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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钢炮123

[群众呼声] 十六年维权之路还要走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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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16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请问灵武市公安局有什么权利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楼主| 发表于 2013-7-19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人的基本权利是要求正义的权利。:@:L:curse:

 楼主| 发表于 2013-7-19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确凿,反映到相关部门相关执政人员后的不闻不问、渎职、推诿、不作为是包庇、纵容的行为,就其行为与贪污,欺民的当事责任人有着差不多的性质。就像中国经济发展不存在“无形的手”一样,与执政党没有任何关联。

 楼主| 发表于 2013-7-19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确凿,反映到相关部门相关执政人员后的不闻不问、渎职、推诿、不作为是包庇、纵容的行为,就其行为与贪污,欺民的当事责任人有着差不多的性质。就像中国经济发展不存在“无形的手”一样,与执政党没有任何关联。:@:L

 楼主| 发表于 2013-7-19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民告官的顽疾“名人效应”辩证来看有些只是侵占资源的一种手段。证据确凿,不作为、拖延、推诿、不了了之可归结为看不清事物的本质问题。政策里的反腐、民生就实际来看,被个别官员诠释为假把式、欺民、骗民的口号,自己却是无事人,不理不睬,最终民还是民官还是官。贪官最爱一句话,上梁不正下梁歪:@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7-20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顶贴,不知说啥好,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3-7-20 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社会的道德、法制如果连底线都没有了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灵武市法院无论在职业道德,还是公平正义都已经严重挑战了社会所能承受的底线,这个底线就像当下的股市,不断地降低,被人为的突破。这已经是很可怕的事情。如果作为一级法院也能如此为事,更加是让人感到可怕之极。所以许多朋友都在问,这个社会怎么了?

 楼主| 发表于 2013-7-20 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郑超良受尽委屈的案件其实很简单,只要是略通人情的都明白:这是灵武市法院转嫁责任!把他们的过错转嫁给郑超良来承受损失!这和旧社会敲诈百姓、中饱私囊,依靠别人的鲜血来染红自己的顶戴的腐败官员有何区别?这样的官在主持司法公正?中国的法院究竟是为百姓主持公道还是一个陷害百姓的场所?中国的监管真是到了明知是错却无人过问的地步吗?

 楼主| 发表于 2013-7-20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应该是人民的法院,是政府维持地方安定的基层单位,和警察军队一样代表着国家的正义、尊严,是和谐社会的保证。法院在人民心中过去是崇高的,但现在一些和灵武法院一样的地方法院为了一己私欲,侵害人民利益,其行径和黑社会一样充满着匪气,是流氓无赖的行径。如果不严惩,人民基本权益无法保证,社会必将陷入混乱。

 楼主| 发表于 2013-7-20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他们对当事人是多么的不人道呀,花费了多少百姓血汗财政,干出的根本不是人事!这与党和政府提倡的政策格格不入。如果法院可以这样,国家还谈何法制?!
    当事人的公民权被生吞活剥,宁夏法院还相互维护着自身错误。
    强烈要求彻查此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还社会公平正义,给百姓信心!!

 楼主| 发表于 2013-7-20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灵武法院凭一张张私自裁定,就剥夺了郑超良的知情权、辩论权、生存权及财产权等权利。
    在灵武法院看来,它还真就代表了法律,它的枉法裁定就是法律。
    这是一种典型的挑战社会主义法制底线的行为!是很一种极为可怕的司法丑恶现象!是应当杜绝的社会现象!!否则法制建设肯定是一句空话!人民的人权保障感更无从谈起!  

 楼主| 发表于 2013-7-20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宁夏这一特大冤案事件演变到今天是灵武法院一手造成的,灵武法院是此案成为宁夏当今特大冤案的罪魁祸首!!
    让我们拭目以待,以此案考量一下我们的法制究竟是一个怎样的状况!!
    我们可以认为美国对中国的人权评价是多么的不公,但是我们更应该将我们的社会环境建设好,至少起码的底线要有。否则,?????
   灵武法院想牢牢将此案抓在自己手中,或自己能影响到的范围里。但是,我想其一定不能得逞!!这就是一条起码的底线!!        

 楼主| 发表于 2013-7-20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灵武法院如此猖獗不通人性,我想势必天怒人怨,势必一个县级法院的丑闻会传向全国或者扬名国外!那时中国的平等与和谐将再次受到国内外的质疑,那时相信中国最高法院不会再袒护他的子孙银川中院和灵武法院!

 楼主| 发表于 2013-7-20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宁夏区(省)灵武市法院为转嫁自身的错误和责任,视党纪国法为儿戏,滥用司法审判权,肆意践踏法律尊严,作出一系列极为错误的、严重违法的裁判、裁定,将一件简单的民事案子演变成了一件影响极坏的司法腐败案件,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特别是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浪费了宝贵的行政资源和国家财力,给当事人及家人也带来了极大痛苦。(呈请网民转帖、欢迎中、外媒体记者采访 联系电话13649509143 电话:(0951)4654559 ) 

 楼主| 发表于 2013-7-20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灵武法院在作出枉法裁定最后,竟然要郑超良“如有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内容。真牛,灵武法院竟然如此恶毒——请问郑超良向你院起诉谁?向你起诉说你枉法?——灵武法院就这样生吞活剥郑超良的诉讼权!!
    强烈要求有关部门追究灵武法院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彻查此事件的操众者!还法制以应有尊严!还社会以应有公正!否则,谈何建设法治社会、和谐社会!!!

 楼主| 发表于 2013-7-20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基层法院不为老百姓主持公道,所做的都是昔日地痞无赖的勾当,为了一己私利就敢公然陷害无辜百姓。这种行径根本不配把国徽戴在头上!假借国家名义,却根本不把国法放在眼里!不知道宁夏上层监管部门领导都干什么去了.

 楼主| 发表于 2013-7-20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权力的确是一把“双刃剑”,可以让官员为老百姓做很多好事,实事,但也可以让他们迷失方向,迷失本性,从而走上犯罪之路。因此,我们必须重视权利的约束,监督机制,才能让权力受到限制,才能不让权利产生罪恶之花。
希望我们的社会制度就像美丽的鲜花,在阳光普照下,生机勃勃。
死寂,是腐朽的代名词,是人类社会不应有的现象,特别是在文明社会的今天!
如果这个案子在当事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情况下,都不能得到重视和应有的处理,那么这个社会的法制只能是一种善良人的愿望了。因为,法院违法行为是那样的肆无忌惮,毫不掩饰,它们已经狂妄到令人发指的地步。它们不计后果,可能就是因为它们对后果有个预期——党纪国法不能拿它们怎么样!

 楼主| 发表于 2013-7-20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郑超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在十年间,走访申控于宁夏区党委纪委、组织部、政法委、自治区信访局和高级法院检察院递交了材料;曾先后被宁夏区(省)党委和政府原(省)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刘丰富和党委常委、原银川市委书记、现任党委副书记崔波约见过均无果。被迫无奈之下又给原省委书记陈建国、政府主席王正伟写了信并希望他们能依据党纪国法对灵武法院的枉法行为予以监督、纠正,但是所有信件都石沉大海。这使郑超良很失望。郑超良不禁要问,难道我们的党纪国法就停留在文字上的吗?至少你们这些官老爷应该给郑超良一个回音呀,哪怕是搪塞!这是做人的起码礼仪,何况你们是人民公仆!(呈请网民转帖、欢迎中、外媒体记者采访 联系电话13649509143 电话:(0951)4654559 ) 

 楼主| 发表于 2013-7-20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必须在一定的规则中运行,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法官作为对运行规则进行监管的行为方,是“裁判”,他们根据法律法规对民众的行为作出真、善、丑、美;正义与邪恶的评判。如果“裁判”吹“黑哨”,公平、正义何处找?!在“有钱能使磨推鬼”的“金钱万能”的时代,法官为谋求私利的最大化,将人民给予的权利当做谋求私利的工具,肆无忌惮地践踏法律,蹂躏公平,祸害百姓,上演着一幕幕惊心动魄的枉法“黑色幽默剧”。

 楼主| 发表于 2013-7-20 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相信,社会前进的车轮是不可逆转的!一切违背社会公理的行为,都会穷途末路!

郑超良,应当将这些追究下去,将这个专题办下去。为中国社会真正进步,发挥民间应有作用。
    希望有良知的人们支持郑超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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