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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法院:你核实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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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4 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因转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袁X与嘉陵区法院工会主席杨X偷情现场被抓》一帖被南充市嘉陵区公安分局处罚行政拘留5日不服而起诉南充市嘉陵区法院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你院审理,你院判决我违法事实成立,我有以下疑问请你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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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4 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observe.chinaiiss.com/html/20123/18/a4a400_2.html
  评论:转帖被拘暴露选择性执法
  以一个内部通报来应对网络上的质疑,并据此对转帖者“大动干戈”,这样的执法即便有所谓的法律依据,也很难让人不联想到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因转发南充中院副院长“偷情”的帖子,网友李友谋被行政拘留5日,转帖要求辟谣的王剑波则被拘留10日,事件再度引起舆论对网民监督官员自由空间的担忧。

  从2月1日晚最早发帖,到15日两网友转发,虽然警方称“偷情”经调查系“子虚乌有”,但当地有关的书面结论只在党组内部进行通报,这叫围观的网友怎能不去“纯转发”“求辟谣”?以一个内部通报来应对网络上的质疑,并据此对转帖者“大动干戈”,这样的执法即便有所谓的法律依据,也很难让人不联想到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警方认定网友“纯转发”是为了报复,“求辟谣”实质上是传谣,我不否认这种说法成立的可能性,但在法治社会,公民对于自己没有违法不需要证明,而执法机关欲指控公民违法则必须讲求证据。判断处罚行为的合法性,理应遵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原则,如果赖以作出处罚的事实与证据还存在不确定性,或者说执法者尚未收集到充分确凿的证据,那么这种处罚便是违法的。
  恰在这个关键环节,当地执法存在失误。无论是认定网友“实质上是在传播谣言”,还是以曾经存在利益冲突来推断被处罚人的打击报复目的,或是定性为“情节严重”,警方都明显缺乏基本的证据支撑,其中的逻辑更是经不起推敲。实践中,转发不实网帖究竟是求辟谣还是刻意传谣,有时的确难以明辨,执法者此时应当确立“疑罪从无”那样的执法思维。遗憾的是,我们看到当地警方在调查涉事官员上,能够立即做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袁某与杨某偷情”的判断,可一旦转过来针对涉嫌违法的公民,则完全是另一种“有罪推定”的思维。如此迥异的态度,值得玩味。
  发帖批评交警不作为被拘9天,转帖“检察官嫖娼”被拘10天,最近新闻中不断爆出的类似事件,折射出执法中证据规则的偏失,暴露出针对官民不同的选择性执法坏习惯。
  我向来反对对转帖者动辄处罚,即便怀有不良企图的转帖行为,客观上也只是传播而非捏造,由此造成的名誉侵权应主要立足于当事人自己来化解,执法公权在不涉及公共安全秩序的情况下不宜介入。尤其是针对官员的网帖,特殊身份决定了官员应具有公众人物那种容忍批评与监督的属性,一旦执法介入,极易迫使网民监督官员的言论自由空间趋于逼仄。(来自:京华时报)

 楼主| 发表于 2012-10-4 0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法院说了算!★★★★★不讲证据的法院!
http://www.mala.cn/forum.php?mod ... amp;fromuid=1558712

 楼主| 发表于 2012-10-4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是输了官司,但我赢了正义!★★★★★
http://www.mala.cn/forum.php?mod ... amp;fromuid=1558712

 楼主| 发表于 2012-10-4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院长做伪证★★ 公安是同伙
http://www.mala.cn/forum.php?mod ... amp;fromuid=1558712

发表于 2012-10-4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法院可能想出名了
发表于 2012-10-5 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人民法院?

 楼主| 发表于 2012-10-5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证据都没有,可以判违法事实成立,可笑!

 楼主| 发表于 2012-10-6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人回应

 楼主| 发表于 2012-10-7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高点

 楼主| 发表于 2012-10-8 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2-10-8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

发表于 2012-10-8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就这个社会!!!

关系硬就是有权利。。。。

 楼主| 发表于 2012-10-9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法院不要装着看不见

 楼主| 发表于 2012-10-9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姜伟:冤假错案的发生,不仅损害司法公信力,而且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主要原因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0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个笑话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0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法院?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0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上天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0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高点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1 07:10 | 显示全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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