表于 2012-9-30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假设是我是楼主,早放弃了。
现在我是我,推动社会代谢....

发表于 2012-9-30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P;P;P;P

发表于 2012-9-30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李有谋也是输了。请仔细看看李有谋的判决书,此判决书认定了李侮辱他人成立,就是罪有应得,只不过在执行时,某机关的执法方式有瑕疵而已!!

发表于 2012-9-30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输赢都继续支持!
节日愉快!

发表于 2012-9-30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

发表于 2012-9-30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发《★★★★★ 院长做伪证★★★★★ 公安是同伙★★★★★ 》多次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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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30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节日快乐,过完再说。

发表于 2012-9-30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给广安中院送一面旗帜:
罔顾事实,利官利已
与法无据,祸国央民

发表于 2012-9-30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2-9-30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12-9-30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莽娃儿如有充分证据,可根据上述规定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发表于 2012-9-30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是你的充分证据没人认可,你抱到咬一口呀!

发表于 2012-10-1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袁彪2012年1月13日报案就知道了2012年1月17日南充市政法委纪委对他的调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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