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东西只是写在文件上,贴在墙上,但是,我仍然要在这里大声呼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六章待遇
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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