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西康冷雨

成都金牛区法院女法官用法锤殴打60岁的老人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6-12-27 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让她滚出法院!

发表于 2006-12-27 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多人恨她。

我觉得有两种可能:一是这个法官的确坏,尽干一些贪赃枉法的事情;

                  二是这个法官的确好,尽干一些秉公执法得罪人的事情。

只能是这样两种情况,没有三选。

发表于 2006-12-28 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拆迁是个很复杂的社会问题。尤其是打了5年的官司还未见分晓,那更是一团乱麻,我等就不要插嘴了。

但我相信,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到时候自然会大白于天下的,只是个时间问题。

发表于 2006-12-28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我也怀疑文章的真实性。人的第一句话不会来就说“看你的眼睛哦,觉都没有睡好,你死得早”这类的话吧

发表于 2006-12-28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耶。。。。。。。。。。。还有这样的事情哈。。。。。。。。。。。。。

 

发表于 2006-12-28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新闻还在报道某“钉子户”被强拆。

发表于 2006-12-28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面有一个自我评价体系问题。

如果法官判得你满意,你肯定就说他是青天大老爷,如果判得你不满意,那你肯定要说他是贪赃枉法。

尤其是拆迁这样的问题。我是这么看的,看群体反应,如果一片拆迁户绝大多数人都搬迁了,那说明拆迁过程没有太大问题。如果只是极少数拆迁户顶住不搬,到最后被强拆的话,那我会相信政府。如果绝大多数都不接受拆迁条件,那我相信拆迁户。

发表于 2006-12-28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进过法院打过这种民告官的官司的人永远不会知道现在的司法有多腐败,

现在还有没有清廉的官员我都很怀疑,如果有,我想比大熊猫还少吧

发表于 2006-12-28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你们的怀疑也是有道理的,请你们也用相同理智的思维想想,我一个小老百姓,在中国大地上,又敢不敢随便诬陷一个官员有罪呢?如果我是在欺骗大家,你们觉得我理智吗?符合逻辑吗?

发表于 2006-12-28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我也怀疑文章的真实性。人的第一句话不会来就说“看你的眼睛哦,觉都没有睡好,你死得早”这类的话吧

====================================================

回复:

的确不合逻辑,正因为它不合逻辑我们才不知道事情究竟该怎么办,甚至我们还怀疑这是不是法院故意挑起的,这样既让我们说的话没多少人相信,同时一旦我们情绪上过头作出什么过激的行为他们更好找理由处理我们,最后我们可能连一个说道理的地方都没有。

但是我没有理由把并没有打人的法官侮蔑成打了人的,因为在现在的社会上,别说你是真的受到了伤害都得不到解决和公平得对待,那如果我们还作假我们抗得赢法院吗?我们是正常的人没有事干不会去招惹法院的。因为我们本来就惹不起,我们只是被迫无奈了。

你不清楚当时得情况,质疑这些是可以理解得,但不管怎么说打人就不对,这是他们改变不了得,打了就是打了,打了就是不对,任何人没有理由打人,除了自卫之外,但是我母亲一个60岁得老人,没有对他们动手,他们没有辩解得理由,没有任何理由打人!

---------------------------------------------

我知道有很多人质疑事件的真实性,当然你们没有清眼所见可以理解,这个真实性的问题我已经解释过多次了

发表于 2006-12-28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问月者在2006-12-28 18:28:00的发言:

没有进过法院打过这种民告官的官司的人永远不会知道现在的司法有多腐败,

现在还有没有清廉的官员我都很怀疑,如果有,我想比大熊猫还少吧

9494

发表于 2006-12-29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瘦李在2006-12-28 20:58:00的发言:

这里面有一个自我评价体系问题。

如果法官判得你满意,你肯定就说他是青天大老爷,如果判得你不满意,那你肯定要说他是贪赃枉法。

尤其是拆迁这样的问题。我是这么看的,看群体反应,如果一片拆迁户绝大多数人都搬迁了,那说明拆迁过程没有太大问题。如果只是极少数拆迁户顶住不搬,到最后被强拆的话,那我会相信政府。如果绝大多数都不接受拆迁条件,那我相信拆迁户。

看了以上帖子,感觉  瘦李  同志比较客观公正,比较冷静!!!

    但是,又感觉冷静得有点过了,好象有某种倾向,不会是为谁代言吧???别生气哈,个人感觉,不具有针对性!!!

 

[em03][em03][em03][em03][em03][em03][em03][em03][em03][em03][em03][em03][em03][em03]

发表于 2006-12-29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各位!

但事情很麻烦。就法官打人这个事情,实际上当时就已经叫来了110,也到公安局报了案,但公安局并不立案。后来做了法医鉴定,热心人说仅从伤的角度看,并不严重,很难胜诉。当事人张玉贞老人也早就把举报材料给了中院院长和区法院干部,一个月过去了也没见什么反应。

关键是这个事情背后的拆迁案件,这个案件涉及到的是‘盐市口到天府广场’40多亩的地段,房地产开发项目‘成都市国际商城’涉及的是十几亿的投资。但是,你们知道商家拿下那片土地用了多少钱吗?

——据查(有证据),商家居然以‘700多元/平方米’就买下来了,这么低的价格能够拿下这个地段,你们说背后是什么???

=====

前面有朋友说,如果一个拆迁项目大多数住户都解决了的话,那么这个项目就一定没有什么大的法律问题。我只能说这位朋友确实不了解实际现状:

再混蛋的拆迁项目,都是只有少数人才会抗争,大多数人接受赔偿并不是出于满意,而是出于不愿意和政府抗争。

张玉贞老人家原住东御街,就是‘摩尔百盛’对面、‘原火车售票处’后面的家属区。拆迁管理处牵头搞的价格听证会,给出了‘1900元/平方米’的‘天价’。张老人家老式一套二(40多平米)的住房,算下来能够赔偿7万多,估计能够在二环买个厕所~~

其实老人也不是那种漫天要价的人,但至少得赔一个能够买的起房子的钱三,何况那里黄金地段,现价起码几万每平米。商家也恨过分了三!!!!

---
这个事情说起来就一把辛酸泪,说不完了。张玉贞老人两口子一个60一个70,都是老好人,没想万年担上这个事情,都不晓得怎么收场。

说实话,商家和部分官家勾结,太坏了,有人凌晨跑去对一孤寡老人泼粪,一身一床都是,屁事没的。公安局都不管。

……

 楼主| 发表于 2006-12-29 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庭康永红这个枉法败类份子真是狗胆包天,竟然用法锤打老年人,应坚决举报,讨还一个公道。

 

为了有更好的揭露效果,应电话通知金牛区法院各庭法官到这里来看贴子。金牛区法院电话:

行政庭陈跃峰、康永红 02887627102

立案庭                028--87606350

审监庭               028--87613870

民一庭               028—87613009

不相信金牛区法院行政庭这个枉法败类份子用法锤打老年人,打电话去调查!

 楼主| 发表于 2006-12-29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金牛区法院谢扬院长:

我是成都民族乐器有限公司无任何过错的受害女职工,我起诉单位在您院遭到了不公正判决,使30多年工龄的老职工失去了社保、医保、改制安置费,就连失业保险也得不到一分钱等多种后果。单位严重违反了多项法律规定及法定程序,而您院仍然严重违反众多法律规定作出不公正判决,使我失去了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如果金牛法院还执行法律依法判案,可以肯定地说,我的胜算率是100%

我不服金牛区法院行政庭康永红于20058月以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动争议案,金牛民初字(2005)2702号判决书。不服金牛法院审监庭于200511月通知驳回再审。我认为该判决审理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法定的审判程序。

....原单位违法乱纪严重损害职工合法权益,法院故意违法判决导致我终身受害,我只好采用一切方式去终身举报申冤。

一、该判决审理认定主要事实是完全错误的

.....单位写错邮寄地址,邮局以原址查无此人退回,”审判员康永红查明了邮件已被退回,而判决中以:“原告应在邮寄送达生效后六十日内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现原告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庭审中被告承认该邮件第二天就被退回,而原告仍在原地址居住,说明了书写不详已被邮局退回。而审判员強行认为原告未收到也承担后果是完全错误,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从收到通知之日计算时效的规定。

已经查明邮件巳被退回,却称送达的结果与其无关,审判员以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了证据规则是完全错误的。为此认为,审理认定事实不清,认定的证据事实是错误的。

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出具的《不受理通知书》是法院立案的前置程序。无论仲裁是否做出裁决,只要具备了合法立案的前置程序,法院一经立案,仲裁裁决已经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应围绕诉讼请求去审查处理职工的合法性,以仲裁《不受理通知书》认定超过申诉时效为由驳回是错误的。解除劳动关系,必需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法定条件。6年后才邮寄通知已经不合法,邮寄退回后被告更应派人上门依法送达书面通知本人签收。审判员认为上门依法送达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是全错误的。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提前30天书面送达通知本人签收。

二、未审查第二项诉讼请求违反了审判程序

......法院应紧紧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为职工购买法定的社会保险及退还缴纳的风险金。未审查诉讼请求违反了法定的审判程序。

三、该判决适用法律法规多处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2004]8号法释中规定,“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劳动部劳办发[1993]199号文中规定,“由于企业的原因没有发给职工辞退证明书的,应当责令企业予以补发,由此造成被辞退职工经济损失的,应由企业负责赔偿。由此可见,应在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后超过了申诉时效,才能按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60天申诉时效处理。判决认定的超过申诉时效违反了多项规定。

根据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必需经厂工会批准、职工代表会同意、经过批评教育程序、允许职工提出异议和申辩。被告单方面解除原告的劳动关系违反必经程序,依法应视为无效。.........

四、各法院判例证明企业处理程序违法应予依法纠正

根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大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最高法院网上《案件大全》、《精典案例》中刊登判例,《哈尔滨9名无故被除名职工胜诉》、山东省枣庄法院《工厂不当除名 法院判决无效》、河南省淇县《开除职工未送达书面通知 用人单位被判败诉》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开除决定未送达劳动合同不解除》等口头解除职工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案例。

成都市新都法院判决了新都联运司张永久等4人发生在1987年的劳动争议案,除名未书面通知本人,判决了补办社会保险,确认了在册职工身份。(2003129四川工人日报载)

成都法院网登载:双流县法院([2004]民初字第354号)判决了双流广都大厦与职工王清义发生在1995年的除名劳动争议案。法院以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职工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的规定,以被告处理程序违法。按《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判决撤消了单位的处理决定。

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网登载: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04)民初字第140号判决了四川化工机械厂职工发生在20006月的劳动争议案。职工未收到书面开除处理决定,法院判决了恢复职工厂籍。    

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网登载:高新区法院于2005328判决了成都某化工厂职工游万根发生在1992年的劳动争议案。除名决定未送达给被告,职工未收到书面除名处理决定,人事档案仍在厂方,法院判决撤销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办理自19927月至今的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

被告未依法履行各项法定的终止条件及必经程序,劳动关系并未自然消灭,不合法的判决违反了法律规定及法定程序应予纠正。与单位的争议发生在20056月,也应从本人收到书面通知之日算起根本未超过诉讼时效。为此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违反审判程序、适用法律多处严重错误。请求金牛区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致成都市金牛区法院

申诉人:于莉

电话:88854012

00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发表于 2006-12-30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雨夜网友说西康不稳重,因你不了解情况妄下结论,实属情有可原。

见此文我即予以核实,并与写帖当事人联系,写帖当事人答复了我不少

问题。写帖人上只写了康某,而我知道这用法锤打老人的司法败类是康永红,她的行政庭电话是:87627102,雨夜可以打电话告知康永红及庭长,叫她来看看群众对司法败类的愤怒的帖子。

发表于 2006-12-30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着中央这几年的不断出手,我们似乎看到了希望。

 楼主| 发表于 2006-12-30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张老人家老式一套二(40多平米)的住房,算下来能够赔偿7万多,估计能够在二环买个厕所~~其实老人也不是那种漫天要价的人,但至少得赔一个能够买的起房子的钱三"

此段充分说明了拆迁中的问题。拆迁40多平方米市中心住房,赔偿7万多能买到什么呢?

当事人有权要求在同等地段或相近地段实行产权调换,给予同等住房的面积安置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管理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成房发[2002]72号, 六、关于拆迁安置面积问题。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参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

发表于 2006-12-30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靠,那是什么人哟,那么大胆,后台一定人

发表于 2006-12-30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靠,那是什么人哟,那么大胆,后台一定有人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