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区法院谢扬院长:
我是成都民族乐器有限公司无任何过错的受害女职工,我起诉单位在您院遭到了不公正判决,使30多年工龄的老职工失去了社保、医保、改制安置费,就连失业保险也得不到一分钱等多种后果。单位严重违反了多项法律规定及法定程序,而您院仍然严重违反众多法律规定作出不公正判决,使我失去了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如果金牛法院还执行法律依法判案,可以肯定地说,我的胜算率是100%!
我不服金牛区法院行政庭康永红于2005年8月以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动争议案,金牛民初字(2005)第2702号判决书。不服金牛法院审监庭于2005年11月通知驳回再审。我认为该判决审理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法定的审判程序。
....原单位违法乱纪严重损害职工合法权益,法院故意违法判决导致我终身受害,我只好采用一切方式去终身举报申冤。
一、该判决审理认定主要事实是完全错误的
.....单位写错邮寄地址,邮局以原址查无此人退回,…”审判员康永红查明了邮件已被退回,而判决中以:“原告应在邮寄送达生效后六十日内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现原告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庭审中被告承认该邮件第二天就被退回,而原告仍在原地址居住,说明了书写不详已被邮局退回。而审判员強行认为原告未收到也承担后果是完全错误,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从收到通知之日计算时效的规定。
已经查明邮件巳被退回,却称送达的结果与其无关,审判员以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了证据规则是完全错误的。为此认为,审理认定事实不清,认定的证据事实是错误的。
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出具的《不受理通知书》是法院立案的前置程序。无论仲裁是否做出裁决,只要具备了合法立案的前置程序,法院一经立案,仲裁裁决已经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应围绕诉讼请求去审查处理职工的合法性,以仲裁《不受理通知书》认定超过申诉时效为由驳回是错误的。解除劳动关系,必需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法定条件。6年后才邮寄通知已经不合法,邮寄退回后被告更应派人上门依法送达书面通知本人签收。审判员认为上门依法送达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是全错误的。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提前30天书面送达通知本人签收。
二、未审查第二项诉讼请求违反了审判程序
......法院应紧紧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为职工购买法定的社会保险及退还缴纳的风险金。未审查诉讼请求违反了法定的审判程序。
三、该判决适用法律法规多处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2004]8号法释中规定,“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劳动部劳办发[1993]199号文中规定,“由于企业的原因没有发给职工辞退证明书的,应当责令企业予以补发,由此造成被辞退职工经济损失的,应由企业负责赔偿。由此可见,应在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后超过了申诉时效,才能按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60天申诉时效处理。判决认定的超过申诉时效违反了多项规定。
根据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必需经厂工会批准、职工代表会同意、经过批评教育程序、允许职工提出异议和申辩。被告单方面解除原告的劳动关系违反必经程序,依法应视为无效。.........
四、各法院判例证明企业处理程序违法应予依法纠正
根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大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最高法院网上《案件大全》、《精典案例》中刊登判例,《哈尔滨9名无故被除名职工胜诉》、山东省枣庄法院《工厂不当除名 法院判决无效》、河南省淇县《开除职工未送达书面通知 用人单位被判败诉》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开除决定未送达劳动合同不解除》等口头解除职工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案例。
成都市新都法院判决了新都联运司张永久等4人发生在1987年的劳动争议案,除名未书面通知本人,判决了补办社会保险,确认了在册职工身份。(2003年12月9日四川工人日报载)
成都法院网登载:双流县法院([2004]民初字第354号)判决了双流广都大厦与职工王清义发生在1995年的除名劳动争议案。法院以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职工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的规定,以被告处理程序违法。按《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判决撤消了单位的处理决定。
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网登载: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04)民初字第140号判决了四川化工机械厂职工发生在2000年6月的劳动争议案。职工未收到书面开除处理决定,法院判决了恢复职工厂籍。
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网登载:高新区法院于2005年3月28日判决了成都某化工厂职工游万根发生在1992年的劳动争议案。除名决定未送达给被告,职工未收到书面除名处理决定,人事档案仍在厂方,法院判决撤销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办理自1992年7月至今的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
被告未依法履行各项法定的终止条件及必经程序,劳动关系并未自然消灭,不合法的判决违反了法律规定及法定程序应予纠正。与单位的争议发生在2005年6月,也应从本人收到书面通知之日算起根本未超过诉讼时效。为此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违反审判程序、适用法律多处严重错误。请求金牛区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致成都市金牛区法院
申诉人:于莉
电话:88854012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